公路主樞紐總體布局規劃編制辦法

2022-12-16 00:09:04 字數 1553 閱讀 5943

公路主樞紐總體布局規劃編制辦法□mycourse 發表於2005-11-15 17:06:00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公路主樞紐總體布局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工作,提高《規劃》的質量,使工作步入程式化、規範化、科學化的軌道,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公路主樞紐是在公路主骨架與水運主通道、鐵路和航空幹線交匯處的全國綜合運輸網重要結點上,逐步形成面向全社會的具有運輸組織、中轉和裝卸儲運、中介**、通訊資訊和輔助服務等基本功能的公路運輸站場服務系統。

第三條《規劃》是公路主樞紐建設決策的重要環節,是城市總體規劃、綜合運輸規劃、公路交通發展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公路主樞紐建設的前期工作。

《規劃》屬於長遠發展規劃,是編制五年建設計畫、選擇建設專案的主要依據;是公路主樞紐建設、營運、管理的巨集觀指導性檔案。

第四條《規劃》必須服從於社會經濟發展的戰略與目標,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生產力分布的格局,滿足社會經濟對公路運輸站場服務系統的需求。

第五條《規劃》應充分考慮綜合運輸為體系的交通業的發展,發揮公路運輸銜接其它運輸方式的優勢,處理好與水運港口、鐵路站場、航空港之間的關係,做到資訊互通、能力匹配,使運輸生產的全過程保持高效連續,提高綜合運輸的總體效益。

第六條《規劃》必須注意與幹線公路特別是國道主幹線布局及能力、車輛技術水平、公路運輸組織方式相互協調,充分發揮公路運輸系統的整體優勢。

第七條《規劃》應有長遠戰略思想,正確處理區域性與整體、遠期與近期、需要與可能、新站與舊站之間的關係。不但應建設、配備必要的基礎設施,還需研究科學實用的運輸組織方式,使二者融合為乙個有機的整體,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

第八條《規劃》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社會經濟及交通運輸發展狀況與評價,運輸量發展**,站場布局,系統設計,實施的總體安排與保障措施,社會經濟評價以及實施規劃應採取的對策、建議等(詳見附件一「 公路主樞紐總體布局規劃文字格式及內容要求」 )。

第九條《規劃》應在分析社會經濟發展對交通運輸需求特點的基礎上,剖析現有公路站場服務系統的適應性,揭示存在的問題;採用行之有效的方法,定性和定量分析**未來社會經濟發展對公路站場服務系統的質和量的需求;綜合分析各種因素,優化確定站場布局

方案;合理安排包括組織管理在內的系統設計及實施序列。

第十條凡納入交通部《全國公路主樞紐布局規劃》的公路主樞紐城市,均應進行《規劃》編制工作。公路主樞紐站場布局範圍原則上控制在所研究城市總體規劃界定的用地範圍內。

第十一條《規劃》由公路主樞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交通主管部門組織編制,若沒有專門規劃機構或規劃力量不足的,可委託有資格的諮詢單位協助編制。

第十二條《規劃》報告編就後由組織編制單位和所在市人民**主持初審,經修改、完善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和交通部審批。上報報告一式10份

第十三條批准後的布局規劃即為今後公路主樞紐建設專案確定的依據,執行中如需修改,必須提出報告,報原審批機關審批。

第十四條公路主樞紐總體布局規劃報告由兩部分組成,即主報告和專題報告。報告按a4(21ommx297mm)裝幀,上報檔案封皮為湖藍色。

第十五條本辦法適用於公路主樞紐總體布局規劃的編制,供其它公路運輸樞紐規劃編制時參考。

第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屬交通部。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2023年1月2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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