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合同

2022-12-14 07:42:04 字數 3200 閱讀 4466

國際**合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

–買賣雙方為跨境**所簽訂的合同,具體規定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國際**合同主要形式

–指營業地處於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

「國際」的界定

–國際**合同區別於國內**合同–「國際」以地處不同國家營業地界定貨物概念

–有形,可以移動

試試你的能力

列出下列適用《公約》的選項?

e.營業地分處不同國家兩公司之間關於200臺汽車發動機買賣

二、國際**合同的形式

國際**合同形式不限

–《國際銷售合同公約》第11條

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條件的限制

–任何形式:書面、口頭、人證等

我國對公約適用保留

–2023年核准公約我國該公約提出了兩項重要保留:第一項保留:不受第1條第1款(b)

項;第二項保留:不受公約第11條及與第11條相關內容的約束,簡稱「合同形式保留」

書面形式

–合同書、信件、資料電文

可以有形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法律、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何時應採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要求的含義

《國際銷售合同公約》第12條

書面形式問題只與合同訂立、修改或終止有關,並非每一項意思表示都須書面

–書面形式意義

分別有要件說和證據說兩種觀點

–書面形式要求例外

貨物專門為買方製造,賣方實際上已經在製造、或已經讓買方享有取得貨物的權利訴訟過程當事人承認合同已經成立賣方已接受買方付款或買方接受貨物

我國合同法第36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

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口頭形式

–指當事人用語言方式訂立的合同

如當面交談、**聯絡優點是方便,但難以取舉證

合同其他形式

–推定形式(依據雙方交易慣例)–默示形式(以行為表示)

三、國際**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即合同法律效力

–指已成立合同在當事人間產生法律拘束力

–「法律效力」並非指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

益,國家賦予當事人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依國家強制力要求當事人履約並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效力內容

從權利上看,當事人權利依法受保護

從義務上看,當事人須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否則須承擔違約責任在一定條件下對第三人有拘束力

–合同效力特徵

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效力

合同效力表現為對特定主體的約束力和強制力。一定條件下涉及第三人合同效力由法律賦予,法律效力體現

有效國際**合同要件

–當事人有行為能力

成年人、非精神病患者

–合同內容必須合法

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不顯失公平不存在錯誤、欺詐、脅迫

–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無效合同

–合同因欠缺生效要件致合同無效–導致合同無效原因

合同違法和違反公序良俗

合同標的不能確定、合同標的不能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可撤銷合同

–合同因欠缺生效要件致使其效力取決於有撤銷權一方是否行使撤銷權–可撤銷事由

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

四、國際**合同訂立

合同訂立涉及的法律環節

–發價(要約)–接受(承諾)合同訂立生效時間

–《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23條:

按照本公約對發價的接受生效時訂立

發價(要約)

–一方當事人向對方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構成要件

有特定接受物件內容確定表明受約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六條

發價(要約)的撤回

–阻止發價(要約)生效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生效;

–發價(要約)能否撤回

即使不可撤銷的要約也能撤回

–發價(要約)撤回的條件

撤回通知先於要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至少應同時到達

發價(要約)的撤銷

–解除發盤,使發盤內容作廢–發價(要約)能否撤銷

我國合同法規定原則上可以撤銷

–發價(要約)不得撤銷的兩種情況

要約規定了有效期,在有效期內;受要約人已產生信賴,並據此行事

發價(要約)的自動終止

–原要約人撤銷要約

–受要約人拒絕要約或還盤–原要約規定的有效期限已過

–法定可以終止要約的事由確實發生–原要約人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接受(承諾)

–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接受(承諾)構成要件

由受要約人做出、承諾必須表示出來在有效期內做出

承諾內容與要約內容一致

接受(承諾)應注意問題

–接受能否變更原發價內容

映象原則公約規定

–沉默不等於承諾

確立沉默為一種承諾方式的不在此例承諾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銷發價一經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試試你的能力

–承諾的撤回和撤銷

–合同成立時間

中國甲公司於5月9日發商務電傳至加拿大乙公司,該電傳稱:"可供白糖1 500公噸,每公噸

500美元,cfr溫哥華,10月裝船,不可撤銷信用證付款,本月內答覆有效。"乙公司於6月9日回電:"你方5月9**盤我接受,除提供通常單據外,需提供衛生檢驗證明。"甲公司未予答

復。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合同關係是否成立?

a.乙公司的回電在實質上變更了要約的條件,因此合同不成立b.乙公司的回電未在實質上變更要約的條件,因此合同成立

c.乙公司未在要約的有效時間內作出承諾,該逾期承諾原則上無效d.由於乙公司提出新條件,甲公司未予答覆,因此合同不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也可以通過行為作出;第二十三條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案例公約第19條(3)

–有關貨物**、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

的賠償責任範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新增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在實質上變更發價的條件。

國際貿易合同 D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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