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條治自州治自族彝山涼

2022-12-11 03:03:02 字數 4731 閱讀 4323

涼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條例

(2023年4月16日涼山彝族自治州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23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2023年1月13日涼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修訂通過,2023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涼山彝族自治州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的特點,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涼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是在四川省管轄區域內涼山地區彝族人民實行區域自治的地方,境內還居住有漢族、藏族、蒙古族、回族、苗族、傈僳族、納西族、布依族、傣族、白族、壯族等民族。

自治州的轄區為:西昌市、德昌縣、會理縣、會東縣、寧南縣、普格縣、布拖縣、昭覺縣、金陽縣、雷波縣、美姑縣、甘洛縣、越西縣、喜德縣、冕寧縣、鹽源縣和木里藏族自治縣。

自治州的州府設在西昌。

自治州的區域界線如需變動,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三條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以下簡稱自治機關)是國家的一級地方政權機關。

自治機關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許可權,行使下設區、縣的市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行使自治權。

第四條自治州各民族人民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理論、「****」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人民民主**,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全面推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把自治州建設成為經濟發達、文化繁榮、民族團結、社會和諧、人民富裕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五條自治機關維護國家的統一,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

自治機關堅持實施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州,建設法治涼山,保障各民族公民平等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教育公民履行應盡的義務。

自治機關堅持把國家的整體利益放在首位,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

第六條自治機關維護自治州內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斷滿足各民族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保障各民族人民的經濟、政治、文化權益。

自治機關根據自治州的實際情況,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快自治州的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的發展。

自治機關在執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時,對不適合自治州實際情況的具體規定,可以依法制定變通規定。

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自治州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後,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第七條自治機關對自治州內各民族公民進行以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思想、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和以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為基本內容的公民道德教育,大力加強科學文化、法制紀律教育,繼承和發揚各民族的優良傳統,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不斷提高各民族公民的整體素質。

第八條自治機關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的行為。

自治機關保障自治州內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九條自治機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機關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十條自治機關尊重和保障木里藏族自治縣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行使自治權。木里藏族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本地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自治機關幫助木里藏族自治縣發展經濟、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等事業,並幫助解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實際問題。

第二章自治州的自治機關

第十一條自治機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州人民**。

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十二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州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依照法律的規定選舉產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或者主持。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中,除彝族的代表外,居住在自治州內的漢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彝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和比例,依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決定確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第十三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依照自治州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或者修改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第十四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彝族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員可以按照各民族結構合理配備。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第十五條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工作需要,設若干個專門委員會;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事、工作機構。

第十六條自治州人民**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自治州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自治州人民**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四川省人民**負責並報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七條自治州人民**由州長、副州長和秘書長、委員會主任、局長組成。自治州的州長由彝族公民擔任。自治州人民**的組**員中,應當合理配備彝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員,並使之與人口比例相適應。

自治州州長、副州長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罷免;秘書長、委員會主任、局長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副州長的個別任免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自治州人民**每屆任期與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自治州人民**實行州長負責制。

第十八條自治機關所屬工作部門的工作人員中,應當合理配備彝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公民。

第十九條自治州人民**根據上級國家機關規定的機構設定原則和編制控制指標,結合自治州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和調整自治州內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與編制名額,報四川省人民**批准,並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條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使用彝、漢兩種語言文字;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使用其中的一種。

除木里藏族自治縣外,自治州內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公章、牌匾、社會公益廣告、重要宣傳品、客運公交站(牌)、旅遊標誌、旅遊景點、商店和餐飲娛樂場所的招牌應當使用彝、漢兩種文字。民族鄉可以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兩種文字。

第三章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一條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二十二條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領導成員中,應當有彝族公民;工作人員中,應當合理配備彝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公民。

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罷免;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和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選出或者罷免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三條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審理和檢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提供翻譯。法律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文字。

第四章自治州的經濟建設和財政管理

第二十四條自治機關統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統籌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在國家規劃指導下,根據自治州的特點和需要,制定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和規劃,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州的經濟建設事業。

第二十五條自治機關在堅持社會主義原則的前提下,根據法律規定和自治州經濟發展的特點,合理調整生產關係和經濟結構,努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自治機關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鼓勵、支援和引導發展非公有制經濟。

第二十六條自治機關依照法律的規定,管理和保護轄區內的土地、礦藏、水資源、濕地、森林、草原等自然資源,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占或者破壞。

自治機關依照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加強對生態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遺跡、文物古蹟和文化遺產的保護、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自治機關堅持可持續發展和保護生態環境,對轄區內自然資源進行統一規劃,優先合理開發利用。

自治機關實行市場化配置資源制度,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則,採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合作,鼓勵各類經濟組織、個人來自治州投資開發資源。

自治州堅持在資源開發地註冊開發公司的原則,凡在自治州內投資開發資源的各類經濟組織、個人應當在自治州內進行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並在自治州內繳納稅費。

跨自治州轄區實施的資源開發建設專案,自治州應當享受與該專案輸出資源比例相一致的地方稅收入分成。

任何組織和個人在自治州內開發資源或進行建設時,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和改善開發地或建設地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防止水土流失和其他公害。

自治州為國家建設輸出自然資源,應當享受國家和上級國家機關以及資源輸入地給予的利益補償。

第二十八條自治機關鞏固農業基礎地位,因地制宜地優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加大農業投入,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發展效益農業、生態農業和特色農業,建設特色農業生產基地,扶持農產品加工業,推進農業產業化,促進農民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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