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政績工程」該清理了

2022-12-09 04:48:05 字數 1447 閱讀 4745

某報報道一新聞,題目為「洛陽啟動再審程式簡便快捷了」,內容為,「乙個生效事民或行政案件,要啟動再審程式,按常規至少需花費一年多時間,現在洛陽利用『檢察建議模式』,最多不超過3個月。按常規,乙個抗訴案件,由基層檢察院報請上級檢察院同意,再由上級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出抗訴;上級法院在研究通過後,再指令基層法院審理。在這樣轉了乙個大彎兒後,又回到了原地。

而洛陽市檢察院和法院系統推出的啟動再審程式-『檢察建議模式』簡便快捷,即對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或行政裁判,檢察機關一旦發現其中有錯誤,可直接向同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法院見到檢察建議書後,依法審查案件,無論是否啟動審判監督程式,法院都在要三日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檢察院。如果檢察機關認定答覆理由不能成立,再按照常規程式進行抗訴。

據介紹,這種『檢察建議模式』試行一年多,和運用常規抗訴程式相比,平均辦案週期縮短1年以上」。

以上新聞中的「常規」是什麼呢?不論你是否想到,不論你是否驚訝,這裡的常規其實就是由全國人大制定通過的有關法律的具體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

」真不明白,嚴肅的法律、權威的法律、神聖的法律、人民的法律等等,在這裡竟然可以突破,而且在突破的時候,還羞人答答,用美妙的漢語把人民的法律一美妙就美妙成了「常規」,結果反而卻是欲蓋彌彰!說到這裡,自然還要冒中乙個問題:文中的司法機關有權突破文中的「常規」嗎?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再者,檢察建議只是一種建議權,即建議他方如何處理的權力,並不是自己的直接處理權力,焉能以建議權取代法律賦予自己的直接處理權?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們在付出了沉重代價之後所作出的偉**擇,並且這一目標也早已寫進了憲法,它要求全體公民遵守法律和規則,而違法者必受法律追究;更要求我們的司法機關都是法律和規則的忠實守望者,切不可去突破法律,更不可將人民的法律異化或者貶低為「常規」。

類似的現象還很多。比如近日再次出現的,陝西寶雞市陳倉區檢察院與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遙相呼應的「對依法應予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暫綬起訴」,以前曾經出現過的某法院將被告人應該接受的刑罰判作「社群服務令」或「植樹令」,以及某法院的先例判決制度等等。所有這些現象(或者稱作為改革措施)皆因其沒有法律依據,因其本身違法而都不能長久,更不能制度化,總是在**上曇花一現。

從這些現象中,得益的是少數當事人,這對全國其他類似的當事人來說就是最大的不公正、不平等,因為法治的乙個重要原則就是「同樣情形同樣對待」;得益的更是當事的少數司法機關,雖然這些司法機關每一次都在**上曇花一現,但卻也耀眼,更足以名揚天下,「政績」過人,以此鋪就了通往先進的道路!相反,那些忠實遵守法律的絕大多數司法機關卻成了後進,這又是乙個不公正、不平等!因此,這些現象展現在**上的只是一些微不足道的閃光點,而其實質則是司法工作中的「政績工程」,是司法工作中的人治,它產生的利益很少,弊端很多,誇張點說就是,有百害而無一利。

建議各有關機關尤其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及早重視這類現象的違害,盡快予以清理,以維**律的權威,推進法治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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