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瀆職侵權工作與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

2023-01-02 08:57:02 字數 950 閱讀 3639

作者:王曉建賈豔芳

**:《經濟研究導刊》2023年第16期

摘要:反瀆職侵權部門作為檢察院重要的自偵部門,對於打擊職務犯罪、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起著重要的作用。在反瀆職侵權工作中,貫徹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在依法治國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當前,由於人們對於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還不夠準確,對於如何在實際工作中貫徹還不夠明了,現實中常常陷入誤區,甚至出現濫用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現象。

關鍵詞:反瀆職侵權;寬嚴相濟;刑事司法

中圖分類號:df637文獻標誌碼:a文章編號16-0082-02

一、存在的問題

現實中存在的最嚴重的問題就是對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存在誤區,從而導致在實際工作中對這一政策的濫用。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

1.「寬」的濫用。有的同志認為,寬嚴相濟的「寬」就是可以衝破罪刑法定的束縛,給予犯罪嫌疑人十分寬大的處理,該立案的可以不立案,該定罪的可以不定罪,該重罰的可以輕罰。

這種思想導致對犯罪行為的放縱,有人還以此為藉口達到個人徇私枉法的目的,在社會上造成惡劣的後果,不利於反瀆職侵權工作的進一步開展。

2.「嚴」的濫用。一些同志習慣於用「嚴打」的思維來思考問題、處理案件,導致實際工作中對所有案件一律「嚴打」,與我國目前的司法環境和全世界範圍內的輕刑化趨勢不相符合的。

二、原因分析

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對寬嚴相濟的理解存在誤區,但更重要的是由反瀆職侵權工作的特殊性決定的,具體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造成「寬」的濫用的原因

1.瀆職罪主體的特殊性。瀆職罪的主體,除個別犯罪外,都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類主體往往具有反偵察和規避司法審查的能力強、作案手段隱秘、關係網廣、說情干擾多等特點。

這樣很容易干擾反瀆職侵權工作,給反瀆職侵權工作人員放縱犯罪提供機會。由於瀆職罪主體的特殊性,也使部門保護主義和地方保護主義滋生氾濫,從而給辦案工作帶來更大的阻力,濫用寬嚴相濟之「寬」的現象時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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