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案例選編

2021-03-04 09:45:22 字數 5097 閱讀 5156

假聯營、真掛靠施工合同無效

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案例]

案件事實:

2023年3月6日,龍躍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龍躍公司)慕名與當地名牌建築企業凱瑞建築公司(以下簡稱凱瑞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凱瑞公司承建多功能酒樓,包工包料,合同總價款2980萬元,開工前7日內,龍躍公司預付工程款100萬元,工期13個月,2023年3月15日開工,2023年4月14日竣工,工程質量優良,力爭創優,工程如能評為優,則龍躍公司在工程款之外獎勵凱悅公司100萬元。為確保工程質量優良,龍躍公司與至誠監理公司(以下簡稱至誠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合同簽訂後,凱瑞公司如期開工。但開工僅幾天,至誠公司監理人員就發現施工現場管理混亂,遂當即要求凱瑞公司改正。乙個多月後,至誠公司監理人員和龍躍公司派駐工地代表又發現工程質量存在嚴重問題。

至誠公司監理人員當即要求凱瑞公司停工。

令龍躍公司不解的是,凱瑞公司明明是當地名牌建築企業,所承建的工程多數質量優良,卻為何在這項施工中出現上述問題?經過認真、細緻地調查,龍躍公司和至誠公司終於弄清了事實真相。原來,龍躍公司雖然是與凱瑞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但實際施工人是當地的一支沒有資質的農民施工隊(以下簡稱施工隊)。

施工隊為了承攬建築工程,千方百計地打通各種關節,掛靠於有資質的尤其是名牌建築施工企業。為了規避相關法律、法規關於禁止掛靠的規定,該施工隊與凱瑞公司簽訂了所謂的聯營協議。協議約定,施工隊可以借用凱瑞公司的營業執照和公章,以凱瑞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合同簽訂後,由施工隊負責施工,凱瑞公司對工程不進行任何管理,不承擔任何責任,只提取工程價款5%的管理費。

龍躍公司籤施工合同時,見對方(實際是施工隊的負責人)持有凱瑞公司的營業執照和公章,便深信不疑,因而導致了上述結果。龍躍公司認為凱瑞公司的行為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相關法律規定,雙方所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應為無效,要求終止履行合同。但凱瑞公司則認為雖然是施工隊實際施工,但合同是龍躍公司與凱瑞公司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繼續履行合同;而且,繼續由施工隊施工,本公司加強對施工隊的管理。

對此,龍躍公司堅持認為凱瑞公司的行為已導致合同無效,而且本公司已失去了對其的信任,所以堅決要求終止合同的履行。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龍躍公司遂訴至法院。

[法院的認定與判決]

在法庭上,原告龍躍公司訴稱,被告凱瑞公司與某農民施工隊假聯營真掛靠,並出借營業執照、公章給施工隊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請求法院認定原告與被告所簽合同無效,終止履行合同,判令被告返還原告預付的工程款100萬元,並賠償原告因簽訂和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費用20萬元。

被告辯稱,原告龍躍公司與被告凱瑞公司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繼續履行合同;並稱,如果法院認定合同無效,被告亦不應返還原告預付的工程款,因為被告已完成工程的基礎部分,所支出的費用為130萬元,原告還應向被告支付30萬元。

對此,原告請求法院指定建設工程鑑定部門對被告已完成的工程進行鑑定,如果合格,原告可以再向被告支付30萬元,如果不合格亦不能修復,則被告應返還原告預付的工程款100萬元,並拆除該工程,所需費用由被告自負。

法院指定建設工程鑑定部門對被告已完成的工程進行了鑑定,結果為不合格亦不能修復。被告申請法院重新鑑定。重新鑑定的結論同前。

法院經審理查明後認為,被告凱瑞公司與沒有資質的某農民施工隊假聯營真掛靠,並出借營業執照、公章給施工隊與原告簽訂合同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建築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原告龍躍公司與被告凱瑞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應當認定無效。被告已完成的工程經建設工程鑑定部門鑑定為不合格亦不能修復。所以,原告關於認定雙方所簽合同無效,被告返還原告預付工程款並賠償原告損失的請求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援。

被告關於其與原告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的答辯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採信;被告已完成的工程經建設工程鑑定部門鑑定為不合格亦不能修復,故被告關於不應返還原告預付的工程款及原告還應向其支付30萬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原告與被告所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被告返還原告預付的工程款100萬元,並賠償原告損失186754元,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16510元。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被二審法院依法駁回。

[律師點評]

我國《建築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我國《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合同無效。

本案中,被告的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原告與被告所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被告已完成的工程經建設工程鑑定部門鑑定為不合格亦不能修復。因此,被告應依上述法律規定返還原告預付的工程款100萬元,並賠償原告損失186754元。

綜上,法院對本案的判決是正確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案例選編 (二)

合同無效質量合格,應按合同支付工程款

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應予支援。

[案例]

案件事實:

2023年3月15日,遠東實業股份****(以下簡稱遠東公司)與朝陽建築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朝陽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朝陽公司承建國際商貿中心大廈,35層框架結構,總高110公尺,建築面積4萬餘平方公尺(含地下4層),工期從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10月30日,合同價款3050萬元,預付款650萬元,合同簽訂後3日內支付,工程如提前完成,每提前一天,遠東公司獎勵朝陽公司3萬元,如未按期完工,每延誤一天罰款3萬元。

合同簽訂後,遠東公司如約支付預付款,朝陽公司亦如期開工,並按期竣工。工程經驗收質量合格。但遠東公司除預付款外,再未向朝陽公司支付任何款項。

朝陽公司請求遠東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遠東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資金嚴重匱乏,遂欲找理由拒付朝陽公司工程款。經向有關人士諮詢,遠東公司知道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資質等級證書》規定的承包範圍從事總承包活動,不得無證或者越級承包工程。

建設部頒布的《建築企業資質等級標準》規定,二級企業可承包30層以下、30公尺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築,高度100公尺以下的建築物的建設施工。而朝陽公司的資質為二級,顯然,其承包本合同工程違反了該規定。遠東公司又查閱了相關法律和規章,了解到《建築法》、建設部《建築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都明確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承攬工程。

據此,遠東公司主張合同無效並拒付朝陽公司工程款。朝陽公司則認為即使合同無效,但工程質量合格,遠東公司應當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朝陽公司多次向遠東公司交涉無果,遂訴至法院。

[法院的認定與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後認為,原告朝陽公司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承攬工程,違反了《建築法》、建設部《建築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規定,原告與被告雙方所簽訂的合同無效;但合同工程質量合格,根據《合同法》關於合同無效後的處理原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原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應予支援,遂判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按合同約定支付原告工程價款2400萬元。被告不服上訴,被二審法院依法駁回。

[律師點評]

我國《建築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我國《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簽訂的合同無效。

本案中,原告朝陽公司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以其與被告遠東公司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我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據此,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有兩種,一是返還財產,恢復到合同未訂立時的狀態,如買賣合同如被確認無效,則買方返還賣方貨物,賣方返還買方貨款;二是折價補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建設工程的施工過程,就是承包人將勞務及建築材料物化到建設工程的過程。

基於這一特性,合同無效,發包人取得的財產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設的工程,實際上是承包人對工程建設投入的勞務及建築材料(一般是工程款),故而無法適用無效恢復原狀的返還原則,只能折價補償。

綜上,法院對本案的判決是正確的。

質量經修復仍不合格責任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定

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援。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案例]

案件事實:

2023年4月初,多日「等公尺下鍋」的昊翔建築工程公司(實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的農民施工隊,以下簡稱昊翔公司)獲悉新宇股份****(以下簡稱新宇公司)欲建多功能樓的資訊,便當即與其洽談。新宇公司明知昊翔公司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但為壓低工程價款,便於4月15日與其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昊翔公司承建多功能樓,6層磚混結構,總高20公尺,建築面積3000餘平方公尺,工期從2023年4月20日至2023年7月30日,合同價款420萬元,新宇公司不支付預付款,由昊翔公司墊資,工程竣工並經驗收合格後,新宇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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