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2022-12-06 15:00:05 字數 1995 閱讀 1386

事故報告制度

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和調查處理條例》,為規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落實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結合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為:「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裝置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二、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培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追究責任。

四、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或者遇到無法聯絡單位負責人等特殊情況時,。

五、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採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時,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六、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有下列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事故行為:

(一)報告事故時間超過規定時限;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

(四)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

七、事故發生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和財產損失。

八、事故發生後,相關人員應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儲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九、任何部門和個人應當支援、配合事故搶險救援,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事故搶險救援中可能發生重大危險或者造成更大損失的,搶險救援現場主要指揮人員在聽取專家意見後,可以決定暫停或者終止搶險救援。

十、未造**員**但造成1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委託對事故進行調查,應成立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並將事故調查報告報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只造**員輕傷,或者未造**員**但造成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一般事故,由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應當報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備案。

十一、事故發生後,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成立事故調查組,並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實事求是,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二)及時準確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三)查明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

(四)根據公司相關制度,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五)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六)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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