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營改增法律指引

2022-12-04 19:48:05 字數 959 閱讀 3262

法律指引函(暫行)

鑑於自2023年5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工作,法律事務部在對「營改增」相關制度、檔案進行梳理後,結合公司各項業務屬性進行分析,提供以下法律要點供公司總部、各分支機構及子公司參考適用:

一、 關於商務談判過程中需注意的事宜

1、 納稅人身份選擇

原則上選擇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行商務合作,如遇特殊情況須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合作,則務必提前與其確認是否可由稅務局代********,****的稅點、時間等須一併明確,並強調在後續合同中體現。

2、 三流必須一致

資金流、票流、貨物流必須一致。其中,票流、貨物流必須一致沒有任何例外;而資金流可因實務中的個別特殊法律關係有所不同,如代為墊付資金;但,此情形須具備嚴格的合法性、合理性,並有足夠的證據支援。

三流一致還需要予以明確資金流、票流、貨物流等環節中相應的證據證明,如:房屋租賃詳細位址、產權證、購房合同等證據材料,提請務必關注三流一致證據的留存。

3、 含稅**和不含稅**

商務談判中一定要明確**是否含稅,如有混合銷售或兼營等情形存在,則須明確不同的稅率或所適用的稅率/徵收率等,並強調在後續合同中的體現。

4、 明確發票型別

商務談判中一定要明確開具的發票為增值稅專用發票(簡稱:專票)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

5、 發票開具時間

商務談判中一定要明確專票的開具時間。一方面,便於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面,便於自專票開出後在180天內向稅務機關進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的認證,避免我司出現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認證時已過認證期,增加公司納稅成本的不利後果。如同時能在商務談判中就專票作廢、重開、補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予以達成一致則為上策。

二、關於合同文書規範必備條款梳理

1、選擇性條款

我司為收款方:

(1)本合同所約定的全部收入為含增值稅金額,我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一經出具,非因x方過錯導致的原因,不再另行履行出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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