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發起人協議 經典模版

2022-12-01 09:33:03 字數 3834 閱讀 5063

本發起協議由下列各方於20xx年月日在湖北省武漢市簽署甲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乙方:

住所:法定代表人: 丙方:

住所:執行事務合夥人:……

協議各方(以下簡稱「股東」)本著誠實信用及互惠互利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私募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為共同出資設立**管理****(以下簡稱「**管理公司」)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公司設立宗旨

1.1充分發揮國家和地方引導**的政策優勢、資源優勢和產業導向作用,以專業的投資管理團隊和先進的投資管理理念,為股權投資**提供專業管理服務,並最終實現產業的發展,維護股權投資**的合法權益,各發起人一致決定成立本**管理公司。

第二條公司設立的形式

2.1本公司為股東依法自願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公司的名稱和住址

3.1公司名稱:

3.2公司住址:

第四條公司經營範圍

4.1公司經營範圍: (以工商登記為準)

第五條公司註冊資本

5.1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六條股東的出資

6.1 出資額及股權比例:

6.2 股東應當按本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的出資義務,按以下方式:

(1)全體股東確認均以貨幣的方式出資,應當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將貨幣資金足額存入新設立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

(2)全體股東確認均以貨幣的方式出資,首期出資為萬元(不低於30%),應當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將貨幣資金足額存入新設立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剩餘出資萬元於前繳足。

第七條發起人的權利義務

7.1 發起人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享有股東權利。

7.2 有權參加股東會,並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7.3 有權按照出資比例分取股息紅利。

7.4 有權參與公司經營管理,選舉或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經理。

7.5 有權查閱公司財務會計賬簿。

7.6 如若超出約定的出資時間之日起六個月仍未出資到位的,經其他股東一致確認,未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出資人將不享有股東權利(該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利潤分配權、公司經營管理的決策權、股權優先認購權、人事任免權等)。

7.7 公司依法成立後,向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將股東資訊記載於股東名冊。

7.8 股東協商一致同意,自公司設立之日起年內發起人即設立公司的股東不得對外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權。

7.9 除 (**管理團隊)外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本協議所涉主體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宜書面通知其他出資人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10天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的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轉讓時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7.10 (**管理團隊)轉讓全部或者部分股權需經全體股東同意。

7.11 出現下列情況的,股東可以申請公司回購其股權:

7.11.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7.11.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7.11.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7.11.4在法定條件下,申請回購股權的股東可以與公司協商一致要求公司按合理**收回自己的股權;

7.11.5 公司回購股東股權的回購**由股東設立公司時的出資額加上合理的收益(即該股東持股期間被回購股份所對應的應分配利潤)組成;

7.11.6 自股東提出退出公司申請之日起至其完全退出之日止,此期間內產生的利潤及風險其不承擔。如若先行承擔的,其可以向其他股東追償;

7.11.7 股東各方均保證本協議項下的資產權屬清晰,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擔保或者第三者權益,辦理產權過戶不存在法律障礙。

7.12 股東應按期足額繳付出資;

7.13 股東應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忠實履行自身的義務,不損害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7.14 股東承諾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

第八條公司籌辦事宜

8.1 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委派作為公司辦理公司登記手續的代表,處理相關工商登記事宜。

8.2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設立:

8.2.1股東一致決定不設立公司;

8.2.2股東違反出資義務導致公司不能設立;

8.2.3因不可抗力導致公司不能設立。

8.3 公司不能設立時,股東已經出資的,應予以返還。對公司不能設立負有責任的股東,承擔相應的責任後才能返還剩餘出資。

8.4 因公司不能設立所產生的債務由股東按股權比例承擔。

第九條公司組織機構

9.1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權利機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按照出資額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9.3.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畫;

9.3.2 選舉和更換董事,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9.3.3 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9.3.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工作報告;

9.3.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9.3.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9.3.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9.3.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3.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9.3.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9.3.11修改公司章程。

9.3.12其他股東認為應由股東會決議的事項

9.4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人數為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設一名董事長,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9.5公司設一名執行監事,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違約責任

10.1 股東不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具體為任何一守約股東有權要求違約一方向其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0萬元,且守約股東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對違約股東的各項股東權利進行限制。

10.2 因股東違約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導致其他守約股東對外承擔責任的,其他守約股東可以向違約股東追償。

10.3 股東如若本協議第七條之規定,給其他股東或者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向其他股東或者公司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10萬元。如若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

第十一條協議修訂與終止

11.1本協議由各方協商確定,任何一方不得單方變更協議條款。

11.2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議終止:

11.2.1公司設立不成功的;

11.2.2公司經營期限屆滿的;

11.2.3 公司章程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11.2.4 股東通過股東會決議決定終止本協議解散公司的;

11.2.5出現其他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事宜的。

第十二條其他事宜

12.1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各方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如爭議發生後三十(30)日內未能通過協商解決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向武漢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相關各方均有約束力。

12.2 協議各方確定,本協議所載明的聯絡位址等通訊方式均為有效****,一方變更有效****的應通知其他各方並徵得其書面確認,未通知其他各方並且未徵得書面確認的,均以本協議所載明的聯絡位址為有效****,不因位址變更、無人簽收、拒簽等情形影響送達的效力。

12.3 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的規定執行。

有限公司發起人協議範本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經各位發起人共同研究,一致同意自願出資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並制定協議如下 第一條 發起人 1 本協議中發起人是指認繳出資額,承認公司章程,公司設立後持有經公司依法出具出資證明書者。2 簽訂本協議的發起人為以下四位 甲方身份證號碼 住所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丙方 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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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發起人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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