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東南州旅遊 宗教場所消防安全能力建設標準

2022-12-01 03:33:06 字數 4778 閱讀 6394

建設標準

1 總則

1.1為了加強和規範旅遊、宗教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維護公共安全,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a 654-2006)》,制定本標準。

1.2本標準適用於黔東南州境內所有旅遊、宗教場所(以下統稱單位)。

1.3 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是指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組織撲救初期火災能力、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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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堅持以人為本、全員參與的原則。

1.5 「四個能力」建設應納入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內容和公安消防機構檢查內容。

1.6依照本標準開展「四個能力」建設,應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2 建設標準

2.1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

2.1.1單位應實行逐級防火檢查制度和火災隱患整改責任制,定期組織開展防火檢查、防火巡查,及時發現並消除火災隱患。

2.1.2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對本單位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執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等情況,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社會單位內設部門負責人應對本部門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執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等情況每週至少開展一次防火檢查;員工每天班前、班後進行本崗位防火檢查,及時發現火災隱患。

2.1.3員工熟悉本崗位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火災危險性和火災防範措施,能夠發現存在的火災隱患。

員工能夠遵守崗位檢查制度,針對工作環境和崗位特點,開展旅遊景點、宗教場所開放前後防火檢查,能夠及時發現火災隱患。

2.1.4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旅遊、宗教場所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其他單位每週至少進行2次防火巡查。

2.1.5 防火巡查的內容:

2.1.5.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1.5.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有無堵塞、鎖閉,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2.1.5.3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標誌是否完好清晰:

2.1.5.4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2.1.5.5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2.1.7防火檢查的內容:

2.1.7.1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和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2.1.7.2員工消防知識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掌握情況;

2.1.7.3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2.1.7.4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2.1.7.5消防安全標誌的設定和完好有效情況;

2.1.7.10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2.1.8旅遊景點、宗教場所開放前後員工檢查的內容:

2.1.8.1電氣線路是否破損、老化、連線鬆動,有無違章使用電器等情況。

2.1.8.2易燃易爆危險品儲存、使用是否符合規定。

2.1.8.3有無違章使用明火、遺留火種。

2.1.8.4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完好,有無損壞、遮擋、被挪用現象。

2.1.8.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有無堵塞、鎖閉,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正常。

2.1.9單位實行火災隱患整改責任制。

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火災隱患整改負總責,為整改火災隱患提供資金保障,督促抓好落實;主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和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直接負責組織火災隱患整改工作,主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有關部門、員工應當認真履行各自火災隱患整改責任。

2.1.10巡查、檢查中發現能夠立即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立即改正。對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災隱患,發現人應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主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報告,按程式整改並做好記錄。

2.1.11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主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接到火災隱患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核查。

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責任人和部門,報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的隱患,應立即採取確保安全的措施。

2.1.12隱患整改責任人和部門應當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實隱患整改措施,及時整改隱患,並加強整改期間的安全防範措施,確保不發生火災事故。

2.1.13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後,主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應當組織驗收,並將驗收結果上報單位主要負責人。

2.1.1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並申請公安消防機構複查。

2.2組織撲救初期火災能力

2.2.1單位員工應熟悉掌握滅火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設施的使用方法,初期火災的處置程式和撲救初期火災基本方法。

火災發生後,**部位現場員工能在1分鐘內組織第一支滅火力量撲救;火災確認後,單位應當於3 分鐘內形成第二支滅火力量,達到「火情發現早,小火滅得了」。

2.2.2單位應制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明確負責滅火和引導疏散的職責、人員分工,逃生自救、引導疏散的方法和要求,並至少每季度組織一次演練,確保員工熟練掌握滅火、組織引導人員疏散和逃生自救的方法。

2.2.3滅火應急疏散預案涉及的人員,應當按職責分工熟悉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內容,熟練掌握火災處置程式,具備完成預案任務的能力。

2.2.4員工發現火災,應立即撲救並向119**報警、消防控制室和單位值班人員報警;值班人員確認火災後,立即通過單位內部**、有線無線對講系統、警鈴、廣播等方式,發出火災訊號,啟動滅火應急疏散預案。

2.2.5單位滅火救援小組應按照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的要求,迅速利用滅火器、消火栓、消防捲盤等撲救火災。

2.2.6值班人員應經過消防機構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並能正確熟練操作本單位的消防設施。

2.3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

2.3.1單位要設立一定數量的疏散引導員,專門負責火場人員的疏散引導。單位員工能夠熟練掌握火場逃生自救技能和組織引導在場群眾安全疏散方法。

2.3.2單位員工能夠在火災發生時穩定火場人員情緒,消除恐慌心理,採取正確的方法引導群眾疏散逃生,疏散中嬰幼兒和老、弱、病、殘人員應當優先疏散。

2.3.3員工掌握火場求救、避難逃生等方法和技能。

在火災發生時,能夠迅速判明危險地點和安全地點,確定逃生方法。被困火場時,能夠利用現場物品設施逃生自救。通過濃煙、著火區域逃生時,應當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2.4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2.4.1單位制定年度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計畫或實施方案,確定專兼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人員。

2.4.2單位消防宣傳教育培訓人員應經公安消防機構培訓,有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2.4.3單位應設消防宣傳教育專欄,充分利用展板、廣播或電視等進行宣傳教育,在醒目位置懸掛或張貼消防宣傳標語。

2.4.4員工上崗、轉崗前,應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合格;在崗人員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所有員工培訓率達100%。

2.4.5消防教育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

2.4.5.1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等;

2.4.5.2本單位、各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2.4.5.3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效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規程;

2.4.5.4報火警、撲救初期火災、應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識、技能;

2.4.5.5單位安全疏散路線,引導人員疏散的程式和方法;

2.4.5.6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式。

2.4.6應根據本單位特點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即:

在醒目位置設定一張單位總平面圖,每個樓層或房間設定一張疏散指示圖,每個消防設施器材設定乙個使用方法標牌,每個安全出口設定乙個指示標誌,疏散走道每20公尺設定乙個疏散指示標誌,消防車通道每50公尺設定一處提示性標牌。

2.4.7單位應加強對消防標誌、標牌的維護、管理,如有破損、缺失,應及時更換。消防設施器材標牌要標明維護責任人、檢查維護時間。

3 消防安全標識設定要求

3.1 候車(船、機)室大廳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樓梯間、大型公共建築常用的光電感應自動門或360°旋轉門旁設定的一般平開疏散門,必須相應地設定「安全出口」標誌。在遠離安全出口的地方,應將「安全出口」標誌與「疏散通道方向」標誌聯合設定,箭頭必須指向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3.2 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單向門必須在門上設定「推開」標誌,在其反面應設定「拉開」標誌。

3.3 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門上應設定「嚴禁鎖閉」標識;常閉式防火門上應設定「常閉式防火門請隨手關閉」標識;普通電梯應在電梯門及附近設定「火災時嚴禁使用電梯逃生」標識。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門上應設定「禁止鎖閉」標誌。

3.4 疏散通道或消防車道的醒目處應設定「禁止阻塞」標誌。

3.5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固定滅火系統的手動啟動器等裝置附近必須設定「消防手動啟動器」標誌。在遠離裝置的地方,應與方向輔助標誌聯合設定。

3.6 設有火災報警器或火災事故廣播喇叭的地方應相應地設定「發聲警報器」標誌。

3.7 設有火災報警**的地方應設定「火警**」標誌。對於沒有公用**的地方(如**亭),也可設定「火警**」標誌。

3.8 需要擊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鑰匙或開門工具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開啟板麵才能製造乙個出口的地方必須設定「擊碎板麵」標誌。

3.9 候車(船、機)室大廳、車、船和其它公共場所,有關部門規定禁止吸菸,應設定「禁止吸菸」等標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應設定「禁止煙火」標誌。

3.10 安全出口上方應設定燈光安全出口標誌。樓梯間和疏散走道應在距離地面高度1.0m以下的牆面上設定燈光疏散指示標誌,疏散指示標誌的間距不應大於20.0m,對於袋形走道,不應大於10.0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於1.0m。

3.11 滅火器宜放置在滅火器箱內,滅火器放置點、滅火器的箱蓋上方應設定標識,標明名稱、操作使用方法、維護保養責任人、編號及維修時間。

3.12 室內消火栓箱上應設定標識,標明名稱、操作使用方法、維護保養責任人及維修時間。

3.13 室外地上消火栓頂部應刷塗反光漆,在消火栓上部適當位置設定銘牌,銘牌上應註明編號、責任人。地上水幫浦結合器的醒目位置應設定型別標識。

3.14 室外地下消火栓、水幫浦結合器附近的牆面上應設定標識,標明名稱、使用方法、維護保養責任人、維護保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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