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建築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指導意見

2022-11-28 10:33:05 字數 1818 閱讀 5026

江蘇省建設廳檔案

蘇建價〔2008〕67號

各市建設局(建委),省各有關委、辦、廳、局:

為穩定建築市場秩序,降低建築材料**波動的風險,維護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擔建築材料**風險的原則,現就加強建築材料**風險控制提出如下指導意見,請各市結合本地具體情況貫徹實施。

一、建築材料**的大幅波動將嚴重影響發承包雙方對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給工程施工帶來潛在的質量安全隱患。工程施工發承包雙方在招投標和施工合同簽訂過程中,應增強風險防範意識,簽訂合理的材料**風險控制條款,明確各方承擔風險影響的原則,切實保障建設工程的順利實施。

二、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築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人應在招標檔案中明確工程計價中的風險範圍、控制和處理原則。發承包雙方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

1、工程主要建築材料包含的材料範圍;

2、承包方的投標**中包含的材料**風險的幅度(一般風險包乾幅度不應大於10%);

3、當主要建築材料的**波動超過投標**中的風險幅度時的材料**調整辦法。

主要建築材料是指用量較大,佔工程造價比重較高的常用材料,其**波動對工程造價影響明顯。如發承包雙方無約定時,是否為主要建築材料可按照單位工程投標檔案中材料費佔單位工程費的百分比來劃分:材料費佔單位工程費2%以下的各類材料為非主要建築材料;材料費佔單位工程費2%以上,10%以內的各類材料為第一類主要建築材料;材料費佔單位工程費10%以上的各類材料為第二類主要建築材料。

三、本意見發布前已經簽訂固定**施工合同(包括固定總價與固定單價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結算的招投標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約定材料**風險控制條款的,經發承包雙方協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則簽訂補充協議,到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調整工程造價。

1、採用固定**合同形式的:當工程施工期間非主要建築材料****或下降的,其差價均由承包人承擔或收益;當工程施工期間第一類主要建築材料****或下降幅度在10%以內的,其差價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超過10%的部分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當工程施工期間第二類主要建築材料****或下降幅度在5%以內的,其差價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超過5%的部分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2、主要建築材料差價的取定:應以工程所在地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材料指導**為基準(缺指導價的材料以雙方確認的市場資訊價為準),差價為施工期同類材料加權平均指導**與合同工程基準期(招標工程為遞交投標檔案截止日期前28天)當月的材料指導**的差額。

施工期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按下列公式計算:

施工期材料加權平均指導價=σ(每月實際使用量×當月材料指導價)/同類材料總用量

3、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生的材料****差額由發包人承擔;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生的材料****差額由承包人承擔。

四、各市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加強主要建築材料**的動態管理,在**波動較大時及時發布預警資訊並增加**資訊發布頻次和範圍,有條件的市可通過「工程造價資訊網」動態發布**資訊,正確引導發承包雙方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五、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做好對招標檔案和施工合同中材料**風險控制條款的審查工作。當招標檔案中無相關條款時,應要求招標方補充材料**風險控制條款。當施工合同中無相關條款時,應要求發承包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增加材料**風險控制條款,否則不予以合同備案。

六、依法不招標的建設工程,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七、各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進行計價解釋與爭議調解時,應將本意見作為處理材料**調整問題的依據。

八、本意見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結算的工程,不再執行本意見。原有關檔案中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二○○八年三月五日

主題詞:建材**風險控制△ 意見

抄送: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各市造價管理處(站)

江蘇省建設廳2023年3月5日印發

四川省建築材料價格

材料名稱 腳手架鋼材圓鋼 冷扎帶肋鋼筋螺紋鋼圓鋼 模板攤銷鋼材螺紋鋼冷扎扭鋼筋鋸材原木鋸材 規格型號 10以內綜合 級 10以上 級綜合 一等綜合綜合 二等綜合 大廠32.5r散裝c50 p6c55 p12 碎石最大粒徑20mmc60礫石最大粒徑40mmc55礫石最大粒徑20mmc55c35 p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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