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智財權法的認識和思考

2022-11-26 05:30:04 字數 2636 閱讀 5112

【摘要】在當今社會,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進步,生產關係也越來越發達,先進的生產關係必然會推動人類文明的前進。所以,作為僅次於民法的**法律智財權法也越來越被現在人所需要。我國的智財權法屬於民法體系中的財產法的一部分。

所以,作為下位法的智財權法應該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公平,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應該貫穿於智財權法的始終,智財權法所制管理的手段,統治和社會定的一切權利與義務關係均不得與智財權法相違背。

【關鍵詞】智財權;正義性;價值體現;傳統知識;wipo

智財權人的權利隨著科技進步與社會發展而在不斷的擴張,社會公眾的資訊自由範圍也同時逐漸擴大,從而出現了智財權壟斷權與社會公眾可以自由、有限地接近、使用知識資源之間的緊張關係,導致了雙方利益的矛盾衝突。智財權法時刻關注智財權中私益與公益之間的矛盾衝突,私益需要有力保護,公益更是立法之本,協調兩者之間的權利範圍是每個社會秩序所要面臨的任務。構建利益平衡機制是解決智財權公私益矛盾的有效方法和手段,相應地,使兩者之間達到乙個恰當適度的理想狀態。

一、智財權法的法律價值

(一)智財權法的一般法律價值

智財權法是確認、保護和利用著作權、工業產權以及其他智力成果專有權利的一種法律制度。智財權法通過確立對智財權侵權制裁的法律機制,在知識產品的市場流轉、應用和傳播領域確保了公平競爭秩序。

(二)智財權法專項法律體現的價值

從智財權領域的專項法律而論:專利法是保障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享有專利權的法律。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是對專利涉及的技術領域的一種合法壟斷,這種合法壟斷卻為技術領域市場公平競爭創造了條件。

二、智財權法的社會價值

(一)自由

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就法的本質而言,法以「自由」為最高的價值目標。法典是用來保衛、維護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來限制、踐踏人們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自由,也就是對人性的踐踏。

(二)公平正義

智財權法本身具有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的功能――「智財權法在其誕生之日起,就有禁止不正當利用和不誠實牟利的作用,反映在商業上就突出表現為禁止不正當競爭」;「智財權法的目的旨在賦予並保護權利人的獨占權,幫助權利人消除他人搭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創新

「創新」作為智財權制度的獨立的主導性價值,不僅是智財權制度在知識經濟時代背景下制定和存在的原因和追求的目標,同時在對這一目標的追求中,智財權制度本身也實現了自身制度的創新。

三、智財權法的現代發展

(一)智財權法在權利客體上的發展

智財權法之初始,僅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為其主幹。歷經歲月變遷,智財權法的保護物件(權利客體)日益延伸,漸成無形財產保護的主要法律表現。譬如商標法,早期僅保護商品商標,其後擴及服務商標,現在又延及地理標誌和證明標記,似有將商業標識一網打盡的趨勢。

隨著智財權法的發展,智財權的客體雖日益豐富,但也日益背離其傳統意義上的範圍和特徵。

(二)智財權法在權利歸屬上的發展

智財權法的目的之一在於激勵知識創新,智財權因此歸屬於創造者,實屬當然。2023年法國專利法前言宣稱:「任何新的想法,其實現或者開發可以變為對社會有用的,主要應屬於構思出這種想法的人。

但是隨著知識產品的商業化生產,智財權歸屬於創造者的原則,漸漸讓位於保護投資者的需要。對於發明的專利權,是屬於發明人還是屬於其雇主(投資者)?在法律上最早回答的是2023年奧匈帝國的專利法,該法承認發明人對其發明有權獲得專利權的原則可以有例外,即在合同或者服務章程中另有規定的,專利權可以不歸屬於發明人。

後來各國陸續作出類似的規定。

(三)智財權法在權利內容上的發展

在經濟、政治和科技的推動下,智財權的權利型別日益豐富,一面通過頒布新法,增加權利種類,比如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一面通過調整舊法,增加新的權項。比如專利法上增加了許諾銷售權;著作權法上增加了資訊網路傳播權、禁止規避技術保護措施權等。同時,智財權的權利內涵也日益拓展。

比如商標權的保護範圍擴及網域名稱之上,禁止在網域名稱上惡意使用他人的註冊商標,尤其是著名的商標;作品的複製權也延及到將作品數位化的權利。

四、智財權法的全球化適應

以國際條約為主導的智財權法的全球化,己經勢不可擋,但其全球化應當是有限度的,這種限度來自於世界政治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因此,作為乙個發展中國家,我國在智財權法的全球化程序中,應當充分考慮本國的經濟實力和法律觀念,注重國家利益的維護,反對保護標準不相適應的提高。否則,智財權立法儘管在法律理論上恰當自如,但如果脫離了實際,就會喪失其合理性,蛻變為紙面上的邏輯符號,徒具美學的意義。

結語從整體的智財權法來看,智財權的觸角越伸越遠,逐漸背離了其原有的範圍,有向無形財產法滲透的趨勢。前已述及,智財權的客體要麼具有創造性,要麼具有識別性,而這些特徵逐漸被揚棄。智財權法在保護投資回報和維護公平競爭的目標下,開始延伸到資料庫、證明商標等創造性和識別性極弱的客體上。

某種程度上,智財權似乎漸漸的泛化到無形的財產之上,而不論其是否有創造性或者識別性。縱覽智財權現有的保護範圍,與智財權法誕生之初相比,可謂面目全非,除了無形性之外,幾乎難以抽象出其共同特徵。長此以往,智財權法也許面臨著自我解構的困境,當智財權法客體的創造性或識別性越來越淡化,智財權法或許就真正成了規範「無形財產」,而非「智力成果、商業標識」的法律,從而對稱於規範有形財產之物權法,並肩而立,相互呼應。

[1]吳漢東.中國智財權法制建設的評價與反思[j].中國法學.2009.

[2]吳漢東.智財權法律構造與移植的文化解釋[j].中國法學.2007.

[3]張德芬.智財權法之和諧價值的正當性及其實現[j].法學評論.2007.

智財權法的認識

通過本學期的學習,我們了解到,智財權法是指因調整智財權的歸屬 行使 管理和保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智財權法的法律特徵有 無形財產權 確認或授予必須經過國家專門立法直接規定 雙重性,既有某種人身權 如簽名權 的性質,又包含財產權的內容。商標權是乙個例外,它只保護財產權,不保護人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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