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權法的認識

2022-05-23 22:12:02 字數 1502 閱讀 2637

通過本學期的學習,我們了解到,智財權法是指因調整智財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智財權法的法律特徵有:無形財產權;確認或授予必須經過國家專門立法直接規定;雙重性,既有某種人身權(如簽名權)的性質,又包含財產權的內容。(商標權是乙個例外,它只保護財產權,不保護人身權。

)專有性,智財權為權利主體所專有。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經權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別規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這種權利。地域性,某一國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智財權,只在該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

時間性,法律對智財權的保護規定一定的保護期限,智財權在法定期限內有效。

智財權法的綜合性和技術性特徵十分明顯,在智財權法中,既有私法規範,也有公法規範;既有實體法規範,也有程式法規範。但從法律部門的歸屬上講,智財權法仍屬於民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的基本原則、制度和法律規範大多適用於智財權。

由於智財權是一種有別於財產所有權的無形財產權,其作為知識類財產的權利形態,與一有形動產和不動產為表現形式的所有權有著明顯的區別,所以對於智財權侵權行為的認定以及保護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性。

智財權的侵權行為可以定義為,侵害他人智財權的步伐行為。智財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兩個。

一是行為人侵害了權利人的智財權,對於侵權行為所侵害的物件,應當是侵權行為本質上是擅自利用他人的專有權利,雖然智財權的侵權行為往往表現為對他人智力成果或商業標識的擅自使用,但是這種擅自利用的結果,歸根到底是妨害或損害了權利人對其智力成果或商業標識鎖享有的智財權。

二是行為人的侵害行為具有不法性。如果他人擅自行事或利用權利人的智財權,但有合法授權的,則不是侵權行為。

再次,侵權行為因符合法定事實要件而成立。在未經授權而又沒有法律許可的情況下擅自行使或利用他人專有的權利就夠構成侵權。

智財權法在現實中有廣泛的運用,從「趙本衫」服裝的爭議到馳名商標的搶註,再到學術**的產權爭議,無不設計到了智財權法。而今年夏天以來,王老吉與加多寶的紛爭恰恰是我國品智財權法在現實中運用的生動體現。

在王老吉商標之爭的案例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續約**上的分歧。隨著王老吉涼茶市場的增長,其品牌價值也必然越來越高。在王老吉品牌價值重估後其使用成本也應該水漲船高。

但加多寶集團每年僅付給廣藥集團500萬商標使用費,這顯然是不合理的。目前雙方還未就新的**達成協議。在紅罐王老吉發展如此迅速的情況下,作為商標擁有者的廣藥集團每年收益居然只有500萬。

王老吉混亂的商標狀況一方面是由於我國尚處於智財權法律體系的建設期,許多法律法規仍然不夠完善。另一方面是因為智財權登記管理機關有時候在辦理具體行政審批時也存在著不甚清晰之處。其實這只是目前國內許多老字型大小商標狀況的縮影,體現了我國智財權保護的急迫性和重要性。

當前世界經濟已經處於知識經濟時代,技術創新已是社會進步與經濟發展的最主要動力,與之相對應的,智財權越來越成為提公升市場核心競爭力和進行市場壟斷的手段,智財權制度因此成為基礎性制度和社會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今,智財權戰略構成了國家發展總體戰略的組成部分,對實現國家總體目標具有重大意義。因此,我們應當不斷完善智財權立法,推動我國法治建設,從而不斷推動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向前進步。

智財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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