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智財權法概念的分析

2022-08-11 13:39:06 字數 1441 閱讀 4587

從法學研究方法上來看,說起乙個專有名詞的概念,首先應當包括其內涵、外延及定義和特徵。但是,就智財權這樣乙個特殊專有名詞,如需弄清楚它的概念,我覺得需了解並闡釋兩部分:其範圍和特徵。

迄今為止,多數國家的法理專著,法律,乃至國際條約,都是從劃定範圍出發,來明確智財權這個概念,或給智財權下定義的。中國曾有人打算跳出這個圈子,另闢「新」路去下定義,結果是最終又回到這個圈子裡,改變方式重複了前人所劃的範圍,只是生造了個別不為人們所接受的「新概念」,實際上並未闢出任何「新」路。

那麼,首先我想分析一下智財權的範圍。這包括以下幾個範圍。

一、世界智財權組織所劃的範圍

世界智財權組織公約共有21條。其中,屬於實體條款的,僅有2條,即該公約為「智財權」所下的定義。按照這一定義,智財權應該包括以下權利:

1、 與文學、藝術及科學作品有關的權利。這主要指作者權,或版權(著作權)。

2、 與表演藝術家的表演活動、與錄音製品及廣播有關的權利。這主要指一般所稱的鄰接權。

3、 與人類創造性活動的一切領域內的發明有關的權利。這主要指就專利發明,實用新型及非專利發明享有的權利。

4、 與科學發現有關的權利。

5、 與工業品外觀設計有關的權利。

6、 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商號及其他商業標記有關的權利。

7、 與防止不當競爭有關的權利。

8、 一切其他來自工業、科學及文學藝術領域的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

二、世界**組織所劃的範圍

在世界**組織(wto)檔案中,有乙份《與**有關的智財權協議》(簡稱trips)。這個協議也構成《世界**組織協定》的一部分。在協議的第一部分第一條中畫出了協議所包含的智財權的範圍。

它們是:

1、 版權與鄰接權;

2、 商標權;

3、 地理標誌權;

4、 工業品外觀設計權;

5、 專利權;

6、 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拓撲圖)權;

7、 未披露過的資訊專有權

三、其他的劃法與結論

從上述幾種對智財權範圍的劃法上,我們至少可以認為:「智財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廣義的智財權,可以包括一切人類智力創作的成果,也就是《建立世界智財權組織公約》中所劃的範圍。對這一共約,已經有一百多個國家參與,故應認為大多數國家原則上同意該公約為廣義智財權所劃的範圍。

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其他的劃法。例如,「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協會」(即aippi)2023年東京大會認為,智財權分為「創作性成果權利」與「識別性標記權利」兩大類。

狹義或傳統的智財權,則包括工業產權與版權(即「著作權」)兩部分。其中,工業產權中包含專利權、商標權、禁止不正當競爭權等等;版權中則包括作者權與傳播者權(即「鄰接權」)等等。這在各國(包括中國)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中,意見比較一致的。

因此,我覺得智財權主要指這三項人們意見比較一致的內容。此外也會涉及至少被世界**組織確認的智財權的一些其他內容(如商業秘密),許多發展中國家特有的保護內容(如民間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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