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2022-11-25 08:06:06 字數 5076 閱讀 7654

第一章: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導論

1.1工程專案全壽命週期中的合同關係

1.建設專案全壽命週期劃分為建造階段、使用階段和廢除階段。注:決策、實施(準備、設計、施工、動用前準備工作、保修期)、使用、廢除。

2.在建設專案全壽命週期中,專案業主將參與專案全過程或主要過程,對專案建設的成敗將起到決定性的影響作用;來自不同國家、地區、城市的其他參與方將在專案的不同階段進入專案或退出專案,他們將以自己的專業資質、資格和能力為專案及業務提供專業服務,他們的服務水平、質量、競爭能力同樣也會影響專案的成敗。

3.乙個建設專案事實上就是由乙個個合同構成,每份合同的圓滿完成意味著專案的成功。

4.對於乙份具體的工程合同,同樣也存在合同生命週期,即每份合同都有起點和終點,都存在合同成立、生效到合同終止的生命週期。

1.2工程專案合同管理的基本內容

1.市場經濟的本質是契約(合同)經濟。

2.工程合同確定了成本、工期、質量、安全和環境等專案總體目標,規定和明確了當事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因此對整個專案實施起著控制和保護作用。

3.合同管理的特點:

①合同管理周期長。

②合同管理效應顯著。

③合同變更頻繁。

④合同管理系統性強。

⑤合同管理法律要求高。

⑥合同管理資訊化要求高。

4.合同管理內容:

⑴合同策劃階段(預先作出科學合理的安排和設計):

1 合同管理組織機構設定及專業合同管理人員配備。

2 合同管理責任及其分解體系。

3 專案採購模式和合同型別選擇和確定。

4 專案結構分析體系和合同結構體系設計,包括合同打包、分解或合同標段劃分等級。

5 招標方案和招標檔案設計。

6 合同檔案和主內容設計。

7 主要合同管理流程設計。

⑵招標採購階段;

1 制合同的招標檔案,嚴格投標人的資格預審,依法組織招標。

2 組織現場踏勘,投標人編制投標方案和投標檔案。

3 做好開標、評標和定標工作。

4 合同審查工作。

5 組織合同談判和簽訂。

6 履約擔保等。

⑶合同履行階段:

2 同總體分析與結構分解。

②合同管理責任體系及其分解。

3 合同工作分析和工作交底。

4 合同成本控制、進度控制、質量控制以及安全、健康、環境管理等。

5 合同變更管理。

6 合同索賠管理。

7 合同爭議管理等。

5.合同管理制度:

⑴合同管理組織機構(逐步建立公司、分公司、專案部各層次的合同管理機構)

⑵合同管理人才(需要高度專業化及豐富知識和經驗的專門人才)注:合同管理人才培養應關注以下方面:一是要重視選人。

二是要加強理論學習。三是要以機制激勵人。(明確合同管理人員的責、權、利,建立、完善崗位競爭機制和獎懲機制。

)四是要在實踐中培養、鍛鍊和造就合同管理人員。

⑶合同管理制度:

①合同審查制度(為了保證企業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必須在簽訂前履行審查、批准手續。)

②合同印章管理制度。(企業對合同專用章的登記、保管、使用等都要有嚴格的規定。合同專用章應由合同管理員保管、簽印,並行使專章專用。

合同專用章只能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使用,不能超越範圍使用。)

③合同資訊管理制度。(由於工程合同在簽訂和履行中往來函件和資料非常多,故合同管理系統性強,必須實行檔案化、資訊化管理。首先應建立文件編碼及檢索系統,每乙份合同、往來函件、會議紀要和圖紙變更等檔案均應進入計算機系統,並確立特定的文件編碼,根據計算機設定的檢索系統進行儲存和調閱;其次應建立文件的收集和處理制度,由專人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各種工程資訊。

)④合同檢查和獎勵制度。(企業應建立合同簽訂、履行的監督檢查制度,通過檢查及時合同履行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和矛盾,以利提出改進意見。)

⑤合同管理目標制度。(合同管理目標是各項合同管理活動應達到的預期結果和最終目的。促使企業和專案內部各部門、各環節互相銜接、密切配合,進而使人、財、物、資訊等要素得到合理組織和充分利用。

)⑥合同管理評估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合同管理的關鍵所在。)注:合同管理評估制度的主要內容:a合法性b規範性c實用性d系統性e科學性

第二章:合同管理相關法律基礎

2.1基本法律制度

2.1.1民法

1.民法概念: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民法只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並且能夠用民事方法保護的那部分人身關係,而上下級別之間的人身關係則有行政法調整,侵犯人身權並觸犯刑法的由刑法調整。)

2.民事法律事實,根據其是否與當事人的意志有關,可分為事件和行為兩大類。

①事件指與民事法律關係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無關的法律事實。如;**、洪水、冰雹。

②行為指由人的意志進行的,致使民事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活動。如:民事法律行為、侵權行為等。

3.民事主體的概念:民事主體,是指能夠參與民事法律關係,享有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4.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類。

①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我國,凡年滿18周歲且精神狀況良好,或年滿16周歲以上未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在我國,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和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人**,或者徵得定**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變人自己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無民事行為能力。(在我國,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動。)

5.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

①行為人要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②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

③行為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6.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①口頭形式。

②書面形式。③視聽資料形式。④推定形式(是用自己的行為作意思表示)⑤默示形式。

(是一種不作為的意思表達方式,他人可以據此推斷其真實的意思。)

7.民事權利:

①財產所有權。(財產所有權是指對自己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②債權。(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權力的人是債務人。)

③人身權。(人身權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的與其生命和身份不可分離而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

8.民事責任認定和歸責原則:

①過錯責任,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因主觀上有過錯而認定的一種責任。

②嚴格責任,又稱無過責任,是指基於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的一種責任。這種責任是以不可抗力為抗辯理由的。

③公平責任,又稱絕對責任,指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損失如得不到賠償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認定的一種責任。這種責任是不可抗辯的和不可免除的。

2.1.2經濟法

1.經濟法是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立法最高原則的法律。

2.經濟法的調整物件:

①市場主體調控關係(是指國家在對市場主體的活動進行管理以及市場主體在自身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

②市場執行調控關係(是指國家為了建立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國家、市場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干預市場所發生的市場關係)

③巨集觀經濟調控關係(是指國家從長遠和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大經濟因素,實行全域性性的管理過程中與其他組織發生的具有隸屬性或指導性的經濟關係)

④社會分配調控關係(是指國家在對國民收入進行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

3.經濟法的體系:

①企業組織管理法。

②市場管理法。(市場管理法是國家調整在市場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發的總稱)

③巨集觀調控法。(巨集觀調控法是調整國家對經濟進行巨集觀調控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④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障法是調整在國家進行社會保障活動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4.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①國家適度干預原則。(以適當的方式予以適度的干預)

②維護公平競爭原則。

③全責利相統一的原則。(各管理主體和經營主體所承受的權(力)利、利益、義務和職責必須相互一致)

2.1.3行政法

1.行政法的調整物件:①行政關係。②監督行政關係。(主要有司法機關對行政主體的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2.行政法的原則:①行政合法性原則(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一)②行政合理性原則(是對行政合法性原則的補充)

3.行政法的特點:①範圍的廣泛性。②形式的多樣性。(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等)③內容的易變性。④行政法沒有統

一、完整的法典。

4.行政法以行政關係為調整物件。沒有行政關係的存在,則行政法律關係失去了發生的基礎;只有行政關係,而未經行政法律規範的調整,這也只是一般的社會關係。

行政關係是行政法律關係產生的基礎,而行政法律關係是行政法律規範調整行政關係的結果。行政法律關係只是行政關係的主要部分。

5.行政法的地位

①行政法是僅次於憲法的基本法律部門,有「動態的憲法」之稱。

②行政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行政法作為獨立部門法的地位,取決於它所調整的物件的獨立性,即它所調整的行政關係為其他法律所不能調整。行政法的調整物件是行政關係,它是一種以命令、服從為特徵的國家行政管理關係,因此被稱為「縱向關係」。

民法、行政法和刑法是相互獨立,互不包含、交叉,又相互銜接的三**律部門。)

6.行政法的作用

①維護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提高行政效率。

②維護和監督行政主體有效行使職權,防止違法和濫用行政權力。

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2.1.4訴訟法

1.廣義的民事訴訟法包括訴訟程式和執行程式兩大部分;狹義的民事訴訟法只包括訴訟程式部分。

2.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只適用於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原則)

①訴訟當事人平等原則。

②辯論原則。(辯論的形式包括口頭和書面兩種形式)

③處分原則。(處分原則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有權支配自己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

④誠信原則。

3.民事審判的基本制度

①合議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審判人員組成審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義,具體行使民事審判權,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的制度,也稱為合議制。)

②迴避制度。(民事訴訟中的迴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有關人員,在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退出該案件訴訟程式的制度。)

③公開審判制度。

④兩審終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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