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公害生豬標準化生產技術規程教材

2022-11-25 07:00:04 字數 5236 閱讀 7827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公害生豬生產的飼養管理、飼料使用、獸醫防疫、獸藥使用等技術。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8471 豬的飼養標準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屍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

gb 16549 畜禽產地檢疫規範

gb 16567 種畜禽調運檢疫技術規範

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屍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

gb/t 13078 飼料、飼料新增劑衛生指標和試驗方法

ny 5030—2001 無公害生豬獸藥使用準則

ny 5031—2001 無公害生豬獸藥防疫準則

ny 5032—2001 無公害生豬飼料使用準則

ny 5033—2001 無公害生豬飼養管理準則

ny 5027—2001 無公害畜禽飲用水水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飼料飼料新增劑管理條例》

《獸藥管理條例》

3 飼養管理

3.1 豬場環境、工藝和引種

3.1.1 豬舍應建在地勢高燥、排水良好、易於組織防疫的地方,場址用地應符合當地土地利用規劃的要求。

豬場周圍3km以內無大型化工廠、礦廠、皮革、肉品加工、屠宰場或其他畜牧場汙染源。

3.1.2 豬場距離幹線公路、鐵路、城鎮、居民區和公共場所1km以上,豬場周圍有圍牆或防疫溝,並建立綠化隔離帶。

3.1.3 豬場生產區布置在管理區的上風或側風向處,汙水糞便處理設施和病豬處理區應在生產區的下風或側風向處。

3.1.4 場區淨道和汙道分開,互不交叉。

3.1.5 推薦實行小單元式飼養,實施「全進全出制」飼養工藝。

3.1.6 豬舍應能保溫隔熱,地面和牆壁應便於清洗,並能耐酸、鹼等消毒清洗消毒。

3.1.7 豬舍內溫度、濕度環境應滿足不同生理階段豬的需求。

3.1.8 豬舍內通風良好,空氣新鮮。

3.1.9 飼養區內不得飼養其他畜禽動物。

3.1.10 豬場應設有廢棄物儲存設施,防止滲漏、溢流、惡臭對周圍環境造成汙染。

3.1.11 需要引進種豬時,應從具有種豬經營許可的種豬場引進,並經動物檢疫部門檢疫。

3.1.12 只進行育肥的生產場,引進仔豬時,應首先從達到無公害標準的豬場引進。

3.1.13 引進的種豬,隔離觀察15~30天,經獸醫檢查確定為健康合格後,方可供繁殖使用。

3.1.14 如需引種,應從當地獸醫監督部門開據準調證,不得從疫區引進種豬。

3.2 衛生消毒

3.2.1 消毒劑

消毒劑要選用對人和豬安全、沒有殘留毒性、對裝置沒有破壞、不會在豬體內產生有害積累的消毒劑。

3.2.2 消毒方法

應根據消毒物件的不同,分別採用噴霧、燻蒸、紫外線、火焰、噴撒和浸液等消毒方法。

3.2.3 消毒制度

3.2.3.

1 環境消毒:豬舍周圍環境每2~3周用2%火鹼液消毒或撒生石灰1次;場周圍及場內汙水池、排糞坑、下水道出口,每月用漂白粉消毒1次。在大門口、豬舍入口處設消毒池,注意定期更換消毒液。

3.2.3.2 人員消毒:工作人員進入生產區要經過洗澡、更衣和紫外線消毒。

嚴格控制外來人員,必須進生產區時,要洗澡,更換場區工作服和工作鞋,並遵守場內防疫制度,按指定路線行走。

3.2.3.3 豬舍消毒:每批豬隻調出後,要徹底清掃乾淨,用高壓水槍沖洗,然後進行噴霧或燻蒸消毒。

3.2.3.

4 用具消毒:定期對保溫箱、補料槽、飼料車、料箱、針管等進行消毒,可用0.1%新潔爾滅或0.

2%~0.5%過氧乙酸消毒,然後在密閉的室內進行燻蒸。

3.2.3.5 帶豬消毒

定期進行帶豬消毒,有利於減少環境中的病原微生物。可用於帶豬消毒的消毒藥有0.1%新潔爾滅、0.3%過氧乙酸、0.1%次氯酸鈉。

3.3 人員要求

3.3.1 飼養員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傳染病患者不得從事養殖工作。

3.3.2 場內獸醫人員不准對外診療豬及其他動物的疾病,豬場配種人員不准對外開展豬的配種工作。

3.4 飼餵

3.4.1 飼料每次新增量要適當,少喂勤添,防止飼料汙染腐敗。

3.4.2 根據飼養工藝進行轉群時,按體重大小強弱分群,分別進行飼養,飼養密度要適宜,保證豬只有充足的躺臥空間。

3.4.3 每天打掃豬舍衛生,保持料槽、水槽、用具乾淨,地面清潔。經常檢查飲水裝置,觀察豬群健康狀態。

3.4.4 飲水要符合附件一的要求。

3.5 滅鼠、驅蟲

3.5.1 定期投放滅鼠藥,及時收集死鼠和殘餘鼠藥,並做無害化處理。

3.5.2 選擇高效、安全抗寄生蟲藥進行寄生蟲控制。

3.6 病、死豬處理

3.6.1 需要淘汰、處死的可疑病豬,應採取不會把血液和浸出物散播的方法進行撲殺,傳染病豬屍體應做深埋、焚燒等無害化處理。

3.6.2 豬場不得**病豬、死豬。

3.6.3 有**價值的病豬應隔離飼養,由獸醫進行診治。

3.7 廢棄物處理

3.7.1 豬場廢棄物處理實行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原則。

3.7.2 糞便經堆積發酵後應作農業用肥。

3.7.3 豬場汙水應經發酵、沉澱後才能作為液體肥使用。

3.8 資料記錄

3.8.1 認真做好日常生產記錄,記錄內容包括引種、配種、產仔哺乳、斷奶、轉群、飼料消耗等。

3.8.2 種豬要有**、特徵、主要生產效能記錄。

3.8.3 做好飼料**、配方及各種新增劑使用情況的記錄。

3.8.4 獸醫人員應做好免疫、用藥、發病和**情況記錄。

3.8.5 每批出場的豬應有出場豬號、銷售地記錄,以備查詢。

3.8.6 資料應盡可能長期儲存,最少保留2年。

4 飼料使用

4.1 飼料原料

4.1.1 感官要求:色澤新鮮一致,無發酵、霉變、結塊及異味、異嗅。

4.1.2 有害物質及微生物允許量應符合附件二。

4.1.3 製藥工業副產品及工業合成的油脂和畜禽糞便不應用作豬飼料原料。

4.1.4 要求至少90%的飼料原料應**於已認定的無公害產品及其副產品,其它原料是可以達到無公害食品標準的產品。

4.2 營養性飼料新增劑和一般飼料新增劑

4.2.1 感官要求:具有該品種應有的色、嗅、味和組織形態特徵,無異味、異嗅。

4.2.2 飼料中使用的營養性新增劑和一般性飼料新增劑應符合附件三。

4.2.3 飼料中使用的飼料新增劑產品應是具有農業部頒發的飼料新增劑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正規企業生產的、具有產品批准文號的產品。

4.2.4 飼料新增劑的使用應按標籤所規定的用法和用量。

4.3 藥物飼料新增劑

4.3.1 無公害生豬飼料中不應新增氨苯砷酸、洛克沙胂製劑類藥物飼料新增劑。

4.3.2 使用藥物飼料新增劑應嚴格執行休藥期制度。

4.3.3 生豬飼料中不應直接新增獸藥。

4.3.4 生豬飼料中不應新增國家嚴禁使用的鹽酸克倫特羅等違禁藥物見附件

四、附件五。

4.3.5 允許用的藥物飼料新增劑見附件六。

4.4 配合飼料、濃縮飼料和新增劑預混合飼料

4.4.1 感官要求:色澤一致,無發酵霉變、結塊及異味、異嗅。

4.4.2 產品成分分析保證值應符合標籤中所規定的含量。

4.4.3 生豬配合飼料中有害物質及微生物允許量應符合附件二。

4.4.4 30kg體重以下豬的配合飼料中銅的含量不高於250mg/kg;30~60kg體重豬的配合飼料中銅的含量應不高於150mg/kg;60kg體重以上豬的配合飼料中銅的含量應不高於25mg/kg。

4.4.5 濃縮飼料有害物質及微生物允許量和銅的含量按說明書的規定及量,折算成配合飼料中的含量計。

4.4.6 新增劑預混料中有害物質及微生物允許量見下表。

新增劑預混合飼料中有害物質及微生物允許量(按日糧中新增比例1%)

5 獸醫防疫準則

5.1 養豬場總體衛生要求

5.1.1 環境質量

養豬場的汙水、汙物處理應符合國家環保要求,防止汙染環境。

5.1.2 選址

養豬場應距交通要道、公共場所、居民區、城鎮學校1000m以上,遠離醫院、畜產品加工廠、垃圾及汙水處理場2000m以上,周圍應有圍牆或有效屏障。

5.1.3 建築布局

嚴格執行生產區與生活區、行政區相隔離的原則。人員動物和物資運轉應採取單一流向,進料和出糞道嚴格分開,防止交叉汙染和疫病傳播,並根據防疫要求建有消毒室、獸醫室、隔離室、隔離舍,病死豬無害化處理間等,應距離豬舍下風50m以上。

5.1.4 養豬場設施裝置

豬場大門入口處設定消毒池(寬與大門相同,長等於大型車輪一周半長的水泥結構)生產區門口設有更衣、換鞋、消毒室,豬舍入口設定人員消毒設施,並備有對豬場及相應設施如:車輛等進行定期消毒的清洗消毒設施及對害蟲和齧齒動物等的生物防護設施。

5.1.5 飼養管理要求

養豬場內嚴禁養禽、犬、貓及其它動物,場內食堂不得外購生鮮豬肉及副產品,飼料、生產和生活用水應符合附件一的規定。

5.2 疫病預防措施

5.2.1 免疫接種

養豬場應按照當地畜牧部門的免疫計畫結合本場實際情況,有選擇地進行疫病的預防接種工作,並注意選擇適宜的疫苗、免疫程式和免疫方法。

5.2.2 寄生蟲控制

驅蟲藥物包括中藥材、中成藥、化學藥品、抗生素及製劑,使用按藥物使用程式以對豬體無損害並能殺蟲和驅蟲。

5.3 疫病監測

5.3.1 養豬場應制定疫病監測方案,並主動接受當地畜牧生產部門的監測。

5.3.2 養豬場常規監測的疫病至少應包括:口蹄疫、豬水泡病、豬瘟、豬肺疫與呼吸症候群、偽狂犬病、乙型腦炎、豬丹毒、結核病、豬囊尾蚴病、旋毛蟲病和弓形蟲病。

5.3.3 除上述疫病外,還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選擇其他一些必要的疫病進行監測。

5.3.4 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由疫病監測機構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必要的疫病監督抽查抗體測定,並將抽查結果報告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5.4 疫病控制和撲殺

養豬場發生疫病或懷疑發生疫病時,應及時採取以下措施:

5.4.1 駐場獸醫或就近獸醫中心站應及時進行診斷,並盡快向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疫情。

5.4.2 確診發生口蹄疫、豬水泡病時,養豬場應配合當地畜牧獸醫管理部門,對豬群實施嚴格的隔離、撲殺等措施,發生豬瘟、偽狂犬病、結核病、布魯氏菌病、豬肺疫與呼吸綜合症等疫病時,應對豬群實施清群和淨化措施;全場進行徹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豬的屍體做無公害化處理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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