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府[2002]88號,2023年8月5日頒布)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保證戰時和平時緊急情況下迅速、準確地向市民發放警報訊號和便於市民辯別訊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建設、維護與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人民防空警報設施(以下簡稱警報設施),包括警報控制裝置、終端裝置、警報器、警報通訊路、警報通訊車、警報亭(臺)、天線、供電裝置、供電線路、訊號線路、專用效率、裝置用房等。
第四條中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防辦)是本市行政區域警報設施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警報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人民防空警報發放中心和重要警報設施的控制和管理,組織防空警報訊號發放和警報試鳴工作;
(二)制訂警報設施建設規劃;協調市規劃、電信、供電、廣播電視等部門和有關單位進行警報設施建設;
(三)統一組織警報設施的設定、改造和更新。對已建警報設施遷移、拆除進行審批;
(四)檢查、指導設定警報設施的單位(以下稱設點單位)進行警報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對警報設施維護人員進行技術培訓;
(五)對破壞警報設施的重大案件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五條市規劃部門依據警報設施建設規劃,協助落實增設或需遷移的警報設施位置。
無線電管理部門對防空警報器控制所需的頻率,應予保障。
市電信部門應當對防空警報器控制所需的通訊線路實行優先保障;對設定在電信機房的防空警報中間控制裝置應當提供工作條件並負責維護和管理。
市供電部門負責保障警報設施的電源供給,對重要警報設施給予雙路供電保障,在安裝、遷移防空警報設施時,應當予以協助。
通訊、廣播、電視和其它有關部門,戰時必須優先傳遞、發放防空警報訊號。平時應配合市人防辦做好防空警報試鳴的宣傳、通告及防空警報試鳴訊號的傳遞、發放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保護警報設施的義務,有接收人民防空警報訊號的權力,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有檢舉和控告的權力。
第七條戰時發放防空警報訊號由市人民**決定;平時進行防空警報試鳴,由市人防辦報市人民**批准後實施。
防空警報試鳴,應在實行試鳴的5日前發布通告。
第八條人民防空警報訊號的音響規定與時限:
(一)預先警報:音響36秒,斷24秒;反覆迴圈180秒(±10秒);
(二)空襲警報:音響6秒,斷6秒;反覆迴圈180秒(±10秒);
(三)解除警報:連續音響180秒(±10秒)。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干擾人民防空警報器控制的專用頻率,不得使用與人民防空警報訊號類似或混同的音響訊號。
第十條城市遭遇嚴重自然災害或重大突發事件,需要利用警報設施報警的,由市人民**決定,並規定臨時訊號。
第十一條設點單位負責對本單位設定的警報設施進行維護管理(設在居民樓上的警報設施由該樓房的物業管理公司或其他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設點單位的職責是:
(一)指定專人對警報設施進行維護管理,並建立維護管理制度;
(二)配合市人防辦組織實施警報設施的安裝、除錯、遷移、拆除等工作;
(三)向市人防辦報告警報設施的維護管理情況。
第十二條警報設施的設計、施工及選用的產品、裝置必須符合國家人民防空警報體制和戰術技術要求,確保警報設施質量。
第十三條根據警報設施建設規劃,需設定警報設施的建築物,應在其頂層無償提供警報裝置專用空間和電源。
警報設施按統一規劃的布局進行建設,市人防辦安裝警報設施,有關單位或個人應提供方便條件,不得拒絕和阻撓,更不得擅自拆除。
因城市建設或樓房改造等原因,需要拆除警報設施的,必須報經市人防辦批准,並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補償。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警報設施安全距離內存放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物品,不得占用、堵塞通向警報設施的通道。
第十五條警報設施建設管理所需經費,原則上列入市年度財政預算;也可由**財政、設點單位和社會共同承擔。
設點單位的警報設施的維護費用,由設點單位負擔。
第十六條警報設施維護質量標準,按照國家人防辦公室頒發的《人民防空通訊裝置維護管理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對於違反本規定的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二款的,由市人防辦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對單位並處1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人民防空教案
第一課 人民防空的任務與作用 兩課時 一 教學目的 1 使學生認識到現代戰爭危險的存在,增強國防觀念。2 了解人民防空的概念和任務,掌握防空襲警報音響訊號的特徵。3 了解什麼是三防,認識現代高技術戰爭空襲的特點和破壞的嚴重性。二 教學重點 1 結合國際 國內形式,進行國防教育。2 明確普及防空知識的...
撫順市人民防空管理規定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一條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 人民防空指揮 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第十二條市人防辦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戰時防空需要,結合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水平,編制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報市人民 批准後,...
人民防空工程監理規劃
1 工程專案概況 2 監理工作範圍 3 監理工作內容 4 監理工作目標 5 監理工作依據 6 專案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 7 專案監理機構監理人員配備及進退場計畫 8 專案監理機構監理人員崗位職責 9 監理工作制度 10 監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1 工程質量控制 12 工程進度控制 13 工程造價控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