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2022-09-06 22:54:03 字數 4448 閱讀 3035

6 鋼筋混凝土施工

6.3鋼筋製作

6.3.1 鋼筋應有出廠質量證明書或試驗報告單,鋼筋表面和每捆(盤)鋼筋均應有標誌。

進場時應按批號及直徑分批檢驗。檢驗內容包括查對標誌、外觀檢查,並按現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抽取試驗作力學效能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鋼筋在加工過程中,如發現脆斷、焊接效能不良或力學效能顯著不正常等現象,尚應對該批鋼筋進行化學成分檢驗或其他專項檢驗。

6.3.2 鋼筋的級別、種類和直徑應按設計要求採用。當需要代換時,應徵得設計單位的同意,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同種類鋼筋的代換,應按鋼筋受拉承載力設計值相等的原則進行,可採用下式計算求得:

as1fy1γd1= as2fy2γd26.3.2)

式中 as1、fy1、γd1——分別為原設計鋼筋的計算截面面積(mm2)、強度設計值(n/mm2)、動荷載作用下材料強度綜合調整係數;

as2、fy2、γd2——分別為擬代換鋼筋的計算截面面積(mm2)、強度設計值(n/mm2)、動荷載作用下材料強度綜合調整係數。

γd可按表6.3.2選用。

表6.3.2 材料強度綜合調整係數γd

2 鋼筋代換後,應滿足設計規定的鋼筋間距、錨固長度、最小鋼筋直徑、根數等要求;

3 對重要受力構件不宜用光面鋼筋代換變形(帶肋)鋼筋;

4 梁的縱向受力鋼筋與彎起鋼筋應分別進行代換。

6.3.3 鋼筋的表面應潔淨、無損傷,油漬、漆汙和鐵鏽等應在使用前清除乾淨。帶有顆粒狀或片狀老鏽的鋼筋不得使用。鋼筋應平直,無區域性曲折。

6.3.4 鋼筋的彎鉤或彎折應符合下列規定:

1 hpb 225級鋼筋末端需做180°彎鉤,其圓弧彎曲直徑不應小於鋼筋直徑的2.5倍,平直部分長度不宜小於鋼筋直徑的3倍;

2 hrb 335級和hrb 400級、rrb 400級鋼筋末端需做90°或135°彎折,hrb 335級鋼筋的彎曲直徑不宜小於鋼筋直徑的4倍;hrb 400級、rrb 400級鋼筋不宜小於鋼筋直徑的5倍;平直部分長度應按設計要求確定;

3 彎起鋼筋中間部位彎折處的彎曲直徑不應小於鋼筋直徑的5倍。

6.3.5 鋼筋加工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3.5的規定。

表6.3.5 鋼筋加工的允許偏差

6.3.6 鋼筋的焊接接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定在同一構件內的焊接接頭應相互錯開;

2 在任一焊接接頭中心至長度為鋼筋直徑35倍且不小於500mm的區段內,同一根鋼筋不得有2個接頭;在該區段內有接頭的受力鋼筋截面面積佔受力鋼筋總截面面積的百分率,受拉區不宜超過50%,受壓區不限;

3 焊接接頭距鋼筋彎折處,不應小於鋼筋直徑的10倍,且不宜位於構件最大彎矩處。

6.3.7 鋼筋的綁紮接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搭接長度的末端距鋼筋彎折處,不得小於鋼筋直徑的10倍,接頭不宜位於構件最大彎矩處;

2 受拉區域內,hpb 235級鋼筋綁紮接頭的末端應做彎鉤,hrb 335級和hrb 400級、rrb 400級鋼筋可不做彎鉤;

3 直徑不大於12mm的受壓hpb 235級鋼筋的末端,以及軸心受壓構件中任意直徑的受力鋼筋的末端,可不做彎鉤,但搭接長度不應小於鋼筋直徑的35倍;

4 鋼筋搭接處,應在中心和兩端用鐵絲紮牢;

5 受拉鋼筋綁紮接頭的搭接長度,應符合表6.3.7的規定;受壓鋼筋綁紮接頭的搭接長度,應取受拉鋼筋綁紮接頭搭接長度的0.7倍。

表6.3.7 受拉鋼筋綁紮接頭的搭接長度

注:1 當hrb 335級和hrb 400級、rrb 400級鋼筋直徑d大於25mm時,其受拉鋼筋的搭接長度應按表中數值增加5d。

2 當螺紋鋼筋直徑d不大於25mm時,其受拉鋼筋的搭接長度應按表中數值減少5d。

3 在任何情況下,縱向受拉鋼筋的搭接長度不應小於300mm;受壓鋼筋的搭接長度不應小於200mm。

4 兩根直徑不同鋼筋的搭接長度,以較細鋼筋直徑計算。

6.3.8 各受力鋼筋之間的綁紮接頭位置應相互錯開。

從任一綁紮接頭中心至搭接長度的1.3倍區段內,有綁紮接頭的受力鋼筋截面面積佔受力鋼筋總截面面積百分率,受拉區不得超過25%;受壓區不得超過50%。在綁紮接頭區段內,受力鋼筋截面面積不得超過受力鋼筋總截面面積的50%。

6.3.9 受力鋼筋的混凝土保護層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具體要求時,在正常環境下,不宜小於25mm;在高濕度環境下,不宜小於45mm。

6.3.10 綁紮或焊接的鋼筋網和鋼筋骨架,不得有變形、鬆脫和開焊。鋼筋位置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3.10的規定。

表6.3.10 鋼筋位置的允許偏差

6.4混凝土澆築

6.4.1 水泥進場必須有出廠合格證或進場試驗報告,並應對其品種、標號、包裝倉號、出廠日期等檢查驗收。

當對水泥質量有懷疑或水泥出廠超過3個月(快硬矽酸鹽水泥超過1個月)時,應做複查試驗,並按試驗結果使用。

6.4.2 混凝土中摻用外加劑的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要求,外加劑的品種及摻量必須根據對混凝土效能的要求、施工條件、混凝土所採用的原材料和配合比等因素經試驗確定。

6.4.3 混凝土的施工配製強度可按下式確定:

fcuo=fcuk+1.6456.4.3-1)

式中 fcuo——混凝土的施工配製強度(n/mm2);

fcuk——設計的混凝土強度標準值(n/mm2);

σ——施工單位的混凝土強度標準差(n/mm2)。

當施工單位不具有近期的同一品種混凝土強度資料時,σ可按表6.4.3取用。

表6.4.3 σ值(n/mm2)

施工單位具有近期同一品種混凝土強度資料時,σ應按下式計算:

6.4.3-2)

式中 fcui——統計週期內同一品種混凝土第i組試件的強度值(n/mm2);

mfcu——統計週期內同一品種混凝土n組強度的平均值(n/mm2);

n——統計週期內同一品種混凝土試件的總組數,n≥25。

注:1 「同一品種混凝土」係指強度等級相同,且生產工藝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

2 當混凝土強度等級為c20或c25時,如計算得到的σ<2.5 n/mm2,取σ=2.5 n/mm2;當混凝土強度等級高於c25時,如計算得到的σ<3.

0n/mm2,取σ=3.0 n/mm2。

6.4.4 幫浦送混凝土的配合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骨料最大粒徑與輸送管內徑之比,碎石不宜大於1:3,卵石不宜大於1:2.5;通過0.315mm篩孔的砂不應小於15%;砂率宜為40%~50%;

2 最小水泥用量宜為300㎏/m3;

3 混凝土的坍落度宜為80~180mm;

4 混凝土內宜摻加適量的外加劑。

6.4.5 幫浦送混凝土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混凝土的**,必須保證輸送混凝土幫浦能連續工作;

2 輸送管線宜直,轉彎宜緩,接頭應嚴密;

3 幫浦送前應先用適量的與混凝土內成分相同的水泥漿或水泥砂漿潤滑輸送管內壁;當幫浦送間歇時間超過45min或混凝土出現離析現象時,應立即用壓力水或其他方法沖洗管內殘留的混凝土;

4 在幫浦送過程中,受料斗內應有足夠的混凝土,防止吸入空氣產生阻塞。

6.4.6 在澆築混凝土前,對模板內的雜物和鋼筋上的油汙等應清理乾淨;對模板的縫隙和孔洞應予堵嚴;對木模板應澆水濕潤,但不得有積水。

6.4.7 混凝土自高處傾落的自由高度,不應超過2m;當澆築高度超過2m時,應採用串筒、溜管或振動溜管使混凝土下落。

6.4.8 混凝土澆築層的厚度,當採用插入式振搗器時,應為振搗作用部分長度的1.25倍;當採用表面振動器時,應為200mm。

6.4.9 採用振搗器搗實混凝土,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每一振點的振搗延續時間,應使混凝土表面呈現浮漿和不再沉落;

2 當採用插入式振搗器時,搗實混凝土的移動間距,不宜大於振搗器作用半徑的1.5倍;振搗器與模板的距離,不應大於其作用半徑的0.5倍,並應避免碰撞鋼筋、模板、預埋件等;振搗器插入下層混凝土內的深度不應小於50mm;

3 當採用表面振動器時,其移動間距應保證振動器的平板能覆蓋已振實部分的邊緣。

6.4.10 大體積混凝土的澆築應合理分段分層進行,使混凝土沿高度均勻上公升;澆築應在室外氣溫較低時進行,混凝土澆築溫度不宜超過28℃。

注:混凝土澆築溫度係指混凝土振搗後,在混凝土50~100mm深處的溫度。

6.4.11 工程口部、防護密閉段、採光井、水庫、水封井、防毒井、防爆井等有防護密閉要求的部位,應一次整體澆築混凝土。

6.4.12 澆築混凝土時,應按下列規定製作試塊:

1 口部、防護密閉段應各製作一組試塊;

2 每澆築100m3混凝土應製作一組試塊;

3 變更水泥品種或混凝土配合比時,應分別製作試塊;

4 防水混凝土應製作抗滲試塊。

6.4.13 坑道、地道採用先牆後拱法澆築混凝土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澆築側牆時,兩邊側牆應同時分段分層進行;

2 澆築頂拱時,應從兩側拱腳向上對稱進行;

3 超挖部分在澆築前,應採用毛石回填密實。

6.4.14 採用先拱後牆法澆築混凝土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澆築頂拱時,拱架標高應提高20~40mm;拱腳超挖部分應採用強度等級相同的混凝土回填密實;

2 頂拱澆築後,混凝土達到設計強度的70%及以上方可開挖側牆;

3 澆築側牆時,必須消除拱腳處浮碴和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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