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2022-07-17 01:33:03 字數 3607 閱讀 3693

關於發布國家標準《礦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的通知

建標字第305號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6)250號文的要求,由原煤炭工業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修訂的《礦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礦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為國家標準,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原《礦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同時廢止

本標準由能源部管理,其具體解釋等工作由中國統配煤礦總公司負責。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建設部年6月26日

目錄: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施工準備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井筒檢查鑽孔及巷道地質**

第三節施工準備的技術原則

第三章立井井筒普通法施工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表士施工

第三節基岩掘進

第四節永久支護

第五節井筒注漿

第六節井筒穿過特殊地層

第七節工程驗收

第四章立井井筒特殊法施工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凍結法施工

第三節鑽井法施工

第四節沉井法施工

第五節混凝土帷幕法施工

第五章立井井筒的延深和恢復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保護設施

第三節自上向下延深井筒

第四節自下向上延深井筒

第五節井筒的恢復

第六章巷道施工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斜井和平硐的表土施工

第三節巷道掘進

第四節巷道支護

第五節探、放水

第六節工程驗收

第七章天井、溜井和硐室的施工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天井、溜井施工

第三節硐室施工

第四節工程驗收

第八章立井井筒裝備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梁的安裝

第三節罐道的安裝

第四節梯子間和管道的安裝

第五節工程驗收

第九章輔助工作

第一節鑿井井架及懸吊設施

第二節立井的臨時提公升裝置

第三節水平及傾斜巷道的運輸提公升

第四節通風

第五節排水

第六節壓風

第七節訊號與通訊

第八節供電

第十章工業衛生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井下熱害的防治

第三節井下粉塵的防治

第四節井下嗓聲的防治

第五節井下照明

附錄一水文地質條件分類

附錄二圍岩分類

附錄三井壁混凝土強度超聲檢測法

附錄四噴射混凝土試塊的切割製作法

附錄五混凝土、噴射混凝土強度和錨桿抗拔力的檢查與驗收

附錄六名詞解釋

附錄七本規範用詞說明

附加說明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了使礦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在確保安全和質量的前提下,不斷提高勞動效率,加快施工速度,降低工程成本,縮短礦井建設週期,促進礦山建設的發展,特制定本規範。

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煤炭、黑色金屬、有色金屬、稀有金屬和非金屬礦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第1.0.3條礦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必須嚴格遵守基本建設程式,按照設計檔案和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

第1.0.4條礦山井巷工程的施工應實行科學管理,不斷提高管理水平,應積極推廣、應用電子計算機技術進行管理和優化施工方案,推行專案管理、目標管理、網路技術和全面質量管理。

第1.0.5條礦山井巷工程的施工應不斷總結經驗,推廣應用經過實踐檢驗後成熟的科研成果,積極採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提高施工機械化、自動化水平。新技術的推廣應結合國家和地區的實際,充分考慮技術的先進性、施工的可靠性和經濟的合理性。

第1.0.6條安全技術、勞動保護和工業「三廢」處理等,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規定

處理「三廢」,必須考慮綜合利用和有利於農業生產、防止汙染環境。「三廢」處理工程應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

第1.0.7條工程所用的材料、裝置和構件,必須符合設計規定和產品標準,並具有出廠合格證。

第1.0.8條工程施工中必須建立技術檔案,做好各種測試記錄、隱蔽工程記錄、質量檢查記錄和工程圖紙等檔案資料。工程竣工時應按規定做好竣工驗收資料和施工總結。

第1.0.9條工程竣工後應按本規範的規定和國家及有關部門制定的管理辦法,及時組織驗收。工程質量認證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1.0.10條礦山井巷工程的施工及驗收,除應執行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標準、規範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施工準備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2.1.1條井巷工程開工前的準備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審查礦井地質資料,檢查鑽孔資料,並繪製井巷工程地質剖面**圖;

二、完成設計圖紙會審,進行設計交底;

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設計或作業規程;

四、完成施工設施及裝置的安裝;

五、立井、斜井、平硐開工前,尚應完成下列工作:

場地的測量、基樁埋設、場地平整及障礙物拆遷;

施工期間的交通運輸、給排水、輸變電、通訊、防火、防洪、防澇工程和必要的生活輔助設施;

立井的鎖口,斜井、平硐的明槽及井口掘砌。

第2.1.2條井口場地平整,除應按國家現行標準《土方和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外,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滑坡的山坡地區,應先進行滑坡處理,井口上側的截水溝和排水溝,應在井筒開工前完成;

二、場地填方不得採用有自燃性或有害性的礦石;

三、填方高度超過1m時,應先做好建築物的基礎和管、網、溝的施工;

四、當地面爆破作業和井筒開鑿同時施工時,應有保護設施,並應制定安全措施;

五、場地平整後,應檢查測量基點有無移動。

第2.1.3 施工用水量,應按工程用水、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量確定。當工程和生活用水量之和大於消防用水量時,施工用水量應按工程和生活用水量之和確定;當工程和生活用水量之和小於消防用水量時,應按消防用水量確定。

施工總用水量,應計入10%的備用量。

第2.1.4條施工期間,應有可靠的施工電源。主變壓器的容量,必須滿足礦井施工供電總負荷。備用變壓器的容量,應保證主變壓器發生故障時,能繼續**70%的負荷用電。

第2.1.5條施工期間的壓風量,應根據井下工作面及地面裝置需用風量之總和計算,並應計入10%的備用量。井下工作面的風壓,不得低於0.5mpa。

第2.1.6條採取特殊施工技術施工的井巷工程,開工前應根據施工的需要,完成必要的準備工作。其施工準備的具體要求,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規定。

第2.1.7條在冬季、雨季施工的工程,應根據地區及工程的特點,制定專門的技術、安全措施。

第二節井筒檢查鑽孔及巷道地質**

第2.2.1條井筒開工前,應完成檢查鑽孔,並具有完整的檢查鑽孔資料。當井筒不通過含水沖積層和無有害氣體突出危險,且具備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不打檢查鑽孔。

一、已有勘探資料表明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簡單;

二、距井筒中心25m範圍內已有鑽孔,並有符合檢查鑽孔要求的地質、水文地質資料;

三、井田內或相鄰井田已有生產礦井,掌握了地質、水文地質、有害氣體的情況及其變化規律;

四、根據地層露頭和勘探資料,可提供符合斜井、平硐施工要求的地層預想剖面。

第2.2.2條檢查鑽孔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立井井筒:

具備下列情況之一者,檢查鑽孔可布置在井筒範圍內:

地質構造、水文條件中等,且無有害氣體突出危險;

採取鑽井法施工的井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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