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J134

2021-03-04 09:34:38 字數 5913 閱讀 9683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委員會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2023年5月1日

關於發布國家標準《人防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的通知

(90)建標字第298號

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5]1號文的通知要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訂的《人防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人防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j134—90為國家標準,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規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委員會管理,其具體解釋等工作由遼寧省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23年6月23日

編制說明

本規範是根據國家計委計綜[1985]1號文的通知要求,由總參謀部工程兵部組織遼寧省人民防空辦公室、上海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等單位共

同編制的。

本規範在編制過程中,貫徹了國家基本建設的有關方針政策,進行了比較廣泛的調查研究和必要的科學試驗,吸取了建國以來的工程實踐經驗和科研成果,參考了國內外有關標準和技術資料,徵求了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最後經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本規範共有十五章和兩個附錄,其主要內容有:總則;坑道、地道掘進;不良地質地段施工;混凝土襯砌;頂管施工;盾構施工;地下連續牆施工;旋噴樁施工;土層錨桿施工;樹根樁施工;孔口防護設施的製作及安裝;管道與附件安裝;裝置安裝;裝置

安裝工程的防腐、消音、防火;裝置安裝工程的驗收等。

在本規範實施過程中,請注意積累資料,總結經驗。如發現有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遼寧省人防工程設計科研所,以供今後修訂時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委員會

2023年6月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使人防工程施工符合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確保質量和平戰結合的要求,特制定本規範。

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類人防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第1.0.3條人防工程施工前,應具備下列檔案:

一、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二、完整的工程施工圖紙;

三、施工區域內原有地下管線、地下構築物的圖紙資料;

四、經過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五、必要的試驗資料。

第1.0.4條工程施工應符合設計要求。所使用的材料、構件和裝置,應具有出廠合格證並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當無合格證時,應進行檢驗

,符合質量要求方可使用。

第1.0.5條當工程施工影響鄰近建築物、構築物或管線等的使用和安全時,應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第1.0.6條工程施工中,對隱蔽工程應作記錄,並應進行中間或分項檢驗,合格後方可進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第1.0.7條工程在冬期施工時,應採取防凍措施。

第1.0.8條裝置安裝工程應與土建工程緊密配合,土建主體工程結束並檢驗合格後,方可進行裝置安裝。

第1.0.9條人防工程施工及驗收,除應遵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二章坑道、地道掘進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2.1.1條本章適用於岩層中坑道、地道的掘進施工及驗收。

第2.1.2條穿越建築物、構築物、街道、鐵路等的坑道、地道掘進時,應採取連續作業和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2.1.3條坑道、地道的軸線方向、高程、縱坡和口部位置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第2.1.4條通過鬆軟破碎地帶的大斷面坑道、地道,宜採用導洞超前掘進的施工方法。導洞超前長度應根據地質情況、導洞的布置和通風

條件等因素經綜合技術經濟比較後確定。

第2.1.5條坑道、地道掘進時,應採取濕式鑽孔、灑水裝碴和加強通風等綜合防塵措施。

第二節施工測量

第2.2.1條施工中應對軸線方向、高程和距離進行複測。複測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複測軸線方向時,每個測點應進行兩個以上測回;

二、複測高程時,水準測量的前後視距宜相等,水準尺的讀數應精確到公釐;

三、複測兩標樁之間軸線長度時,應採用鋼尺測量,其偏差不應超過0.2‰。

第2.2.2條口部測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根據口部中心樁測設底部起挖樁和上部起挖樁;在明顯和便於保護的地點設定水準點,並應設高程標誌;

二、在距底部起挖樁和上部起挖樁3m以外,宜各設一對控制中心樁;

三、在洞口掘進5m以後,宜在洞口底部埋設標樁。

第2.2.3條坑道、地道掘進必須標設中線和腰線,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採用經緯儀標設坑道、地道的方向。當採用經緯儀標設方向時,宜每隔30m設一組中線,每組不應少於3條,其間距不宜小於2m;

二、宜採用水準儀標設坑道、地道的坡度。當採用水準儀標設坡度時,宜每隔20m設3對腰線點,其間距不宜小於2m;

三、坑道、地道掘進時,每隔100m應對中線和腰線進行一次校核。

第三節工程掘進

第2.3.1條坑道、地道掘進應採用光面爆破。光面爆破的爆破引數,可按下列規定採用:

一、炮孔深度為1.8~3.5m;

二、周邊炮孔間距為350~600mm;

三、周邊炮孔密集係數為0.5~1.0;

四、周邊炮孔藥捲直徑為20~25mm;

五、當採用2號岩石硝銨炸藥時,周邊炮孔單位長度裝藥量:軟岩為70~120g/m,中硬巖為200~300g/m;硬岩為300~350g/m。

第2.3.2條當掘進對穿、斜交、正交坑道、地道時,必須有準確的實測圖。當兩個作業面相距小於或等於15m時,應停止一面作業。

第2.3.3條鑽孔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鑽孔前應將作業面清出實底;

二、必須採用濕式鑽孔法鑽孔,其水壓不得小於0.3mpa,風壓不得小於0.5mpa;

三、嚴禁沿殘留炮孔鑽進。

第2.3.4條爆破作業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嚴禁採用不符合產品標準的爆破材料;

二、過期的爆破材料,必須經過檢驗,符合質量要求時方可使用;

三、在有地下水的地段,所用爆破材料應符合防水要求。

第2.3.5條坑道、地道掘進宜採用火花起爆或電力起爆。當採用火花起爆時,每卷導火索在使用前均應將兩端各切去50mm,並從一端取

1m作燃速試驗;導火索的長度應根據點火人員在點燃全部導火索後能隱蔽到安全地點所需的時間確定,但不得小於1.2m。當採

用電力起爆時,電雷管使用前,應進行導電性能檢驗,輸出電流不應大於50ma;在同一爆破網路內,當電阻小於1.2ω時,雷

管的電阻差不應大於0.2ω;當電阻為1.2~2ω時,電阻差不應大於0.3ω;電爆母線和連線線必須採用絕緣導線。

第2.3.6條 b當施工現場的雜散電流值大於30ma時,不宜採用電力起爆。當受條件限制需採用電力起爆時,應採取下列防雜散電流的措

施:一、檢查電氣裝置的接地質量;

二、爆破導線不得有破損和裸露接頭;

三、應採用紫銅橋絲低電阻電雷管或無橋絲電雷管,並應採用高能髮爆器引爆。

第2.3.7條運輸軌道的鋪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鋼軌型號:人力推斗車不宜小於8kg/m,機車牽引不應小於15kg/m;

二、線路坡度:人力推斗車不宜超過15‰,機車牽引不宜超過25‰,洞外卸碴線盡端應設有5‰~10‰的上坡段;

三、軌道的寬度允許偏差應為+6mm、-4mm,軌頂標高偏差應小於2mm,軌道接頭處軌頂水平偏差應小於3mm;

四、曲線段軌距加寬值及外軌超高值宜符合表2.3.7的要求;

曲線段軌距加寬值及外軌超高值表2.3.7

五、採用機車牽引時,曲線段兩鋼軌之間應加拉桿。

第2.3.8條坑道內採用汽車運輸時,車行道的坡度不宜大於12%;單車道淨寬不得小於車寬加2m;雙車道淨寬不得小於2倍車寬加2.5m。

第2.3.9條車輛執行速度和前後車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機車牽引列車,在洞內車速應小於2.5m/s;在洞外車速應小於3.5m/s。前後列車距離應大於60m。

二、人力推斗車車速應小於1.7m/s,前後車距離應大於20m。

三、人力手推車車速應小於1m/s,前後車距離應大於7m。

四、自卸汽車在洞內行車速度應小於10km/h。

第2.3.10條斗車和手推車均應有可靠的剎車裝置,嚴禁溜放跑車。

第2.3.11條掘進工作面需風量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掘進工作面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鐘的新鮮空氣量不應小於4:

二、風流速度不得小於0.15m/s;

三、掘進工作面的呼吸性粉塵濃度不應大於2mg/㎡。

第2.3.12條掘進工作面的通風,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採用混合式通風時,壓入式扇風機的出風口與抽出式扇風機的入風口的距離不得小於15m。

二、當採用風筒接力通風時,扇風機間的距離,應根據扇風機的特性曲線和風筒阻力確定;接力通風的風筒直徑不得小於400mm;每節風

筒直徑應一致,在扇風機吸入口一端應設定長度不小於10m的硬質風筒。

三、壓入式扇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通道中,與回風口的距離不得小於10m。

四、扇風機與工作面的電氣裝置,應採用風、電閉鎖裝置。

第四節工程驗收

第2.4.1條坑道、地道掘進允許偏差應符合表2.4.1的要求。

坑道、地道掘進允許偏差表2.4.1

第2.4.2條毛洞區域性超挖不得大於150mm,且其累計面積不得大於毛洞總面積的15%。

第2.4.3條毛洞中心線區域性偏移不得超過200mm,且其累計長度不得大於毛洞全長的15%。

第2.4.4條毛洞坡度區域性偏差不得超過20%,且其累計長度不得大於毛洞全長的20%。

第三章不良地質地段施工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3.1.1條當坑道、地道掘進後圍岩自穩時間不能滿足支護要求時,宜採用先加固後掘進的方法。

第3.1.2條工程通過不良地質地段,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採用風鎬等機械挖掘;

二、當採用爆破掘進時,應打淺眼、放小炮,並應控制掘進進尺和炮孔裝藥量;

三、應採用新奧法,邊掘進,邊量測,邊襯砌;

四、當不採用全斷面掘進時,掘進後應立即進行臨時支護,並應根據支護狀況和量測結果,再進行全斷面掘進和永久襯砌;

五、當工程上方有建築物、構築物時,在掘進過程中應測量圍岩的位移、地面的沉降量和錨桿、噴層等的受力狀況。

第二節超前錨桿支護

第3.2.1條在未擾動而破碎的岩層、結構面裂隙發育的塊狀岩層或鬆散滲水的岩層中掘進坑道、地道,宜採用超前錨桿支護。

第3.2.2條超前錨桿宜採用有鋼支撐的超前錨桿或懸吊式超前錨桿。錨桿的尾部支撐必須堅固(見圖3.2.2—1、圖3.2.2—2)。

第3.2.3條錨桿與毛洞軸線的夾角應根據地質條件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未擾動而破碎的岩層中,宜採用全長固結砂漿錨桿,其與毛洞軸線夾角宜為12°~20°;

圖3.2.2—1 有鋼支撐的超前錨桿

①錨桿   ②鋼支撐

a—錨桿間距 b—鋼支撐間距 α—錨桿傾角

圖3.2.2—2 懸吊式超前錨桿

①超前錨桿 ②徑向錨桿 ③橫向連線短筋

a—超前錨桿間距; b—爆破進尺 α—錨桿傾角

二、在結構面裂隙發育的塊狀岩層中,宜採用全長固結砂漿錨桿,其與毛洞軸線夾角宜為35°~50;

三、在鬆散滲水的岩層中,宜採用素錨桿,其與毛洞軸線夾角宜為6°~15°。

第3.2.4條錨桿的長度可按下式確定(圖3.2.4)。

l=a+b+c(3.2.4)

式中 l—錨桿長度(mm);

a—錨桿尾部長度,宜為200mm;

b—開挖進尺(mm);

c—在圍岩中的錨桿前端長度,不宜小於700mm。

圖3.2.4 超長錨桿長度

第3.2.5條錨桿間距應根據圍岩狀況確定。當採用單層錨桿時,宜為200~400mm;當採用雙層或多層錨桿時,宜為400~600mm。

第3.2.6條上、下層錨桿應錯開布置,且層間距不宜大於2m。

第3.2.7條錨桿宜採用熱軋ⅱ級鋼筋或熱軋鋼管。鋼筋直徑宜為18~22mm,鋼管直徑宜為32~38mm。

第三節小導管注漿支護

第3.3.1條當在鬆散破碎、漿液易擴散的岩層中掘進坑道、地道時,宜採用小導管注漿支護。

第3.3.2條小導管宜採用直徑為32~38mm、長度為3.5~4.5m的鋼管。鋼管管壁應鑽梅花形布置的小孔,其孔徑宜為3~6mm。鋼管管頭應

削尖(圖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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