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J202

2021-04-15 20:57:28 字數 4833 閱讀 22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gbj 202-83

主編單位:上海市建築工程局批准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畫委員會備案)實施日期:2023年5月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井點降低地下水位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輕型井點

第三節噴射井點

第四節電滲井點

第五節管井井點

第六節深井井點

第三章地基

第一節灰土地基

第二節砂和砂石地基

第三節碎磚三合土地基

第四節重錘夯實地基

第五節強夯地基

第六節預壓地基

第七節砂樁

第八節土和灰土擠密樁

第九節振衝地基、

第一十節旋噴地基

第一十一節矽化地基

第四章樁基礎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鋼筋混凝土預製樁

第三節板樁

第四節鋼管樁

第五節混凝土和鋼筋混凝土灌注樁

第六節木樁

第七節工程驗收

第五章地下連續牆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牆體施工

第三節工程驗收

第六章沉井和沉箱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沉井

第三節沉箱

第四節工程驗收

附錄一輕便觸探「檢定鎚擊數」試驗方法

附錄二硫磺膠泥的配合比和主要物理力學效能指標

附錄三建築物和構築物沉降觀測要點

附錄四選擇錘重參考表

附錄五施工記錄表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本規範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的地基與基礎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地基與基礎工程中有關土石方、磚砌體、混凝土和鋼筋混凝土等工程,除應按本規範執行外,尚應按國家標準《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j201-83)《磚石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j203-83)和《鋼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gbj2o4-83)的規定執行。

鐵路、公路、水工建築和礦井巷道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地基與基礎工程,應按有關的各專門規定執行。

第1.0.2條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前,必須具備下列資料:

一、施工區域內建築場地的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二、地基與基礎的施工圖紙,並應附有原有地下管線和其他障礙物的資料;

三、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四、必要的試驗資料。

注:施工時如發現實際情況與工程地質勘察報告不符時,應通知有關單位處理。

第1.0.3條在鄰近原有建築物或構築物進行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施工前,必須了解鄰近建築物或構築物的原有結構及基礎等詳細情況;

二、地基與基礎施工,如影響鄰近建築物或構築物的使用和安全時,應會同有關單位採取有效措施處理。

第1.0.4條地基與基礎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製品等的品種、規格、標號和濃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第1.0.5條地基與基礎工程,必須在完成準備工作及所需施工機械裝置和管線安裝妥善,並經試運轉正常後,方可施工。

第 1.0.6條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的軸線定位點和水準基點,經複核後,應妥善保護,並經常複測。

第1.0.7條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中,對隱蔽工程應進行中間驗收,合格後,方能進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完工後,應按本規範的規定進行驗收。

第1.0.8條地基與基礎工程在冬期施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現場道路和施工地點的冰雪,必須清除;

二、影響施工的凍土應挖除並採取防凍措施;

三、凍結的材料,不得使用。

第1.0.9條需要進行沉降觀測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參照本規範 「附錄三」執行。

第1.0.10條採用本規範時,有關岩石與土的分類及鑑定,應按《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質勘察規範》(tj21-77)有關規定執行。

第1.0.11條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中,如發現有文物、古蹟遺址或化石等,應立即報請有關部門處理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1.0.12條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時,對安全、勞動保護、防水、防火、爆破作業和環境保護等方面,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井點降低地下水位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2.1.1條井點降低地下水位(簡稱降水,下同)的方法和裝置選擇,可根據土層的滲透係數、要求降低水位的深度及工程特點,作技術經濟和節能比較後確定、各類井點的適用範圍可按照表2.1.1選用。

第2.1.2條降水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降水地區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採用的土層滲透係數必須可靠,必要時應作現場抽水試驗確定;

二、井點管的構造、長度和數量,抽水機械的型號和數量(包括幫浦和電動機的備用量)。必要時應設雙電源。濾管和砂濾料的規格和數量;

三、井點降水系統的平、剖面布置圖和安裝圖。井點管沉設方法,排水溝管的埋設及排水地點選擇。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基坑(槽)的措施。井點管路與施工道路交叉處的保護措施;

四、噴射井點降水應附高壓水幫浦、迴圈水池(箱)的位置及排水管(槽)的安裝詳圖;

五、電滲井點降水應附陰、陽極和直流電路的布置祥圖;

六、深井井點的井孔施工方法及機械裝置要求;

七、降水範圍內的水位觀測孔位置和數量。

第2.1.3條複雜土層應按降水要求作補充勘察,查明相對含水層和不透水層、地下水的補給關係、主要含水層和下臥層等的情況。

第2.1.4條降水施工前應複驗基坑(槽)位置。

第2.1.5條井點濾管在運輸、裝卸和堆放時應防止濾網損壞,下入井點孔前,必須對濾管逐根檢查,保證濾網完好。

第2.1.6條降水裝置的管道 、部件和附件等在組裝前,必須檢查和清洗,並妥善保管。

第2.1.7條井點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井孔應垂直,深度應符合要求,孔徑宜上下一致;

二、濾管位置應按要求位置埋設,如井孔淤塞,嚴禁將濾管插入土中;如要降低成層上中的地下水位時,宜將濾管設在透水性較好的含水土層中,必要時可採取擴大井點濾層等輔助措施;

三、灌填砂濾料前應把孔內泥漿適當稀釋,井點管應居中,灌填高度應符合要求,灌填量不得少於計算值的 95%;

四、井點管口應有保護措施,防止雜物掉入管內;

五、井點施工時應參照附表5.1做好記錄。

第2.1.8條在降水過程中,應加強井點降水系統的維護和檢查,保證不斷抽水。

第2.1.9條抽出的地下水中含泥量應符合規定,如發現水質渾濁,應分析原因及時處理,防止泥砂流失引起地面沉陷。

第 2.1.10條降水前,應考慮到水位降低區域內的建築物和構築物可能產生的沉降和水平位移,必要時應做好沉降觀測和採取防護措施。

第2.1.11條降水完畢後,應根據工程結構特點和土方回填進度,陸續關閉及逐根拔除井點管。土中所留的孔,應立即用砂土填實,如果地基有抗滲等特殊要求時,孔口應按有關要求填塞。

第 2.1.12條拆除多層井點應自底層開始逐層向上進行,在下層井點拆除期間,上部各層井點應繼續抽水。

第 2.1.13條冬期施工應對水幫浦機組和管路系統採取防凍措施,停幫浦後必須立即把內部積水放淨。

第 2.1.14條土洞發育地區如進行井點降水,必須注意和防止可能引起鄰近地面塌陷。

第二節輕型井點

第2.2.1條輕型井點施工宜按下列順序:

一、挖井點溝槽,敷設集水總管;

二、沖孔,沉設井點管,灌填砂濾料,將井點管同集水總管連線;

三、安裝抽水機組,連線集水總管;

四、試抽。

第2.2.2條集水總管、濾管和幫浦的位置和標高應正確。

井點系統各部件均應安裝嚴密,防止漏氣。連線集水總管與井點管的彎聯管中的短管宜採用軟管

第2.2.3條按封閉方式布置單套井點裝置時,集水總管宜在抽水機組的對面斷開;採用多套井點裝置時,各套井點裝置的集水總管之間宜裝設閥門隔開。

第2.2.4條井點管的沉設可按現場條件及土層情況選用下列方法:

一、直接利用井點管水沖下沉;

二、用衝水管沖孔(亦可同時用壓縮空氣或使用加重鑽桿協助沖孔)後,沉設井點管;

三、套管式衝槍水沖法或振動水沖法成孔後,沉沒井點管。

第2.2.5條沖孔孔徑不應小於300mm,深度應比濾管底深0.5m以上,管距一般為0.8~1.6m。

第2.2.6條每根井點管沉設後應檢驗滲水效能;井點管與孔壁之間填砂濾料時,管口應有泥漿水冒出,或向管內灌水時,能很快下滲,方為合格。

第2.2.7條井點系統安裝完畢,必須及時試抽,並全面檢查管路接頭質量、井點出水狀況和抽水機械運轉情況等,如發現漏氣和「死井」應立即處理。檢查合格後,井點孔口到地面下0.5~1.0m的深度範圍內應用粘性土填塞。

第2.2.8條輕型井點按抽水機組型別分為乾式真空幫浦井點、射流幫浦井點和隔膜幫浦井點。

乾式真空幫浦井點,可根據含水層滲透係數大小選用相應型號的真空幫浦和水幫浦。

射流幫浦井點和隔膜幫浦井點,適用於粉砂、輕亞粘土等滲透係數較小的上層中降水。

第2.2.9條乾式真空幫浦井點的水幫浦與排水管連線處,宜裝置逆止閥。

氣水分離箱與總管連線的管口,應高於水幫浦的葉輪軸線。

第 2. 2.10條射流幫浦使用前應進行檢查,確保其噴嘴和混合室完好和光潔,並採取防止雜物堵塞的措施。

第2.2.11條隔膜幫浦底座應平整穩固。出水的接管應平接,不得上彎。皮碗應安裝準確和對稱,使工作時受力均衡。

第 2.2.12條每套隔膜幫浦井點需裝設兩台幫浦,也可和射流幫浦組成混合機組,以保證連續抽水。

第2.2.13條在降水過程中,應按時觀測流量、真空度和觀測孔內水位,並參照附表5.2做好記錄。觀測孔孔口標高應在抽水前測量一次,以後定期觀測,以計算實際降深。

第三節噴射井點

第2.3.1條噴射井點施工宜按下列順序:

一、安裝水幫浦裝置(包括迴圈水池或水箱)及幫浦的進出水管路;

二、敷設進水總管和回水總管;

三、沉設井點管,灌填砂濾料,接通進水總管後及時單根試抽;

四、全部井點管在沉設完畢後,接通回水總管,全面試抽。

第2.3.2條井點管組裝前,應檢驗噴嘴混合室、支座環和濾網等。組裝後,每根井點管應在地面作幫浦水試驗和真空度測定。地面測定真空度不宜小於7o0mm汞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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