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戰轉換規定

2022-12-15 23:30:05 字數 2197 閱讀 2856

關於印發《蘇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戰轉換規定》的通知

各市(區)民防局(人防辦),市人防質監站,人防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各人防設計、建設、監理單位:

為確保我市人防工程建設質量和防護功能,進一步適應人防建設由應急準備向常態準備轉變,根據《人民防空工程戰術技術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規範》、《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範》等法規和規範,結合我市實際,我們對《蘇州市人防工程平戰轉換暫行規定》(蘇人防規[2009]1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好的《蘇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戰轉換規定》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蘇州市民防局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

蘇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戰轉換規定

第一條為確保人民防空工程防護功能,適應人防建設由應急準備向常態準備轉變,根據《人民防空工程戰術技術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設計規範》、《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範》等法規和規範,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全市新建、改(擴)建人防工程。

第三條人防指揮工程,一、二等醫療救護工程平時不得預留平戰轉換內容,必須與工程同步施工安裝到位。

第四條二等人員掩蔽工程、配套工程、地下空間建設兼顧人民防空需要工程平時應施工安裝到位的專案按以下要求執行:(一)人防工程專供平時使用的出入口、連線口、進風口、排風口和排煙口應採用門式封堵。(二)人防工程防護單元之間連通口封堵框和各種穿牆管應與工程同步施工到位。

(三)濾毒通風系統的粗過濾器和過濾吸收器應安裝到位,過濾吸收器選型應執行國人防辦[2011]58號通知要求,平時就位,兩頭不得拆封。

(四)戰時不用的管道截斷、封堵措施應可靠、簡單。

(五)戰時機房內戰時風機及風管應安裝到位,兩防護單元之間密閉隔牆上的平時通風管、孔封堵措施到位。(六)各類人防工程的氣密測量管,濾毒通風的工程戰時防化值班室內的超壓測壓管及測壓裝置應施工安裝到位。(七)口部染毒區供牆面及地面沖洗用的沖洗栓或沖洗籠頭應安裝到位。

(八)設有清潔式、濾毒式、隔絕式三種通風方式的人防工程,每個防護單元戰時人員主要出入口防護密閉門外側的音響訊號裝置(防

爆呼喚按鈕)及三種通風方式的訊號管線和裝置應安裝到位。

(九)平時不使用的淋浴器和加熱裝置暫不安裝,預留管道介面和固定裝置用的預埋件及給排水、電氣管線應施工到位。(十)戰時使用平時不使用的水箱(池)及增壓裝置可預留,施工時應預留孔洞和預埋給排水管道介面,且應設明顯標誌。(十一)戰時廁所通風管線及給排水管線應安裝到位(戰時廁所給排水管線主管應安裝到位,支管可不安裝)。

(十二)戰時電動防護裝置配套管線應安裝到位,且控制裝置應全部聯動。(十三)平時、戰時或平戰兩用潛汙幫浦及配套管線裝置均應安裝到位。

(十四)消防、給排水管線穿越人防圍護結構時,應在前期土建施工時預埋鋼製密閉止水套管,應在穿越人防圍護結構的管線距牆不大於200mm處安裝防護閥門(1.0mpa以上銅芯閘閥),防護閥門的連線安裝應使用焊接法蘭短管,不允許使用抱箍連線件。

第五條防空專業隊、救護站和一等人員掩蔽工程平時應施工安裝的專案除滿足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和第十款除外)外,還應按以下要求執行:

(一)人防工程防護單元之間連通口應採用門式封堵。(二)戰時通風裝置、設施及管線均應施工安裝到位。

(三)戰時使用而平時不使用的水箱(池)及增壓裝置應安裝到位。

(四)戰時**間、淋浴間及穿衣檢查間內通風、給排水及電氣管線應全部安裝到位。(五)防化化驗室自迴圈濾毒通風裝置、通風櫃、管線、閥門及風機均應安裝到位。

(六)防化等級為乙級的人防工程,防化值班室內的毒劑報警器主機應預留位置,兩個探頭的壁龕(或支架)和壁龕側壁的電纜出線口的預埋管線(dn50)應施工到位。

第六條本規定第三條以外的人防工程的柴油電站(含兼作為區域電站)中除柴油發電機組平時可不安裝外,其他附屬通風、給排水、電氣裝置及管線(含戰時出線電纜)均應安裝到位。

第七條人防工程安裝的防護裝置均應採用按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頒發現行的《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裝置選用圖集》生產的產品。第八條人防工程平戰轉換設計必須滿足《江蘇省人防工程設計深度要求》,並應符合以下幾點要求:(一)必須在規定的臨戰轉換時限內完成戰時功能轉換。

(二)最大限度的控制轉換工程量,轉換措施應可靠易行。

(三)平戰轉換設計應採用標準化、定型化的防護轉換裝置和構件。

(四)凡有平戰轉換任務的工程都應根據儲存轉換器材的數量,設計專用的儲藏室。(五)預留的平戰轉換內容、數量等必須在工程預留處製作制式標牌標識。(六)編制的平戰轉換預案必須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完成並與工程同步驗收。

(七)平戰轉換預案必須為有人防專業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編制。

第九條本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執行。《蘇州市人防工程平戰轉換暫行規定》(蘇人防規[2009]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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