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辦中小學配備標準

2022-11-18 21:48:09 字數 1373 閱讀 1764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民辦中小學辦學行為,促進學校改善辦學條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小學規劃建設標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本標準適用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新設立的民辦小學、民辦九年制學校、民辦初級中學、民辦完全中學、民辦普通高中、民辦十二年制學校。

民辦十二年制學校配置標準參照民辦小學配置標準和民辦完全中學配置標準執行。

第三條民辦中小學應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把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促進人的全面發展作為根本任務,應與當地的人口狀況與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四條民辦中小學的布局、選址、規劃設計、建築標準、環境影響評估等應符合當地教育規劃和國家相關要求,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高壓電線、長輸天然氣管道、輸油管道嚴禁穿越或者跨越學校;在學校周邊敷設時,安全防護距離及防護措施應符合相關規定。學校內不得有宗教活動場所。

學校周邊環境應有利於學生的身心健康。不得與殯儀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加油站為鄰。位於交通要道、過境公路旁的學校,應設立交通安全標誌。

學校建設應嚴格按照基建程式辦理專案審批(備案)手續。

第五條鼓勵利用自有產權用地舉辦民辦中小學。

租賃場地辦學的民辦中小學,租賃期至少12年以上,並提交經**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備案的有效租賃合同。

第六條民辦中小學舉辦者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規定,社會組織舉辦的,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個人舉辦的,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七條民辦中小學應依法設立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其它形式的決策機構,並在章程中載明決策機構的人員組成、任期、許可權和議事規則等。

第八條民辦中小學應按要求內設相應的管理部門,配齊管理人員。校長應具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任職條件和任職資格,並只能在一所民辦教育機構任職。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兼)職財會人員。

第九條民辦中小學的校舍建設,應與其辦學規模相適應,按照《中小學校設計規範》(gb 50099-2011)和《城市普通中小學校校舍建設標準》(建標〔2002〕102號)的規定要求,配齊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辦公用房、生活服務用房,學校布局合理,教學區、運動區及生活區相對獨立; 寄宿制的,配有符合標準的學生宿舍和食堂。

十二年制學校中學部、小學部的教學區域應相對獨立。

第十條本標準所引用的相關檔案和標準,如有修訂,執行其最新版本。

第十一條本標準自2023年8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民辦教育機構設定標準(試行)》(深教規〔2008〕1號)有關民辦中小學的內容以及附件2《深圳市民辦小學具體配置標準》、附件3《深圳市民辦初中具體配置標準》、附件4《深圳市民辦高中具體配置標準》同時廢止。

附件:1.深圳市民辦小學配置標準

2.深圳市民辦九年制學校配置標準

3.深圳市民辦初級中學配置標準

4.深圳市民辦完全中學配置標準

5.深圳市民辦普通高中配置標準

附件1附件2

附件3附件4

2023年深圳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評估標準及評分表

單位 蓋章年月日 備註 1 各培訓機構必須按 深圳市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評估標準 的專案順序準備佐證資料,所提供的資料必須是近2年的。2 各項統計指標是指本機構自有或租賃的以及人 財 物均屬校本部管理的分教點 不包括聯辦分教點和校外班 特殊工種訓練需要的裝置,機構無法建立的,可通過與相關企業聯合辦學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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