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2022-11-15 23:45:07 字數 4466 閱讀 3699

為了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以下簡稱行政強制法),進一步規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行為,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交通運輸部《關於交通運輸系統貫徹實施行政強制法的通知》(交政法發〔2011〕585號檔案)精神,現就我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入宣傳貫徹行政強制法

行政強制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法是繼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許可法之後又一部規範**共同行為的重要的行政法典。它的頒布實施,將對監督和促進**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履行職責,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效率,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行政強制法確立了行政強制的基本原則,對行政強制的種類和設定、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式、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式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對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在依法履行職責、規範執法行為、轉變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必將對交通運輸系統產生十分深遠的影響。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切實提高對貫徹實施行政強制法重要意義的認識,認真搞好行政強制法學習、培訓和宣傳,組織執法人員結合工作實際,突出重點內容,準確理解、正確把握、深刻領會行政強制法的精神實質,深入學習和掌握行政強制法所確立的各項原則、制度和規定,在交通運輸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中自覺貫徹執行,嚴格規範行政執法行為。

二、嚴格規範交通運輸行政強制行為

(一)正確把握實施行政強制的原則。各行政執法機構要嚴格按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本著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審慎實施行政強制。對於一般違法行為要以教育為主,只有在制止嚴重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毀損、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緊急情況下,本著證據確鑿、依據充分的原則,方可依法採取相應的行政強制措施。

(二)嚴格履行實施行政強制的法定程式。行政強制法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程式做了明確規定,全市交通運輸系統各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必須嚴格遵照執行,並重點把握好以下幾個環節:

1、嚴格依法行政。執法單位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也就是說,行政強制行為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根據,否則,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2、行政主體合法。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兩名以上)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市交通運輸局委託執法單位需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可將案件移交市交通行政綜合執法支隊處理。

3、履行報批程式。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式進行。實施前須向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負責人報批,經執法機構負責人簽字後實施。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執法機構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行政執法機構負責人簽批的審批表應當附在相應的行政處罰案卷中)。行政執法機構負責人認為不應當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4、通知當事人到場。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常用的行政強制措施是暫扣車輛,暫扣車輛的當事人應當是車輛駕駛員或者行駛證上載明的車主。執法人員實施暫扣強制措施時,應當特別注意取得車輛駕駛員(或車主)在現場的證據。如讓駕駛員在詢問筆錄上簽字確認,或者通過拍攝**錄影,證明駕駛員確實在現場。

5、當場告知當事人權利。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必須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力、救濟途徑。告知應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當場進行,具體形式可以在行政強制決定書(如車輛暫扣證,下同)中載明,同時也要當場向當事人宣讀應告知的內容,緊急情況下可以口頭告知。

無論是一般行政強制措施,還是緊急情況下的即時強制,如果行政執法機構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式就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則違反了程式規定,導致其行政行為違法,但是,在當事人不到場的情況下,送達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視為告知。

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是行政強制法新增的一項程式性規定。這裡所謂的「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不是行政處罰程式中的「當事人陳述、申辯」,而是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具體而言,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體現:一是體現在對駕駛員製作的詢問筆錄中,如在詢問筆錄中明確表述依法將採取什麼行政強制措施,並告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你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然後在詢問筆錄中如實記錄當事人陳述、申辯的具體內容。另外一種方式是,使用專門的陳述申辯書,執法人員如實記錄當事人陳述申辯的內容。

在行政處罰案卷中,選擇上述兩種方式中的一種即可。無論使用哪種方式,只要在採取暫扣強制措施時,告知當事人權利,如實記錄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均符合法律規定。

7、製作現場筆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製作現場筆錄,除按規定填寫執法地點、執法時間、執法人員、當事人等現場人員基本情況外,在「主要內容」一欄,應重點寫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事由、過程、結果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的意見、看法等,並由當事人和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如果當事人不到場,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此外還應注意以下兩點:一是要把握現場檢查筆錄的即時性、現場性和真實性的要求;二是不能用詢問筆錄代替現場筆錄。

8、掌握暫扣時限。根據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機關暫扣車輛、船舶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暫扣時間的,還應當將延長暫扣決定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因此,各行政執法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扣押期限,依法暫扣車、船應在法定期限處理完畢,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應依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及時處理,以避免因扣押超期引起復議、訴訟案件敗訴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9、暫扣措施解除。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八條列舉了解除暫扣強制措施的五種情形,針對我市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實際情況,主要涉及兩種情形:一是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如行政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下簡稱《國道條》)第六十三條規定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予以暫扣,事後經調查證明車輛有合法的營運手續;二是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上述兩種情況,均需解除暫扣措施。

(三)建立健全行政強制相關配套制度。一是要健全完善規範交通運輸行政強制程式制度,制定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符合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實際的行政強制行為規範,針對具體執法環節,細化對非法營運、超限超載等違法行為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執法標準、操作規程和文書製作要求。二是健全完善交通運輸行政強制監督制度。

按照交通運輸部要求,結合貫徹落實《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規定》(交通運輸部2023年第2號令),開展行政強制專題監督檢查活動。要建立交通運輸行政強制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對責任追究的落實,凡發生重大責任的錯案要進行通報,依法追究錯案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取消當年評選先進的資格,對執法人員要追究相應行政和法律責任。

三、關於幾項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要求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工作適用的部分法律、法規,在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同時,預先設定了條件,是有條件的行政強制,只有符合規定條件才能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否則,就違反了法定程式。因此,實際執法工作必須嚴謹、細緻,嚴格依法行政,才能做到規範執法。

(一)關於暫扣車輛。

1、《黑龍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的查處非法營運行政強制措施。該條例第五十七條(一)項規定:「違反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未辦理經營審批手續,擅自經營道路運輸的,責令其停止違法經營,限期補辦經營手續,沒收非法所得,或沒收非法財物,並處5000元到10000元罰款。

運輸經營者拒不接受處罰或者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可暫扣運輸工具。」適用本條規定暫扣運輸工具,需經行政執法機構負責人批准,先行證據登記儲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運輸經營者拒不接受處罰的,可下達暫扣證,將運輸工具由證據登記儲存轉為暫扣。

2、《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規定扣留車輛、工具。《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現場調查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扣留車輛、工具。

公路管理機構扣留車輛、工具的,應當當場出具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路管理機構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並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工具,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處理。公路管理機構對被扣留的車輛、工具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這裡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前提是,應當能夠充分證明當事人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現場調查處理。

3、關於查處非法從事接送學生車經營行為的適用法規。行政強制法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哈爾濱市接送學生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學生車辦法》)的上位法是《國道條》,接送學生車經營屬於《國道條》中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中的包車客運。

由於《學生車辦法》沒有車輛暫扣依據,今後在執法工作中對非法從事接送學生車經營車輛進行暫扣的,適用《國道條》第六十三條規定。

(二)關於暫扣營運證件。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4號)第八十二條、《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3號)第六十一條分別規定了暫扣客運、貨運經營者《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相關證件的條款。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十條第四款的規定,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因此,上述兩條暫扣經營者《道路運輸證》等道路運輸相關證件的規定,不能繼續適用,應立即停止執行。

四、關於完善行政執法取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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