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執法文書製作規範

2021-03-04 09:19:10 字數 4791 閱讀 822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交通行政執法行為,提高交通行政執法文書製作水平,根據《交通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結合交通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交通行政執法文書的製作。

第三條交通行政執法文書的內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做到格式統

一、內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語規範。

第二章文書製作基本要求

第四條交通行政執法文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製作。

文書應當使用藍黑色或黑色筆填寫,做到字跡清楚、文面整潔。

交通管理部門製作文書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印製後填寫。有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格式列印製作。

第五條交通行政執法文書設定的欄目,應當逐項填寫,不得遺漏和隨意修改。無需填寫的,應當用斜線劃去。

文書中除編號、數量等必須使用阿拉伯數字的外,應當使用漢字。

第六條交通行政執法文書應當使用公文語體,語言規範、簡練、嚴謹、平實。

應當正確使用標點符號,避免產生歧義。

第七條交通行政執法文書中「案由」填寫為「違法行為定性+案」,例如:未取得從業資格證從事道路運輸案。

在立案和調查取證階段文書中「案由」應當填寫為:「涉嫌+違法行為定性+案」,例如:涉嫌未取得從業資格證從事道路運輸案。

第八條當場處罰決定書、立案審批表、違法行為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文書應當編註案號。

第九條交通行政執法文書中當事人情況應當按如下要求填寫:

(一)根據案件情況確定「個人」或者「單位」,「個人」、「單位」兩欄不能同時填寫;

(二)當事人為個人的,姓名應填寫身份證或戶口簿上的姓名;住址應填寫常住位址或居住位址;「年齡」應以公曆周歲為準;

(三)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填寫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位址等事項應與工商登記註冊資訊一致;

(四)當事人名稱前後應一致。

第十條詢問筆錄、現場筆錄、勘驗(檢查)筆錄、聽證筆錄等文書,應當當場交當事人閱讀或者向當事人宣讀,並由當事人逐頁簽字或蓋章確認。當事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拒不到場的,執法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並可以邀請在場的其他人員簽字。

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可以補充和修改,並由當事人在改動處簽章或捺指印確認。

第十一條交通行政執法文書首頁不夠記錄時,可以附紙記錄,但應當註明頁碼,由相關人員簽名並註明日期。

第十二條交通行政執法文書中的審核或審批意見應表述明確,沒有歧義。

第十三條需要交付當事人的文書中設有簽收欄的,由當事人直接簽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親屬代簽收。

文書中沒有設簽收欄的,應當使用送達回證。

第十四條交通行政執法文書中註明加蓋交通管理部門印章的地方必須加蓋印章,加蓋印章應當清晰、端正。

第三章具體文書適用及製作

第十五條現場筆錄是指用於記錄現場有關人員基本情況、主要違法事實和主要證據的文書。

「執法地點」欄應填寫執法時所處位置,填寫具體詳細,體現現場特徵。

「主要內容」填寫的是現場檢查中發現的主要違法行為所發生的時間、地點、事件經過及主要證據等相關內容。

第十六條舉報記錄是指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信函、來人等各種渠道的舉報揭發違法行為所進行的記錄。

「舉報內容」欄應寫清舉報的時間、地點、主要情節、同案人、知情人、證明人等,還應反映出舉報人不願留下姓名或要求保密以及宣告其舉報材料的可靠程度等內容。

舉報內容若案情複雜,可請舉報人遞交書面舉報材料。

第十七條立案審批表是指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一般程式案件中,用以履行報批立案手續的文書。

「案件**」欄應當按照檢查發現、群眾舉報、上級交辦、有關部門移送、****、違法行為人交待等情況據實填寫。

「案件基本情況」欄應當寫明當事人涉嫌違法的事實、證據等簡要情況以及涉嫌違反的相關法律規定等。

第十八條協助調查通知書是交通管理部門調查案件時,請求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協助調查時使用的文書。

如需要某單位進行協助調查,主送欄填寫該單位的名稱;如需要個人進行協助調查的,主送欄填寫協查人的姓名。

第十九條詢問筆錄是指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向相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案件情況的文字記載。

詢問筆錄應當記錄被詢問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況,包括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情形、事實經過、因果關係及後果等。

詢問時應當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並做到乙個被詢問人乙份筆錄,一問一答。詢問人提出的問題,如被詢問人不回答或者拒絕回答的,應當寫明被詢問人的態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並用括號標記。

第二十條勘驗(檢查)筆錄是指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對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場所等進行檢查或者勘驗的文字圖形記載和描述。

需要繪製勘驗圖的,可另附紙。

對現場繪製的勘驗圖、拍攝的**和攝像、錄音等資料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第二十一條抽樣取證憑證是指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抽取涉嫌違法物品樣品儲存作證據或送交有關部門鑑定而製作的文書。

抽採樣品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範要求進行。抽樣送檢的樣品應當在現場封樣,由當事人和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共同簽字或蓋章。

第二十二條抽樣取證憑證中各欄目資訊,應當按照物品(產品)包裝、標籤上標註的內容填寫,其中「規格及批號」欄,應當按照物品(產品)包裝、標籤上標明的批准文號、規格等填寫。

第二十三條鑑定委託書是指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對相關專業問題委託專業機構進行鑑定的文書。

鑑定委託書應當寫明委託人和委託鑑定的事項。委託單位向鑑定機構提交的相關材料要齊全。

第二十四條鑑定意見書是指受交通管理部門的委託,相關專業機構對專業問題出具的專業鑑定意見和結論。

鑑定意見書應當有鑑定機構和鑑定人鑑定資格的說明。

第二十五條證據登記儲存清單是指交通管理部門在查處案件過程中,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進行登記儲存時使用的文書。

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選擇就地或異地儲存。

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證據登記儲存的相關物品和場所加貼封條,封條應當標明日期,並加蓋交通管理部門印章。

文書中應當對被儲存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作清楚記錄。

第二十六條 。

證據先行登記儲存處理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姓名(或名稱)、登記儲存作出的時間及具體處理決定。

第二十七條車輛暫扣憑證是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中,經過調查發現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但沒有車輛營運證且無法提供其他有效證件,而對車輛進行暫扣的憑證。

「被暫扣車輛情況」欄應填寫清楚車輛本身的資訊、車輛所有人的資訊以及車輛駕駛人的資訊。

「暫扣時間地點」欄應寫明車輛被扣留的起始時間和車輛被扣留存放的具體地點。

第二十八條責令車輛停駛通知書是指由於車輛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交通管理部門責令當事人停駛車輛,停放於指定場所的文書。

「責令停駛時間及地點」欄應寫清車輛被責令停駛的準確時間和具體地點。

第二十九條解除行政強制措施通知書是指經交通管理部門調查核實,依法對暫扣物品解除強制措施並告知當事人的文書。

交通管理部門在做出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時,應當視情況製作解除行政強制措施的物品清單。

第三十條責令改正通知書是指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違法行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內糾正違法行為的文書。

責令改正通知書應當寫明具體的法律依據和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時限。

第三十一條迴避申請書是指當事人認為交通行政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向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請求交通行政執法人員退出對該案件的調查和處理的文書。

「請求事項及理由」欄應寫明向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的具體要求、理由和法律依據。

第三十二條同意迴避申請決定書是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同意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的文書。

駁回迴避申請決定書是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駁回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的文書。

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調查報告是指案件調查結束後,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就案件調查經過、證據材料、調查結論及處理意見報請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的文書。

「調查結論和處理意見」欄應當由執法人員根據案件調查情況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據以立案的違法事實不存在的,應當寫明建議終結調查並結案等內容;對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寫明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及法律依據等。

「法制工作機構意見」欄,應當寫明具體審核意見,由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簽名。

「審批意見」欄,由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寫明意見並簽字。

第三十四條違法行為通知書是指交通管理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文書。

違法行為通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違反的法律條款、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及法律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及法定期限,並註明聯絡人、聯絡**和交通管理部門位址等。

對違法事實的描述應當完整、明確、客觀,不得使用結論性語言。

第三十五條陳述申辯書是指是在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後,當事人對案件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執法程式等進行陳述申辯時適用的文書。

當事人委託陳述申辯人的,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

第三十六條聽證會通知書是指交通管理部門決定舉行聽證會並向當事人告知聽證會事項的文書。

聽證會通知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方式(公開或不公開)、主持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以及可以申請迴避和委託**人等事項。

第三十七條聽證公告是交通管理部門公開進行聽證時,通知相關利害關係人報名參加聽證會的文書。

「聽證會須知」欄應當詳細填寫申請參加聽證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滿足的條件,清楚告知參加聽證會的各項注意事項。

第三十八條聽證委託書是當事人或第三人不能親自參加聽證,委託相關人員參加聽證,**其行使聽證權的文書。

聽證委託書應當清楚界定委託許可權。

第三十九條聽證筆錄是指記錄聽證過程和內容的文書。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欄填寫上述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聽證記錄」應當寫明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違法事實、證據和處罰意見,當事人陳述、申辯的理由和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證據,證人證言、質證過程等內容。

當事人或其委託**人、主持人、書記員應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並在尾頁註明日期;證人應當在記錄其證言之頁簽名。

21交通行政執法文書製作規範 摘錄

第八條交通行政執法文書中 案由 填寫為 當事人姓名 名稱 涉嫌違法行為性質 案 例如 未取得從業資格證從事道路運輸案。第九條當場處罰決定書 立案審批表 違法行為通知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對外送達的交通行政執法文書應當編註案號。編號模式為 行政執法機關簡稱 執法門類 文書類別 年份 文書順序號。例如 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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