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交通行政執法文書製作規範 摘錄

2021-04-05 15:29:00 字數 4683 閱讀 3932

第八條交通行政執法文書中「案由」填寫為「當事人姓名(名稱)+涉嫌違法行為性質+案」,例如:xxx未取得從業資格證從事道路運輸案。

第九條當場處罰決定書、立案審批表、違法行為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對外送達的交通行政執法文書應當編註案號。

編號模式為:行政執法機關簡稱+執法門類+文書類別+年份+文書順序號。例如:

河北省石家莊市交通局年2023年作出的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編號為:冀石交罰[2008]10號。

第十五條交通行政執法文書中註明加蓋交通行政執法機關印章的地方必須加蓋印章,加蓋印章應當清晰、端正。

執法文書尾部要求簽名或註明日期的,必須準確無誤,並由執法人員、審核人、審批人等手簽姓名,不得機打。

(注釋:按《湖北省交通行政執法文書管理規定》,需加蓋交通行政執法機關印章的文書,屬委託執法的港航類應使用「×××交通局(委)行政處罰專用章」,屬法規授權的海事、船檢類應使用「×××地方海事局(處)」印章。)

第十六條現場筆錄是指用於記錄現場有關人員基本情況、主要違法事實和主要證據的文書:

(一)「執法地點」欄應填寫執法時所處位置,具體到門牌號、房間號、體現現場特徵。

(二)「執法時間」欄應包括起始時間,具體到分;

(三)「主要內容」欄填寫現場檢查中發現的主要違法行為所發生的時間、地點、事件經過及主要證據等相關內容,要求準確、全面反映現場的客觀狀態。

第十八條立案審批表是指交通行政執法機關在辦理一般程式案件中,用以履行報批立案手續的文書:

(一)「案件**」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註明執法檢查發現、群眾舉報、**投訴、上級機關交辦等。

(二)「案件基本情況」欄應當寫明立案的事實根據,摘要介紹案情和敘述違法事實。如果是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違法事實,應當寫明檢查方式、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以及違法標的物的形態、質量和數量;如果是單位和個人舉報或者是接受移交的案件,應當將舉報人、移送機關陳述、介紹的違法事實如實寫明;

(三)「立案依據」欄由受案機構負責人填寫違法行為違反的法律條款,應寫明法律全稱,並具體到款、項、目,不必提出處罰種類和數額;

(四)「受案機構意見」欄應當根據案情提出「建議立案調查」等明確意見,由受案機構負責人簽名並註明提出意見的日期。

(五)「負責人審批意見」欄應當由交通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根據案情提出明確意見。同意立案的,應當寫明「同意立案」,同時明確兩名以上具體承辦人;不同意立案的,應當寫明「不予立案」。

(注釋:交通行政執法機關主動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案件,可不經過立案環節。)

第二十條詢問筆錄是指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向相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案件情況的文字記載:

(一)做到一人一錄,不得在乙份詢問筆錄中詢問多人;

(二)「詢問時間」應包括起始時間,具體到分,並註明「第x次詢問」;

(三)詢問地點應具體到門牌號、房間號等;

(四)詢問筆錄應當記錄被詢問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況,包括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情形、事實經過、因果關係及後果等;

(五)詢問筆錄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不得相互矛盾(特別是時間、地點、數量、金額等具體情節);

(六)詢問人提出的問題,如被詢問人不回答或者拒絕回答的,應當寫明被詢問人的態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並用括號標記。

第二十一條勘驗(檢查)筆錄是指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對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場所等進行檢查或者勘驗的文字圖形記載和描述;

(一)勘驗(檢查)情況及結果應當包括檢查的過程,檢查的內容、範圍和方式,被檢查人或被檢查單位的有關人員是否到場等內容;

(二)需要繪製勘驗圖的,可另附紙;

(三)對現場繪製的勘驗圖、拍攝的**和攝像、錄音等資料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第二十五條證據登記儲存清單是指交通行政執法機關在查處案件過程中,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進行登記儲存時使用的文書:

(一)先行登記儲存得證據由被檢查人就地儲存;

(二)交通行政執法機關可以在證據登記儲存的相關物品和場所加貼封條,封條應當標明日期,並加蓋交通行政執法機關印章。

(三)文書中應當對被儲存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作清楚記錄,便於準確判斷物品及其價值;

(四)當事人應當簽署「上述物品經核對無誤」的意見並手籤姓名和簽收日期,當事人不在現場或拒簽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文書上註明情況;

(五)物品清單空白項應做劃線處理,不得空白。

第二十六條 :

(一)當事人姓名(名稱)應與證據先行登記儲存清單中的當事人一致;

(二)物品具體處理決定意見應當包括:全部或部分退還、送交有關機構檢驗或鑑定、依法予以沒收、移送其他機關等;

(三)作出退還決定的,應當有當事人「上述物品已全部退還」的意見記載、接受時間以及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的簽名。

第三十條責令改正通知書是指交通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違法行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內糾正違法行為的文書:

(一)違法事實表述要簡明、清晰,一般要註明違法時間、違法地點、違法行為性質、數量等情節;

(二)違反的法律和責令改正引用的法律要寫全稱,適用的專業法有責令改正依據的,應當引用專業法;適用的專業法沒有責令改正依據的,應當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三)可以立即改正的,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並可將改正結果注於責令改正通知書下方;不能立即改正的,應當寫出明確的責令整改期限;

(四)責令改正的內容應當盡量明確。

第三十三條案件處理意見書是指案件調查結束後,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就案件調查經過、證據材料、調查結論及處理意見報請交通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審批的文書:

(一)「案件調查經過及違法事實」欄應當註明違法行為發現時間、發現途徑、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發生地點、違法行為內容等違法事實、情節和後果,以及開展調查取證的全部過程;

(二)「調查結論和處理意見」欄應當由執法人員根據案件調查情況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據以立案的違法事實不存在的,應當寫明建議終結調查並結案等內容;對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寫明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及法律依據等;

(三)「法制工作機構審核意見」欄應當寫明具體審核意見,由法制工作機構負責人簽名;

(四)「行政執法機關審批意見」欄由交通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明確寫明「同意承辦人意見」或者寫明同意作出處理決定的全部內容,不得只寫「同意」。

第三十四條違法行為通知書是指交通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文書:

(一)主送一欄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個人姓名或者單位全稱;

(二)寫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以及當事人違法行為發生的具體時間,對違法事實的描述應當完整、明確、客觀,不得使用結論性語言;

(三)寫明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全稱及具體條款項;

(四)寫明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及法律依據,罰款處罰的應當寫明罰款數額;

(五)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及法定期限,並註明聯絡人、聯絡**和交通行政執法機關位址等。

第四十一條 :

(一)討論時間應包括起始時間,具體到分;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筆錄的製作時間不得早於證據取得的時間(如訊問筆錄的製作時間),不得晚於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作出時間;

(二)討論地點應具體到門牌號、房間號;

(三)「案件簡介」應當包括:案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法律依據、當事人意見等;

(四)「討論記錄」欄中要明確每個人的意見;

(五)集體討論記錄要有明確的結論性意見,結論性意見要與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的處理決定一致;

(六)「出席人簽名」欄應由全體出席人本人簽名,體現集體負責制。

(注釋——「較重行政處罰」包括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證照、較大數額罰款。「較大數額罰款」的具體標準是: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萬元以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上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指交通行政執法機關依法適用一般程式,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使用的文書:

(一)「違法事實及證據」欄應當寫明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違法行為的情節、性質、手段、危害後果及能夠證明違法事實的證據種類(名稱)等情況;

(二)對違法事實的描述應當全面、客觀,闡明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即何時、何地、何人、採取何種方式或手段、產生何種行為後果等;列舉證據應當注意證據的證明力,對證據的作用和證據之間的關係進行說明;

(三)處罰依據應當寫明作出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規章的全稱,有款、項、目的,必須具體到款、項、目,特別是項的表述要規範;

(四)引用法律依據的順序按效力位階高低引用,效力位階高有限引用,不得引用法律、法規、規章以外的檔案作為處罰依據;不得引用未經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作為處罰依據;

(五)處罰內容應當主次分明、具體明確,寫明處罰種類、數額、期限等,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寫明指定的收款銀行名稱和帳號,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用斜線標誌;

(六)應當對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的採納情況及理由予以說明;對經過聽證程式的,文書中應當載明;

(七)有從輕或者減輕情節,依法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應當寫明;

(八)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法律、法規規定復議前置的,可以只告知行政復議的途徑和期限;

(九)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交通行政執法機關印章。

(注釋:行政復議機關按照交通部2023年頒布的《交通行政復議規定》第4條、第6條確定。)

第四十八條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書是交通行政執法機關向人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所使用的文書:

(一)寫明受理強制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的全稱,受理法院一般為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執行標的為不動產的,受理法院為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

(二)寫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是否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提起行政訴訟或寫明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判決的有關情況;

(三)寫明當事人應當履行的處罰內容,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處罰內容、復議決定書中確認的處罰內容和法院裁決確認的處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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