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證據收集和執法卷宗規範培訓

2021-03-04 04:52:22 字數 4961 閱讀 1436

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證據種類和收集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3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條第2款規定: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無效。據此,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需遵循「先取證,後裁決」的原則,或者說在合法的動機下循著法定處罰要件去取證然後裁決的原則(行政處罰是行政管理的一種手段,法定目的很強)。從行政處罰和行政訴訟這兩方面看證據都是核心,並且從行政訴訟的高度去要求行政處罰中的證據運用,才能確保行政執法的有效性和體現法律的公平性(行政案件中的證據在行政處罰中由行政機關採集審查,在行政訴訟中由人民法院審查確信,這種審查確信是終局的)。

(一)、證據的概念。

什麼是證據?這是訴訟實踐和訴訟理論中十分重要的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1款規定: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這是我國立法上對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所下的定義。他概括了訴訟證據的基本特徵,反映了它的本質屬性,是科學的。

我們認為,上述規定也符合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的證據,因為它們都是在訴訟過程中可用以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其本質是相同的。

作為證據,不論行政、民事或刑事證據,均具有三項基本屬性即「合法性、關聯性和客觀性」。

(二)、證據的「三性」。

1、證據形式法定。

行政執法證據的類別是如何確定的呢?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條中明確規定了作為行政證據的七種證據:(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陳述,(六)鑑定結論,(七)勘驗筆錄、現場檢查筆錄。

故此,證據必須符合上述七種法定形式。在《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式的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了證據種類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行政相對人陳述、調查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檢驗檢定或者鑑定結果。

無論是《行政訴訟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條中規定的證據種類還是《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式的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證據種類,證據的法定形式基本一致。《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式的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證據種類,並沒有超出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章第三十一條中規定的證據種類,只是表述略有不同而已。

2、證據取得的方式合法。

任何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辦理程式的規定》第四章調查取證章節中明確規定,調查取證必須由兩名執法人員參加。這就是對質量技術監督執法證據取得的法定要求或證據**形式的要求。證據取得形式、程式非法,直接導致證據喪失證明效力。

證據只能由執法人員依照法律的規定程式,進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審查認定,即運用證據的主體要合法,每個證據的**程式要合法,證據必須具備合法的形式,其是證據客觀性和關聯性的重要保證,也是證據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條件。此審查判斷的作用:執法的主體、程式、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證據的形式等要合法,如執法人員沒出示執法證件並記錄,那麼在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筆錄》,就是無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7條規定的1、2、3、5、6、7、8項就是幾種具體的審查判斷方法。本著行政訴訟質證的要求,收集的每個證據都要留有執法合法的印記,如做調查筆錄時要亮明身份出示證件並記錄在筆錄中。

3、證據的客觀真實性。

證據的作用在於還原客觀現實,它所反映或證實的內容必須是真實的。行政機關辦理行政執法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在其發生、發展過程中,作用於現場和周圍環境,常常會留下痕跡、物品,引起場所的變化,為在場人耳聞目睹,有所感知。行政執法機關辦理案件時,必須借助這些痕跡、物品和了解案件情況的人所作的陳述,來認識案件的事實真相,也就是要將它們用作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

這些因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等所造成的證據,都是確實存在的事實,是不依執法人員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所有的痕跡、物品、檔案等實物證據,固然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案件事實為當事人親自實施和經歷,為在場人所了解,因而可以用言詞陳述出來,也同樣是確確實實的事實,是客觀現實中已發生的。

證據事實是案件事實在不同層面不同角度不同階段不同形式上的反映,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而存在的事實。行政執法也是通過證據把客觀真實表現法律真實的過程。此審查判斷的作用有:

a執法人員不能把個人主觀的判斷,或人們的想象、假設、推理、臆斷、虛構等作為定案的證據適用;b違法產品的貨值金額、違法所得或非法收入的計算不能籠統的計算,不能僅聽相對人陳述的**和數量以及交稅情況,要有充分的證據並予以計算。c證據必須有正確的**。

4、證據的關聯性。

這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且它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絡,從而能夠說明案件事實。正因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單獨或與其他事實一道證明保證案件真實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為證據的事實與要證明的事實沒有聯絡,即使它是真實的,也不能作為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

關聯性分為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證據證明的內容必須與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有直接關係;第二層含義是若干個證據之間相互關聯,相互印證,對待查案件事實形成乙個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反映案件事實的原貌。

即使對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為,對於求證來說,也是已經發生的案件事實,證據的關聯效能明確調查和收集證據的方向和範圍,保證及時收集各種證據,查明案件真相。所以證據關聯性的審查判斷的作用在於將看似散亂無章的證據材料統一在案件的事實上,然後才能判斷是否違法,怎樣去取證證明行政處罰的要件。

對於質量技術監督行政機關而言,證據又有其部門特性:

1、技術性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的特點就是技術這兩個字,其有著眾多的技術部門,包括質量檢驗、計量鑑定、特種裝置檢驗、纖維檢驗等,所依據的質量法、計量法、標準化法等基本上都是以國家頒布的標準和檢定規程去判定管理物件的行為是否合所以法,在質量技術監督的行政處罰中檢驗報告和檢定報告這類證據基本上是必備的。

2、重複使用性。行政處罰中的證據既是行政處罰的依據又是行政訴訟的基礎,並且在處罰和訴訟中證據(在訴訟中證據的範疇要大,包括案件審理記錄等)基本是一致的,因為證據對執法主體而言既是裁定處罰的依據又是證明其執法行為合法的依據,前者是依強大的行政力量主動地收集、審查、運用,執法主體與相對人地位是不平等的,而後者是行政訴訟法的證據分配原則被動地舉證,執法主體與相對人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對執法主體而言,只有去從行政訴訟的高度去收集審查運用證據才能確保行政處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簡言之就是本著訴訟去處罰。這個特點就是以上御下以平等之嚴密統籌取證之規範。

3、證據程式性。行政處罰中有程式性證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行政處罰中的程式性證據則有更多的要求,尤其是證據程式性方面,或說取證的環節方面,在時間方法上有嚴格要求。比如檢驗報告這一證據的收集和運用,前有抽樣原始記錄,抽樣單,委託檢驗書,後有檢驗結果告知書和複檢權利通知書(實際運用中這兩種合二為一),如果缺任一環節和程式證據,或者時間和程式發生錯亂,那檢驗報告這個證據材料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

(3)、證據的種類和收集

1、書證。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畫等所表達和記載的思想內容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書面檔案或其它物品。具有穩定性強,易於儲存,不受載體限制特點。

按照是否屬於國家職能部門在其職權範圍製作的文書分類,書證又分為公文性書證與非公文性書證。

例:結婚證、房產證、營業執照為公文性書證;借據、擔保書、買賣合同為非公文性書證。

還有就是與違法事實書證相對應的程式性文書。行政處罰中不僅要證明相對人違法還要證明執法主體的合法,程式性文書就是這方面最重要的證據;相對人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認證證書,委託書等;相對人提供的檢驗報告,帳冊,合同,標籤,生產規章制度,**表等;**、傳真件等。

按書證的**分為原本、正本、副本、節錄本、影印(影印)本、譯本,書證**分類的意義在於原始書證,即書證原件與書證影印件證明效力不同,例如未經查證核實的影印件不能作為案件證據使用。故此,原始書證可以作為直接證據使用,而書證的影印件則屬於間接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

除了上述執法機關依職權調取的書證外,主要的書證收集方法為行政主體的製作。製作書證的內容和形式有:執法證件的亮明,執法人員的人數,來由,目的等的記載,通知書和告知書等的送達,調查筆錄的製作等等。

其必須真實,塗改處有簽章或押手印。送達文書如果拒簽,則須有證人證明等方式證明送達。這裡更需要注意的是內部的程式性要求,有些相對人雖然不清楚,也不影響案件的實體,但執法主體如果沒有按要求去做,則在訴訟中依然可能敗訴,也可能在申請強制執行中被裁決掉。

如聽政權利的告知尤其是較大數額的告知,告知書到處罰決定書的期間,處罰決定書宣告後送達的期間,登記儲存的期間,查封扣押期間與產品保質期間的衝突問題,複檢期間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衝突問題,送被檢樣品的方式和途徑問題,等等。這些問題如果沒有認識到,或者沒有作到,都會影響到書證的證明力問題,或者說程式違法問題。另外還有執法中執法人員拍的**,使用此證據材料時要附有文字說明材料。

傳真件可以直接作為書證使用;相對人提供。相對人提供的書證應由其註明提供時間和與原件核對無誤.在實際執法過程中,有許多是相對人不願意提供的推說沒有,甚至提供假材料的,常常增加執法的難度,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關於問題的規定》本著公平的原則有如下規定:被告在行政程式中依照法定程式要求原告提供證據,原告依法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訴訟程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採納。

那麼行政主體則需要證明「依法定程式要求過」,由此行政主體則需要在調查筆錄或者通知書中有明確的告知行為,並體現在相關書證中;複製。行政主體在現場檢查時,法律賦予對有關書證複製的權利,甚至有的可以查封、扣押;查詢。對有關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可以查詢取得。

但對此應當在案卷中附有說明材料。

要求:書證須真實,製作須合法。包括:

複製的和行政相對人提供的需與原件核對無誤並簽字予以確認,並註明時間和出處;行政主體製作的每一頁書證應當有執法人員、相對人、製作者的簽名或蓋章,並且表明是不是真實意思的表示;塗改處押有手印。

執法機構調取書證的注意事項

①、盡量提取書證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屬於書證的原件),提取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取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影印件、**、節錄本

②、提取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複製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註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後加蓋其印章;

③、提取報表、圖紙、會計帳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

2、物證

物證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徵、內在屬性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實體物和痕跡。例如:質量存在問題的食品、鋼材等。

物證具有客觀性、不可替代性、關聯性、間接性等特徵。主要包括:違法行為使用的工具。

比如造假用的印版模具,生產地條鋼用的中頻爐等;違法行為的結果。如成品、標籤、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計量器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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