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人員遠端教育培訓 行政執法文書 主講王志永

2022-11-15 12:27:06 字數 4730 閱讀 1092

行政執法文書

本課學習重點:

行政執法文書概述

行政執法文書的效力、功能

行政執法文書的格式

行政執法文書的語言與表達

行政執法文書的分類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文書的製作

其他行政執法文書的製作

行政執法文書存在的問題及完善措施

文書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為了憑證、記載、公布和傳遞的需要,以文字方式在一定的書寫材料上表達思想意圖的書面記錄。文書分為私人文書和公務文書。私人文書是指個人與個人之間為私事來往活動所形成和使用的書信材料;公務文書則是機關單位在公務活動中形成和使用的書信材料,是傳達方針政策、法律法令、報告工作、交流情況等的一種工具。

行政執法文書屬於公務文書之一種,但又與其他公務公文有顯著不同的特性,是相對獨立的公務公文文種。

行政執法文書與裁判文書、檢察文書、仲裁文書等司法文書又具有共同的特質,都是為法律實施而製作與使用。行政執法文書是行政機關依法辦理各類行政案件的載體,也是考量行政執法行為是否合法、合理的重要證據。本課對行政執法文書的概念、行政執法文書效力與功能、行政執法文書的分類、行政執法文書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了研究,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文書製作、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執法文書的種類及製作要求、改進與完善措施等問題進行講解。

第一節行政執法文書概述

行政執法文書的概念

行政執法文書的特徵

行政執法文書與司法文書的區別

行政執法文書的分類

一、行政執法文書的概念

行政執法文書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在從事行政執法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所制定、使用與認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義的檔案的總稱。包括行政確認文書、行政許可文書、行政檢查文書、行政強制文書、行政處罰文書、行政徵收文書、行政復議文書、行政裁決文書等。

這一概念包括如下含義:

1.行政執法文書的製作、使用和認可機關是行政執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不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部門,行政執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中承擔其他職責、不具備行政執法權的部門製作、使用與認可的法律檔案不能視作行政執法文書。

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製作行政執法文書。

2.執法文書要依法製作、使用。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文書的製作、使用和認可,必須嚴格遵循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程式和要求進行,不能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3.行政執法文書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反映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行政執法部門在行政確認、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徵收、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等執法階段的內容和過程。凡是與上述執法階段活動無關的活動,都不是行政執法文書反映的內容。

4.行政執法文書是法律實施的載體。行政執法文書是由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具有行政執法職責的部門代表國家行政管理權而製作的一種法律文書,是國家法律法規在行政執法活動中的具體實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意義。

5.行政執法文書是法律內容的體現。行政執法文書同其他法律文書一樣,是代表國家意志,忠實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忠實於人民的利益,忠實於事實真相的。

它是為維護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懲治各類違法、保護公民合法權利服務的。

上述內容構成了行政執法文書的完整概念。正確理解行政執法文書的概念和正確製作與使用行政執法義書,對於加強和指導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增強法治觀念、提高依法行政意識;對於促使行政程式完善,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依法教育行政管理相對人,減少行政管理糾紛;對於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提高執法質量,不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二、行政執法文書的特徵

1.製作主體的特定性與合法性。行政執法文書只能由法定行政執法主體製作,且行政執法主體只能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制定相應的執法文書。

2.內容的客觀性與指導性。行政執法的內容關涉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案件處理的結果,其製作必須以案件的客觀事實為立論和適用法律的根據。

行政執法文書的每一項重要事實都必須有相關證據的佐證。行政執法文書所表述的事實要具有法律的意義,認定事實要符合法律判斷的邏輯推理,處理結論要有法律依據。

3.形式的要式性與規範性。行政執法文書大多數由***部門依法規定形式、製作範本。且要求執法文書格式統一,書寫標準統一,製作和使用符合程式規定。

4.從屬性與排他性。行政執法文書必須從屬於法律,依據法律的規定擬寫,以法律規定的程式發布與送達,其效力和後果依法律的規定而產生。

行政執法文書不能由其他文書替代,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變更和撤銷。

5.效力的特定性和強制性。行政執法文書針對特定的人和事作出,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不能重複使用,不溯及既往,也不針對未來,執法文書有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的法律效力,只要是生效的執法文書,當事人必須遵守和履行文書所設定的相應義務。

三、行政執法文書與司法文書的區別

1.製作主體不同。行政執法文書的製作主體包括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司法文書的製作主體包括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以及公證機關、仲裁機關等。

2.適用的法律依據的範圍不同。製作行政執法文書的法律依據的範圍主要是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等有關行政管理的實體與程式的法律法規。

製作司法文書的法律依據的範圍則相對較多,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管理、經濟管理、環境保護、社會保障等多方面的實體與程式法律法規。

3.功能不同。製作行政執法文書的目的在於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維護行政管理秩序,維護人們生產、生活和從事與生產、生活有關的各種活動所需要的秩序,同時也具有維護人們的權利和自由的目的。

司法文書製作的根本目的在於解決社會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正。

四、行政執法文書的分類

1.從製作主體的角度,將行政執法文書分為稅務機關的行政執法文書、公安機關的行政執法文書、工商機關的行政執法文書、海關的行政執法文書等。

2.從製作的法律依據的角度,將行政執法文書分為行政許可文書、行政處罰文書、行政復議文書、行政訴訟文書、行政賠償文書等。

3.從製作方法的角度,將行政執法文書分為填寫式文書和敘述式文書等。

4.從用途的角度將行政執法文書分為申請類文書、強制類文書、處罰類文書、救濟類文書、決定類文書、證據類文書等。

5.從製作的難易程度角度,將行政執法文書分為**類文書,填寫類文書、筆錄類文書、決定類文書、報告類文書等。

6.從具體行政行為與執法文書相對應的角度,將行政執法文書分為行政確認類文書、行政許可類文書、行政檢查類文書、行政強制類文書、行政處罰類文書、行政徵收類文書、行政裁決類文書、行政復議類文書、行政賠償類文書等。

第二節行政執法文書的效力、功能

行政執法文書的效力

行政執法文書的功能

一、行政執法文書的效力

1.確定力。確定力是指行政執法文書一經作出和送達,非依法定原因和法定程式不得隨意改變或者撤銷的效力。

行政執法文書的確定力,對於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都有制約作用。相對人不得否認或者隨意理解執法文書,也不得擅自改變執法文書。行政執法文書的確定力是一種相對確定力,如果執法文書的內容確有違法和不當,行政相對人可以通過法律規定的途徑主張權利,由有權機關對違法和不當的執法文書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2.拘束力。拘束力是指行政執法文書一經作出和送達,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對其內容有遵守與服從的義務。

一方面,行政主體負有服從或者遵守執法文書的義務,也負有保障相對人權利實現或者義務履行的職責。上一級行政機關固然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下級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執法文書,但這種改變或者撤銷必須遵循法定程式。另一方面,相對人對執法文書設定的義務有遵守和服從的義務。

3.執行力。執行力是指執法文書的內容得以全部實現的效力。

執法文書一經作出和送達,行政相對人必須遵守並履行執法文書確定的義務,如果行政相對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履行義務,行政主體可以依法採取必要措施強制其履行。執法文書的強制執行包括執法主體自力強制執行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兩種。如果法律並未規定執法主體具有自力強制執行力,則行政主體在相對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確定義務時,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在執法文書確定的內容沒有實現之前,執法文書的執行力一般是不停止的,除非相應執法文書經法定程式被確認為無效或者予以撤銷。執法文書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也不停止執行,只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情況下才可以暫時停止執行。

4.公定力。公定力是指執法文書一經作出和送達,即對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

執法文書的公定力是公共權力的特性所決定的。公共權力是社會中至高無上的、公認的和法定的權力。由於行政權力的公認和法定,而執法文書又是行政權力運用的載體,故執法文書具有公定力是十分自然的。

執法文書的公定力並不意味著執法文書一經作出和送達就真正合法、有效,並不等於不能對其提出懷疑和異議。

當執法文書的合法與有效受到懷疑時,相對人可以通過法定途徑尋求救濟,使執法文書的公定力得到否定。否定了執法文書的公定力,其實也就是否定了執法文書的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執法文書不具有法律效力,相對人的權利義務自然不受影響。

從行政權力的約束控制看,執法文書公定力的存在,一方面使合法、合理的執法文書的執行變得順利,另一方面也使對違法、不當的執法文書的約束成為可能。因為歸根結底,執法文書的公定力是一種被推定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這就為有權機關對行政執法文書予以審查提供了時間和空間。

二、行政執法文書的功能

1.承載功能。承載功能是指行政執法文書具有以文字忠實記錄和表現行政相對人法律行為、行政執法過程、行政處理行為結果的功能。

行政執法文書的這種記載和表現是最原始的、最常見的方式。同時,這種記載還具有法制宣傳方面的作用,為法制宣傳提供文字材料和真實案例。

2.規範功能。規範功能是指行政執法文書具有進一步規範執法行為,引導執法人員嚴格依法行政的功能。

執法文書不僅是執法活動及其處理結果的文字載體,而且也是執法程式的重要組成部分。執法主體是否按照執法文書的格式要求填寫或者製作執法文書,是衡量執法行為程式合法與否的重要尺度。如果執法文書的製作不符合要求、不規範,則不僅直接影響執法文書的效力,而且還表明了執法程式本身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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