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病傷殘亡處理辦法

2022-11-13 21:15:06 字數 4416 閱讀 7795

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員工病傷殘亡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第一條為規範和妥善處理員工病、傷、殘、亡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法律法規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簡稱自治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關政策規定,並結合塔里木油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與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

第二章第二章員工非因工病傷殘亡的處理

第三條第三條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的,根據本人實際工作年限和分公司工作年限(包括原石油企業工作時間,下同)分別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㈠、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分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㈡、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分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九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第五條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病假在6個月以內的,由用人單位按月付給病傷假工資,標準相當於員工本人患病或受傷前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百。其中:在分公司工作年限不滿二年的為百分之六十,已滿二年不滿四年的為百分之七十,已滿四年不滿六年的為百分之八十,已滿六年不滿八年的為百分之九十,已滿八年及八年以上的為百分之百。

第六條第六條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病假滿6個月後,且在規定醫療期內的,由用人單位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標準相當於員工本人患病或受傷前工資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其中:在分公司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為百分之四十,已滿一年不滿三年的為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的為百分之六十。

第七條第七條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中心按有關規定報銷。

第八條第八條員工經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的疾病或非因工致殘,醫療期滿或醫療期內醫療終結,由勞動鑑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1、 ㈠、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2、 ㈡、被鑑定為五至六級的,且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可按分公司有關規定辦理內部退養,按月享受內退生活費。

3、 ㈢、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第九條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分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發給不低於本人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第一十條第十條員工患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由社會保險中心或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下列待遇:

(一)、喪葬補助費:標準為自治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二個月。

(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準是,供養一人的為死者生前本人工資的六個月;供養二人的為九個月;供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為十二個月。

(三)、困難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上確實有困難的,用人單位可酌情給予5000元至10000元的經濟補助。

(四)、需死亡員工外地親屬前來協助處理善後事宜的,用人單位最多可給予報銷一至二人的單程飛機票和單程火車硬臥車票。

第三章第三章員工因工病傷殘亡的處理

第一十一條第十一條員工或用人單位必須在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分公司人事處提出工傷報告。人事處依據職工工傷報告、醫院初次**診斷書或職業病說明書及工傷調查取證等,及時作出是否認定工傷的決定。

員工工傷處理程式按照《塔里木油田職工工傷管理暫行辦法》(塔油髮[2000]52號)執行。

第一十二條第十二條員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需要停工**的,根據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乙個月至二十四個月醫療期,嚴重工傷或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三十六個月。

工傷醫療期的時間由**工傷的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

工傷醫療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第一十三條第十三條員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工傷津貼,標準相當於員工本人受傷前工資收入。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後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第一十四條第十四條員工**工傷或職業病所需要的**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等由社會保險中心按照有關規定報銷。

員工工傷需要住院**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分公司員工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准轉外地醫院**的,所需交通、住宿費由用人單位按照分公司員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員工**非工傷範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十五條第十五條工傷員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安置假肢、儀眼、鑲牙和配置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由社會保險中心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費用。

第一十六條第十六條員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或者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及時進行勞動鑑定,評定傷殘等級和護理等級。

第一十七條第十七條員工因工致殘或患職業病,勞動能力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係,享受以下待遇:

(一) (一) 由社會保險中心按月發給傷殘撫卹金,標準相當於員工傷殘前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級百分之九十,二級百分之八十五,**百分之八十,四級百分之七十五。

(二) (二) 由社會保險中心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於員工傷殘前本人工資的十八至二十四個月。其中:一級二十四個月,二級二十二個月,**二十個月,四級十八個月。

(三) (三) 患病**的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報銷。

(四) (四) 易地安家的,由房產管理部門發給相當於自治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的安家補助費。

第一十八條第十八條員工因工致殘或患職業病,勞動能力被鑑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用人單位安排工作,並可享受以下待遇:

由社會保險中心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於員工傷殘前本人工資的六至十六個月。其中:五級十六個月,六級十四個月,七級十二個月,八級十個月,九級八個月,十級六個月。

傷殘程度為五級或六級,且連續工齡已滿十年的,可按分公司有關規定辦理內部退養,按月享受內退生活費;傷殘程度為五級或六級,連續工齡不滿十年,且企業難以安排工作的,可終止勞動關係,按月或一次性發給傷殘撫卹金,標準相當於員工傷殘前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傷殘程度為七級至十級,員工本人自願自謀職業並經分公司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後本人另行擇業的,由用人單位按自治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十二至二十乙個月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其中:七級二十乙個月,八級十八個月,九級十五個月,十級十二個月。

第一十九條第十九條工傷員工經評殘並確認需要護理的,按照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確定護理等級,享受護理待遇。其中,達到五項條件的,為全部護理依賴;達到其中四項或三項條件的,為大部分護理依賴;達到其中二項或一項的,為部分護理依賴。工傷護理費由社會保險中心依照等級分別按自治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

十、百分之四

十、百分之三十發給。

第二十條第二十條員工因工死亡由社會保險中心或用人單位支付下列待遇:

(一) (一) 喪葬補助金,標準為自治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六個月。

(二) (二) 供養直系親屬撫卹金,標準是:配偶每月按自治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四十發給;其他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百分之十。

供養直系親屬撫卹金總額不得超過死亡員工生前工資。撫卹金標準可按有關規定適時調整。

(三) (三)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自治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四十八至六十個月,其中,符合《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第(一)(三)(四)(七)(八)(十)款的,發給四十八個月;符合第八條第(二)(五)(六)款的,發給五十四個月;被授予烈士稱號的,發給六十個月。

符合第十七條規定享受傷殘撫卹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前款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發給。

(四) (四) 死亡員工外地親屬前來協助處理善後事宜的,用人單位最多可給予報銷一至四人的單程飛機票和單程火車硬臥車票。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領取傷殘撫卹金的員工和因工死亡員工的遺屬,按月領取撫卹金存在困難的,經協商同意,可一次性領取並解除保險關係。一次領取時間不足十年(含十年)的,按實際時間計算領取;超過10年的,一次領取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本人每月應領取金額的120倍。

第四章第四章員工意外失蹤或因交通事故傷殘亡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員工意外失蹤或因交通事故傷殘亡的,應先根據事故發生原因等,區分為因工還是非因工。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員工意外失蹤或因交通事故傷殘亡屬於非因工性質的,按本辦法第二章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員工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從事故發生的下個月起三個月內,本人工資照發,從第四個月起停發工資,對失蹤員工的供養直系親屬按月發給撫卹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金和其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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