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2021-03-04 01:35:55 字數 4361 閱讀 528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員工意外事故管理,加強公司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員工的意外事故風險,保障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類別和定義

第三條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四條工傷事故工傷事故是指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下列情形,均屬於工傷事故範疇: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事故傷害;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納入工傷事故範疇內: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

(二)醉酒而導致**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未經任何授權、許可便擅自行事而發生的**事故;

(五)其它意外傷害情形。

第三章意外傷害事故申報

第六條發生意外傷害事件時,事故發生部門負責人必須及時採取救治措施,並第一時間向安全主管部門匯報:

(一)涉及治安或交通事故須第一時間報警處理;

(二)發生人身傷害情況,須報「120」急救或送至附近醫院及時**。 第七條受傷害員工需在事發一周內填寫《員工意外傷害事故報告表》按流程報備審核,因個人原因遲報所致的相應責任由本人承擔。

第八條部門負責人承擔本部門的意外傷害事件的調查工作,於一周之內形成文字報告與《員工意外傷害事故報告表》一併交至公司工程管理部。調查報告由以下內容組成:當事人姓名,具體崗位和到崗時間、意外傷害事件的具體經過、原因分析、 事故責任的初步認定及理由、事後的整改與預防措施。

第九條工程管理部接到《員工意外傷害事故報告表》,需進行登記、調查、形成初步處理意見,依據相關法規條例及公司規定分類報送。

(一) 涉及工傷的,應按照公司工傷事故處理規定執行;

(二) 不屬於工傷事故的,應協助員工所在部門、受傷員工本人及其家屬做好善後工作,保障員工權益。

第四章工傷事故處理

第十條工傷分類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工傷事故可分為五類:

(一)輕度傷害事故:指造成員工受傷,但傷情甚微,造成病休未滿一周(含一周),且醫療費用在800 元以下、無需住院**的事故。

(二)一般傷害事故:指造成員工肢體傷殘,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一般指員工負傷後需要住院**,或雖未住院**,但病休時間在一周以上,乙個月內的(含乙個月),醫療費用一般在800 元-3000 元,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通常是指手指骨折或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乙隻軋斷一節;輕微腦振盪,輕度灼傷、燙傷等。經勞動能力鑑定結果為十級傷殘或未到等級的。

(三)嚴重傷害事故:指造成員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無死亡的事故,一般能引起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病休時間在乙個月以上的, 第4 頁共9 頁醫療費用在3000 元以上的。經勞動能力鑑定結果為九級傷殘及以上的。

(四)死亡事故:是指員工因裝置、設施、作業環境不良或者違章操作導致員工當場致命傷害,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事故。

(五)職業病:是指生產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十一條處理機構

(一)工傷處理小組 1、由公司分管安全副總經理、工程管理部負責人、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專職安全員組成公司工傷處理小組。工傷事故發生部門負責人及安全員作為工傷處理小組臨時成員。 2、工程管理部為工傷事故處理的日常管理機構,對各部門上報的工傷事故進行核實,必要時組織調查及監督實施; 3、人力資源部為工傷事故處理的協調管理機構,負責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等相關事宜的辦理;建立健全公司工傷事故和員工職業健康檔案。

(二)工傷處理小組應做好工傷事故責任認定工作,確定事故性質,作出相應事故處理決定,監督糾正、預防措施的實施,並向上級報告工作。

第十二條工傷事故調查

(一)發生工傷事故後,事故發生部門應進行自查,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傷害情況,分清事故性質和責任,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以書面形式報工程管理部。

(二)公司專職安全員負責《工傷事故調查報告》的填寫和相關資料、資訊的蒐集整理工作,報各級領導審批,並歸檔備案。

(三)發生重度傷害及以上事故的,應對事故調查情況及處理措施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確定事故責任的原則

1、因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確定上的錯誤和缺陷,或因無工藝安全操作規程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確定者負責;

2、因裝置缺乏維護保養或帶病執行而造成事故,由裝置管理人員負責;

3、因無裝置作業指導書,或在裝置作業指導書中沒有對裝置重要執行引數的調整要領及調整方法作出詳細說明,導致操作不當發生事故的,由裝置管理人員負責;

4、因隨意拆除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事故的,由拆除者或決定拆除者負責;

5、因工作安排原因而發生事故的,由安排工作者負責;

6、因違反規定或操作錯誤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負責,但因部門未認真組織**安全教育和考試,操作者未經相關安全操作知識培訓而發生的事故,由安排工作者負責;

7、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生產工器具的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從而導致事故,由採購、**部門負責人負責;

8、對於已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部門能解決但未能及時解決而造成的事故,由部門負責人負責;部門無力解決且已呈報有關部門,未及時解決而造成事故,由貽誤部門負責人負責。

第十四條事故責任分析

根據工傷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及事故發生的原因,按照當事人在事故過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責任,事故責任分為直接責任、間接責任和領導責任三類。

(一) 直接責任指對事故的發生、延續、發展有直接因果關係的人員。有下列行為的人員,應負直接責任: 1、違章指揮,強令他人冒險作業而造成事故的; 2、故意拆除或損壞安全防護裝置、安全標誌而造成事故的; 3、發現事故隱患,未及時採取防範措施而導致事故發生的; 4、採購質量低劣的裝置、工具、原料、材料等造成事故的採購人員和管理人員; 5、不積極參與搶救,致使事故延續、發展的現場有關人員; 6、對事故發生、延續、發展有直接因果關係的其他人員。

(二) 間接責任是指對事故的發生、延續、發展有間接因果關係的人員。有下列行為的人員,應負相關責任: 1、事故所在部門負有管理責任的專案負責人、班組長等人員; 2、在事故調查申,干擾正常事故調查,隱瞞事故真相的人員; 3、與事故發生、延續、發展有關聯的其他人員。

(三) 領導責任是指對事故的預防和事故的發生、延續、發展負有組織、教育、管理責任的部門負責人和其他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應負領導責任: 1、規章制度不健全,或擅自變更規章制度和原定方案,或對違章作業不加以制止而造成事故的; 2、對員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或指派不熟悉某崗位的人員進行該崗位操作,或安排未經培訓安排上崗造成事故的; 3、未定期或未及時安排安全和裝置檢查,未及時排查裝置、設施、作業環境等存在的隱患而造成事故的; 4、對已發現的隱患和缺陷,未及時採取措施防範和整改,導致事故發生的; 5、對有關部門和個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意見和建議不採納、不整改,或對已發生過的事故不認真採取有效措施進行防範,導致同類事故重**生的; 6、指派專職司機駕駛非公司車輛或非專職司機駕駛本公司車輛而發生事故的; 7、強令司機駕駛故障車輛而發生事故的; 8、對事故發生、延續、發展負有組織管理責任的其他人員。

第五章懲處辦法

第十五條發生工傷事故後,對工傷事故責任人必須追究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視其情節輕重程度進行相應的處罰。對工傷事故責任者的處罰分為下述三種方式,處罰可按照下述一種或多種方式同時進行:

(一)行政處罰,從低到高依次分為:警告、通報批評、調離崗位、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二)經濟處罰:一次性罰款、下調工資;

(三)停崗學習第十六條在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工傷處理小組按照下列條款予以處罰:

(一)造成輕度傷害事故的,視情節對直接責任人及部門負責人處50-100 元的罰款;

(二)造成一般傷害事故的,視情節對直接責任人及部門負責人處200-400 的罰款;

(三)造成嚴重傷害事故的,視情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停崗學習 3-7 天,並處500-1000 元的罰款;對間接責任人作警告處分,並處 200-400 元的罰款;對事故發生部門負責人作通報批評,並處500-1000 元的罰款;

(四)造成死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作開除處理,並處 1000-3000 元的罰款;對間接責任人作警告處分,並處 500-1000 元的罰款;對事故發生部門負責人作撤職處分,並處 2000-5000 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作開除處理;對分管領導及安全主管部門負責人處 1000-3000 元的罰款;對公司專職安全員及事故發生部門安全員作警告處分,處 500-1000 元的罰款;

(五)造成職業病的,參照嚴重傷害事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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