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江山農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11-11 12:00:04 字數 5274 閱讀 7017

南通江山農藥化工股份****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工作制度(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南通江山農藥化工股份****(以下簡稱公司)的治理結構,提高公司內部控制能力,強化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實現董事會對經營管理的有效監督,化解各類風險,公司董事會根據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設立公司審計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計委員會)。

第二條公司董事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南通江山農藥化工股份****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有關規定,制訂本制度。

第三條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專門工作機構,對董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四條審計委員會依據《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規定獨立履行職權,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門和個人的非法干預。

第五條審計委員會所作決議,必須符合《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審計委員會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本制度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該項決議無效。

第二章人員組成

第六條審計委員會成員由三至五名委員組成,委員由公司董事擔任,其中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且必須有符合有關規定的會計專業人員。

第七條審計委員會委員由公司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八條審計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由獨立董事中的會計專業人士擔任。審計委員會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審計委員會會議,當審計委員會主任不能或無法履行職責時,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員代行其職責;審計委員會主任既不履行職責,也不指定其他委員代行其職責時,其餘委員可協商推選其中一名委員代為

1履行審計委員會主任職責並報董事會。

第九條審計委員會委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三年內不存在被**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情形;

(三)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審計等相關專業知識或工作背景;(四)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審計委員會委員在任職期間出現前條規定的不適合任職情形的,該委員應主動辭職或由公司董事會予以撤換。

第十一條審計委員會委員任期與同屆董事會董事的任期相同。審計委員會委員任期屆滿前,除非出現《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規定的不得任職之情形,不得被無故解除職務。

第十二條審計委員會因委員辭職或免職或其他原因而導致人數低於三分之二時,公司董事會應盡快選舉產生新的委員。

在審計委員會委員人數達到三分之二以前,審計委員會暫停行使本制度規定的職權。

第三章職責許可權

第十三條公司董事會辦公室根據審計委員會的要求,負責籌備審計委員會會議,準備和提交有關會議資料;在審計委員會閉會期間,公司審計部根據審計委員會授權,履行審計委員會部分職權。

第十四條審計委員會負責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了解國家金融、會計、稅收政策,向董事會提供相應的建議;(二)檢查公司會計政策、內控報告程式及相關內控制度的執**況;(三)審核公司重大財務會計決策、重大賬務處理事項;

(四)收集審計事務所關於對公司審計、財務、會計等方面管理的建議和意2見;

(五)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公司法律顧問,對其費用提供意見;(六)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七)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八)審核公司的財務資訊及披露;

(九)向董事會提交關於關聯交易公允性的意見;

(十)協助董事會審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重大投資和商品交易的資金計畫及使用情況;

(十一)協助制定和審查公司內控制度的落實情況;(十二)配合公司監事會進行監事審計活動;(十三)公司董事會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條審計委員會對本制度前條規定的事項進行審議後,應形成審計委員會會議決議連同相關議案報送董事會審議。

第十六條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必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第十七條審計委員會履行職責時,公司相關部門應給予配合,所需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章會議的召開與通知

第十八條審計委員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在每乙個會計年度內,審計委員會應至少召開兩次定期會議。第一次定期會議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召開,第二次定期會議在公司公布半年度報告的兩個月內召開。

審計委員會主任或二名以上(含二名)委員聯名可要求召開審計委員會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審計委員會定期會議主要對公司上一會計年度及上半年度的財務狀況和收支活動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審計委員會定期會議應採用現場會議的形式。臨時會議既可採用

3現場會議形式,也可採用非現場會議的通訊表決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制度另有規定外,審計委員會臨時會議在保障委員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作出決議,並由參會委員簽字。

第二十一條審計委員會定期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前5日(不包括開會當日)發出會議通知,臨時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前3日(不包括開會當日)發出會議通知。

第二十二條公司董事會辦公室負責按照前條規定的期限發出審計委員會會議通知。

第二十三條審計委員會會議通知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一)會議召開時間、地點;(二)會議期限;

(三)會議需要討論的議題;(四)會議聯絡人及****;(五)會議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條審計委員會定期會議採用書面通知的方式,臨時會議可採用**、電子郵件或其他快捷方式進行通知。

採用**、電子郵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時,若自發出通知之日起2日內未接到書面異議,則視為被通知人已收到會議通知。

第五章議事與表決程式

第二十五條審計委員會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舉行。

第二十六條審計委員會委員可以親自出席會議,也可以委託其他委員代為出席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審計委員會委員每次只能接受委託一名其他委員代為行使表決權,接受委託二人及以上代為行使表決權的,該項委託無效。

第二十七條審計委員會委員委託其他委員代為出席會議並行使表決權的,應向會議主持人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於會議召開前提交給會議主持人。

4第二十八條授權委託書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一)委託人姓名;(二)被委託人姓名;(三)**委託事項;

(四)對會議議題行使投票權的指示(同意、反對、棄權);(五)授權委託書簽署日期。

授權委託書應由委託人和被委託人簽名。

第二十九條審計委員會委員既不親自出席會議,亦未委託其他委員代為出席會議的,視為未出席相關會議。

審計委員會委員連續兩次不出席會議的,視為不能適當履行其職權,公司董事會可以撤銷其委員職務。

第三十條審計委員會委員每人享有一票表決權,所作決議應經全體委員(包括未出席會議的委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一條審計委員會審議會議議題可採用自由發言的形式進行討論,但應注意保持會議秩序。發言者不得使用帶有人身攻擊性或其他侮辱性、威脅性語言。

第三十二條審計委員會會議對所議事項採取集中審議、依次表決的規則,即全部議案經所有與會委員審議完畢後,依照議案審議順序對議案進行逐項表決。

第三十三條審計委員會如認為必要,可以召集公司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部經理以及與會議議案有關的其他人員列席會議介紹情況或發表意見,但非審計委員會委員對議案沒有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出席會議的委員應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對議案進行審議並充分表達個人意見;委員對其個人的投票表決承擔責任。

第三十五條審計委員會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的表決方式均為舉手表決,表決的順序依次為同意、反對、棄權。如某位委員同時**其他委員出席會議,若被**人與其自身對議案的表決意見不一致,則其可按自身的意見和被**人的意見分別表決一次。

如審計委員會會議以傳真方式作出會議決議時,表決方式為簽字方式。

5會議主持人應對每項議案的表決結果進行統計並當場公布,由會議記錄人將表決結果記錄在案。

第三十六條審計委員會會議應進行記錄,記錄人員為公司董事會秘書或**事務代表。

第六章會議決議和會議記錄

第三十七條每項議案獲得規定的有效表決後,經會議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審計委員會決議。審計委員會決議需經出席會議委員簽字。

第三十八條審計委員會委員或其指定的公司董事會辦公室工作人員應於會議的次日,將會議決議有關情況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第三十九條審計委員會會議應當有書面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和會議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委員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

第四十條審計委員會會議記錄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會議人員的姓名,受他人委託出席會議的應特別註明;(三)會議議程;(四)委員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或議案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同意、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六)其他應當在會議記錄中說明和記載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審計委員會決議的書面檔案及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公司董事會辦公室收集整理交公司檔案室歸檔,在公司存續期間,儲存期不得少於十年。

第七章內部審計

第四十二條審計委員會委員有權對公司上一會計年度及上半年度的財務

6活動和收支狀況進行內部審計,公司各相關部門應給予積極配合,及時向委員提供所需資料。

第四十三條審計委員會委員有權查閱下述相關資料:(一)公司的定期報告;

(二)公司財務報表及其審計報告;(三)公司的公告檔案;

(四)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會議決議及會議記錄;(五)公司簽訂的各類重大合同;

(六)審計委員會委員認為必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審計委員會委員可以就某一問題向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提出詢問,公司高階管理人員應給予答覆。

第四十五條審計委員會委員根據了解和掌握的情況資料,對公司上一會計年度及上半年度公司執行財務政策、財務紀律、遵守法規等財務活動和收支狀況發表內部審計意見,並向董事會提供相應報告。

第四十六條審計委員會委員對於了解到的公司相關資訊,在該等資訊尚未公開之前,負有保密義務。

第八章年報工作規程

第四十七條審計委員會應當與會計師事務所協商確定本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工作的具體時間安排。

第四十八條審計委員會應督促會計師事務所在約定時限內提交審計報告,並以書面意見形式記錄督促的方式、次數和結果以及相關負責人的簽字確認。

第四十八條審計委員會應在為公司提供年報審計的註冊會計師(以下簡稱「年審註冊會計師」)進場前審閱公司編制的財務會計報表,形成書面意見。

第四十九條年審註冊會計師進場後,審計委員會應加強與年審註冊會計師的溝通,在年審註冊會計師出具初步審計意見後再一次審閱公司財務會計報表,形成書面意見。

第五十條審計委員會應對年度財務會計報表進行表決,形成決議後提交董

7事會審核。同時,。

審計委員會形成的上述檔案均應在年報中予以披露。

第五十一條公司財務總監負責協調審計委員會與年審註冊會計師的溝通,積極為審計委員會履行職責創造必要的條件。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等規範性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執行。第五十四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南通江山農藥化工股份****董事會二○○八年二月十七日修訂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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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各項 規費及稅費5天 經辦人填寫 票據報銷單 或 資金報批單 附相關依據。專案公司經辦部門負責人審核0.5天 專案公司財務部審核0.5天 專案公司負責人 及分管領導 審核2天 地產公司財務部審核1天 董事長審批1天 報款後由專案公司財務部按計畫安排付款 4 行政及辦公費用 營銷費用 其他小額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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