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2022-11-10 23:24:04 字數 553 閱讀 5007

(2023年3月11日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國土籍字第26號發布)

第五章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十八條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礎,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沒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第四十九條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五十條農村專業戶宅基地以外的非農業建設用地與宅基地分別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五十一條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農村居民宅基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其面積超過當地**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註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以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第五十二條空閒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批准,登出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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