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集體土地上房屋所有權確權登記工作的建議

2022-11-23 22:36:08 字數 4741 閱讀 6803

為保障農村集體土地房屋產權制度改革工作規範、有序的推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屋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開展我縣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所有權確權登記工作提出如下建議意見:

一、農村集體土地房屋的法律界定及其特徵

農村集體土地房屋一般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造的建築物,是一種重要而普遍的財產形式。農村集體土地房屋具有以下幾個特徵:一是房屋所有人一般是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是房屋的依賴性。所有的房屋作為不動產,具有乙個共性,即都依賴於土地而存在,失去土地,則成為空中樓閣,不復存在。房屋與土地是緊緊聯絡在一起的。

三是房屋宅基地取得的無償性、限制性。農民建造住宅所需宅基地採用審批制度,要求一戶一宅,宅基地不得轉讓。同時,宅基地的取得一般為無償取得。

四是房屋流通的限制性。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房屋一般只能出讓給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

二、建立農村集體土地房屋產權登記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在我國,城市房屋和農村集體土地房屋實行不同的產權登記制度。不管是在城市還是在農村,房屋產權證作為一種憑證,對房屋所有人來說都是一道法律上的「護身符」。而諸如農村房屋財產的利用、處理土地房屋權屬糾紛、辦理房屋的翻改建、法院的司法判決等,也都要以土地房產證書及其登記資料為法律憑據。

因此,農村集體土地房屋產權登記發證作為私有財產管理的一種制度,對其進行確權發證已是迫在眉睫。

(一)建立農村集體土地房屋產權登記法律制度是實行市場經濟的需要。

隨著農村勞動力向城鎮轉移步伐加快,舉家進城居住、務工或經商的農民日益增多,農村集體土地上農民賣私宅的情況越來越普遍。但是農民在轉讓私宅時經常遇到這樣的問題,由於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沒有產權證,買賣時無法辦理過戶手續,造成這些農村私宅交易存在風險,由此便導致大量農村私宅閒置甚至毀壞,致使農民的房屋財產缺乏有力保護。這種狀況已不利於農村人口的流動和農村經濟的市場化發育。

為此,有關部門應盡快完善有關法律法規,通過為農民住宅辦理產權證的方式,使農村集體土地上所建私宅能夠合法、有序地買賣,以促進農村人口有序流動,推動農村經濟健康發展。

(二)建立農村集體土地房屋產權登記法律制度是確定房屋所有權的需要。

目前,在全國範圍內,農村集體土地房屋還沒有像城市房屋那樣實行所有權登記制度,因而,農村房屋的所有權人沒有城市房屋所有權人持有的房屋產權證。農村集體土地房屋的所有權人能夠用來證明自己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證書一般是當地區、縣(自治縣)、或市人民**土地管理部門頒發的宅基地使用證書。這個證書只能證明被該證書記錄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而不能明確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權。

農民要想確定房屋所有權,必須取得相應的房屋產權證書。

(三)建立農村集體土地房屋產權登記法律制度是實現房屋財產權能的需要。 農村集體土地房屋象其他財產一樣,財產權能包括財產的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因農村集體土地房屋一般沒有產權證,交易主體資格的侷限性,限制了農村集體土地房屋財產權能的最大實現。

農村集體土地房屋經確權發證後,依法進入市場進行交易、租賃、抵押,由不動資產變為資本流向社會,將直接為農村經濟快速發展起到加速作用。

(四)建立農村集體土地房屋產權登記法律制度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

以往的經驗表明,由農村房產引發的家庭糾紛、鄰里親戚糾紛以及徵地拆遷糾紛經常發生,而諸如處理土地房屋權屬糾紛、辦理房屋的翻改建、法院的司法判決等,也都要以土地房產證書及其登記資料為法律憑據。由於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沒有房屋產權證這一法律上的憑證,類似的糾紛很難調解,還極易引發一些社會治安問題。對農村集體土地房屋進行確權發證,可以避免其中一些糾紛的發生,為處理糾紛提供法律上的依據,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

三、確權登記原則

(一)房屋建設用地的合法性原則。

確權登記的房屋應是合法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的房屋。

(二)房地一致的原則。

房屋的所有權人應與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人保持一致,房屋的用途應與集體建設用地的性質保持一致。

(三)房屋產權實行登記原則。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取得房屋所有權或者房屋他項權後,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無論房屋權屬取得方式是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都以房屋產權登記為要式法律行為,確認房屋權屬歸屬。

(四)協調配合原則。

農村集體土地房屋登記牽涉到許多**職能部門,如土地管理部門、城建規劃部門、房屋管理部門等。在農村集體土地房屋登記過程中,各個部門須密切配合,資訊共享。

(五)公示原則。

農村集體土地房屋登記機關在農村集體土地房屋登記工作中應堅持公示原則,將房屋登記依據、房屋登記條件、房屋登記程式、房屋登記內容進行公示,方便社會公眾知曉。將已登記的房屋產權情況進行整理歸檔,方便社會公眾查閱。

四、集體所有制土地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法規和政策檔案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十條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一條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五十九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三)《房屋登記辦法》:

第八十二條: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第八十二條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範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集體土地房屋產權登記條件

房屋登記機關進**屋產權登記應符合下列條件:

1、權利主體合格。申請人為房屋的權利人;

2、有合格的身份證明。即權利人的身份證件、戶籍證明或法人、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要合格;

3、房屋權屬**合格。權利人提供的用地、規劃批准檔案、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或者房屋贈與、繼承、轉移、擔保合同書或批准檔案等權屬**證明真實有效合法;

4、經過公告,利害關係人沒有異議。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六、集體土地房屋產權登記內容

房屋產權登記內容包括權利人的基本情況、房屋所有權內容、房屋的客觀現狀及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並附房屋及土地測繪圖。權利人為單個自然人的,記載單個自然人的基本情況。權利人為多個自然人的,同時記載多個自然人的基本情況。

權利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記載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房屋所有的形式為共有的,應明確共有的範圍。特別是公共空間及設施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要予以界定。

房屋的客觀現狀包括房屋所使用土地的宗地界線、宗地面積、房屋的座落位置、房屋結構和房屋建築面積等。

七、集體土地房屋產權登記種類

集體土地房屋產權登記可分為: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和登出登記。

1、初始登記。又可稱原始登記,是指申請人在新建的房屋竣工後的一定期限內,提交用地證明檔案或者土地使用權證、建設規劃資料、**證明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檔案,向房屋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行為。

2、轉移登記。是指當事人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併、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權利人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檔案,向房屋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行為。轉移登記主要是因房屋所有權的主體發生變化而引起的登記行為。

3、變更登記。是指房屋權利人因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生變更;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房屋翻建的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出現後,房屋權利人向房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的行為。變更登記所針對的事項是房屋的客觀事項發生改變而進行的登記。

4、他項權利登記。是指因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權利人提交房屋權屬證書,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的合同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檔案,向房屋登記機關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的行為。房屋他項權利登記是實現債權的擔保要式登記行為。

5、登出登記。是指因當事人申報不實、塗改房屋權屬證書或房屋權利滅失,而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屋權屬登出登記的;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工作失誤造成房屋權屬登記不實的,登記機關有權登出房屋權屬證書,並收回原發放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公告原房屋權屬證書作廢的行為。登出登記是一種職權行為,它不依當事人的申請為前提,房屋登記機關因法定事由出現時,便可為之。

八、集體所有制土地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程式

(一)辦理確權登記,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1、申請; 2、受理、調查、勘測; 3、審核; 4、公告; 5、載入登記簿; 6、發證。

(二)不予登記的情形。

1、違法建築;2、臨時建築; 3、房屋權屬不清楚的; 4、國家已經徵用土地或實施規劃須拆除範圍內的; 5、非法占用集體土地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集體所有制土地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規定

第八十九條房屋登記機構對集體土地範圍內的房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權屬證書上註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九十條辦理集體土地範圍內房屋的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等房屋登記,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範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

(一)初始登記:

第八十三條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4、申請登記房屋符合城鄉規劃的證明;  5、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6、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二)變更登記

1、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2、房屋坐落變更的;  3、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4、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併房屋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轉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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