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2022-12-25 11:21:04 字數 4559 閱讀 1162

《吉林市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已經2023年3月1日吉林市人民**14屆5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張曉霈

2023年3月2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人民**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對縣(市)人民**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四條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徵收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

(二)組織由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徵收補償方案聽證會;

(三)對擬徵收專案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四)徵收補償費用的專戶儲存、監管與撥付;

(五)會同有關部門對擬徵收範圍內的房屋及其他建築等進行調查、認定與處理;

(六)協調有關部門對擬徵收範圍內房屋及其他建築等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七)擬定房屋徵收決定和補償決定;

(八)對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

(九)根據法律規定委託有關機構實施徵收與補償;

(十)負責房屋徵收補償檔案的管理。

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徵收機構),受徵收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財政、城鄉規劃、住房保障與房地產、國土資源、物價、公安、工商等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從事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培訓,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第六條徵收主管部門對徵收機構在委託範圍內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徵收決定

第七條房屋徵收實行市人民**決定制度。

市人民**做出房屋徵收決定,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徵收主管部門書面確認的擬徵收範圍的用途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證明和擬徵收專案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二)市城鄉規劃部門書面確認的擬徵收範圍用地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的證明;

(三)市國土資源部門書面確認的擬徵收範圍內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求的證明;

(四)擬徵收範圍內的補償資金足額到位的證明;

(五)符合法定程式的徵收補償方案。

第八條市人民**確定徵收補償方案前,應當履行下列程式:

(一)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二)及時公布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期限不得少於3日;

(三)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被徵收區域內超過50%(不含本數)的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組織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召開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四)房屋徵收涉及被徵收人1000戶以上的,必須經市**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九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補償資金撥付到徵收主管部門專門賬戶。撥付的資金包括:

(一)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房屋面積乘以被徵收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

(二)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房屋面積乘以被徵收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的一半。

第十條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應當載明徵收目的、徵收範圍、徵收部門、徵收實施單位、徵收補償標準、徵收實施期限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三章評估

第十一條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二條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十三條被徵收房屋的評估**,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

第十四條房地產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3日內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徵收機構組織被徵收人採取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第十五條房地產**評估機構必須入戶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評估,通過錄音、錄影等方式取得相關資料,逐戶出具評估報告,並解答被徵收人對評估報告的異議。

被徵收人應當積極配合房地產**評估機構開展評估工作;拒不配合的,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評估報告應當結合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結構、樓層、朝向、成新、配套設施等因素予以考慮;被徵收房屋已經裝修的,應當出具單獨的裝修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被徵收房屋用途由住宅改為非住宅的,評估時應當充分考慮房屋收益等因素,評估結果應當包含非住宅用途的客觀收益。

第十八條房屋評估結果必須公示。房屋評估報告必須逐戶送達,送達回執必須存檔。

第十九條被徵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5日內,向作出評估報告的原房地產**評估機構申請複核,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在5日內出具複核結果並送達。

第二十條被徵收人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5日內,向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在7日內出具鑑定結果並送達。

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的鑑定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四章補償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第二十二條對被徵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產權調換)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二十三條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與房屋用途的認定,以房屋登記機構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標註的面積和用途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未標註的或者標註的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記簿標註的面積和用途為準。

第二十四條被徵收房屋屬於國有撥用的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徵收房屋面積安置,所有權性質不變。

第二十五條無房屋所有權證,但有規劃、土地審批手續,並按照審批事項建設、符合審批位置、面積等的被徵收房屋,按照合法建築補償安置。

2023年1月5日以前建成的房屋,符合下列規定的,可以無償安置45平方公尺住房,房屋所有權歸被徵收人所有:

(一)被徵收人提供原單位或者房屋所在地區**、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證明材料;

(二)具有本市戶口;

(三)無其他房屋居住;

(四)在被徵收房屋徵收範圍內公示10日無異議。

第二十六條被徵收房屋在租賃期內的,應當對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承租人進行補償。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承租人搬遷時,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給予承租人相應補助費;

(二)租賃房屋為非住宅的,相關獎勵、停產停業損失等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給予承租人相應補償;

(三)房屋已經裝修的,給予裝修人相應補償。

房屋所有權人和承租人有合同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七條被徵收的住宅房屋屬於委託產、國有撥用產、單位自管產(包括非成套房屋),承租人或者使用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購房權利的,承租人或者使用人向房屋所有權人支付按房改政策計算的購房款後,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承租人或者使用人進行補償。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平房選擇多層樓房的,每戶無償增加9平方公尺建築面積;被徵收人需再增加9平方公尺的,增加部分按照建造成本價每平方公尺2000元的標準交納。

(二)平房選擇高層樓房的,每戶無償增加18平方公尺的建築面積。

(三)多層樓房選擇多層樓房或者多層樓房選擇高層樓房的,每戶無償增加9平方公尺建築面積;被徵收人需再增加9平方公尺的,增加部分按照建造成本價每平方公尺2000元的標準交納。

(四)高層樓房選擇高層樓房的,每戶無償增加9平方公尺建築面積。

第二十九條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標準面積為:45平方公尺、54平方公尺、63平方公尺、72平方公尺、81平方公尺、90平方公尺、99平方公尺、108平方公尺、117平方公尺、126平方公尺、135平方公尺、144平方公尺。

第三十條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安置地點在徵收範圍以外,安置地點土地級別每低於被徵收區域土地級別一級的,無償增加10平方公尺的建築面積。

徵收主管部門與被徵收人達成協議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一條產權調換後房屋建築面積超過144平方公尺,按照最大房屋標準面積安置後,剩餘建築面積就近上靠房屋標準面積安置,增加部分按照建造成本價每平方公尺2000元的標準交納。

第三十二條非住宅房屋所有權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照被徵收房屋性質徵一還一予以產權調換。被徵收房屋與產權調換房屋為相同建築結構的,原面積部分不交結構差價;不同建築結構的,原面積結構差價款按照每平方公尺1000元的標準交納。產權調換房屋面積大於被徵收房屋面積的,增加部分的**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被徵收人自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10日內(含本數)搬遷的,每戶獎勵8000元;20日內(含本數)搬遷的,每戶獎勵5000元;採暖期內搬遷的,每戶另增加5000元的採暖補助。

第三十四條用於經營活動的住宅房屋徵收時正在營業,被徵收人在徵收決定作出前已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依法納稅的,按照住宅房屋進行補償,並享受獎勵。

獎勵可以採取貨幣形式發放,也可以採取補償房屋面積形式發放。具體獎勵政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從事商業、服務業的住宅,自評估結果公布之日起10日內(含本數)搬遷的,給予被徵收房屋的評估金額(建築面積)20%的獎勵;20日內(含本數)搬遷的,給予被徵收房屋的評估金額(建築面積)10%的獎勵;超過20日內未搬遷的,按照正常徵收規定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建房

標題關於印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 的通知部委檔案 法律結構文號 建房 2011 77號有效 時效性頒布機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全國 省份發文日期 2011 06 03 關於印發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 的通知 建房 2011 77號 各省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員會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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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辦法 試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市轄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上進 屋徵收與補償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國有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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