滄 州 船 舶 交 通 管 理 系 統 安 全 監 督 管 理 細 則

2022-11-10 10:06:05 字數 3221 閱讀 367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船舶交通管理,預防和減少船舶交通事故的發生,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護海洋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安全監督管理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滄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統覆蓋區域(以下簡稱vts區域)內航行、停泊和作業的船舶、設施(以下簡稱船舶)及其所有人、經營人、**人和相關單位及人員。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滄州海事局是監督實施本細則的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滄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交管中心)依據本細則負責具體實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船舶報告

第四條港口(含貨主碼頭、船廠等)。如有變更,應當至少提前2小時將變更內容書面傳真至交管中心。

交管中心對船舶進出港動態計畫進行審定,對不符合航行安全條件和靠泊條件的船舶動態計畫,不予實施交通組織。

1第五條vts區域實行船舶報告制度(漁業船舶和軍事船舶除外):

(一)船舶應當通過甚高頻無線**(以下簡稱vhf)向交管中心報告本船船名、位置、動態及交管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如通過vhf不能建立有效聯絡,應當採取一切盡可能的手段向交管中心報告並得到確認。

(二)船舶在進入vts區域之前2海浬向交管中心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船名、呼號、吃水、載貨情況及航行意圖等。(三)船舶拋錨前,應當向交管中心申請擬錨泊位置,拋錨後應當立即向交管中心報告如下內容:

船名、國籍、呼號、拋錨時間和錨位(相對黃驊港南側防波堤堤頭燈的真方位和距離)、船長、船寬、上一港、載貨情況及交管中心詢問的其它情況。

(四)船舶起錨前應當向交管中心申請,並報告起錨意圖,經同意後方可進行。

(五)船舶錨位發生變動,應當立即向交管中心報告。(六)船舶進港駛入航道、靠妥、移泊、離泊、及出港駛離航道時,應當向交管中心報告,經同意後方可進行。(七)船舶穿越航道前,應當充分核實水域環境,確保能夠安全穿越的前提下,向交管中心報告,經同意後方可進行。

2(八)從事拖帶、施工、並靠、加油、加水、過駁等作業的船舶應當提前向交管中心提出申請並報告航行、作業計畫,經同意後方可進行。作業結束後及時報告。

(九)船舶在vts區域內實施下列活動,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並在活動開始前10分鐘向交管中心報告,經同意後方可進行,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報告:

1.檢修主機、舵機、錨機、電台、鍋爐以及其他影響船舶操縱效能的裝置;

2.試航、試車、校正磁羅經;3.進行救生、消防、防汙染等演習;4.其他可能影響船舶和港口安全的作業。

(十)載客旅遊的船舶應當在駛離碼頭前向交管中心報告航行計畫、載客人數,經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六條引航員引領船舶進(出)港時,應當遵照船舶報告制度,向交管中心報告,內容包括:引航員編號、登(離)船位置、船舶吃水、靠(離)泊泊位及交管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

第七條船舶發生交通事故、汙染事故和其它緊急情況時,應當立即通過甚高頻無線**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向交管中心報告。

第八條船舶在vts區域內發現航道變異,導助航標誌及設施移位、滅失、損壞等失常情況,以及發現有礙航行安全的

3障礙物、漂流物或其它妨礙航行安全的異常情況時,應當立即向交管中心報告。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

第九條在vts區域內航行、停泊和作業的船舶,除應遵守《2023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航行時,應當謹慎駕駛,使用安全航速。(二)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和其他禁錨區錨泊,緊急情況下拋錨必須立即報告交管中心。

(三)未經交管中心同意,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錨地內試航或測速。

(四)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錨地水域捕撈、駛帆或進行有礙航行安全的其它活動。

(五)引航員應當在主管機關公布的引航員登(離)船點上(下)船,特殊原因需在引航員登(離)船點以外區域上(下)船,應當報經交管中心同意。

第十條交管中心根據本水域交通流量、通航環境情況、安全狀況以及港口船舶動態計畫實施交通組織。交管中心根據海上安全需要,可對船舶進出港計畫予以調整、變更。第十一條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交管中心可以根據情況採取限航、禁航或強制引航等臨時**通管制和安全保障措施:

(一)風力大於6級、視程小於1000公尺及其他惡劣天氣;(二)水上水下活動;

4(三)影響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四)冰況嚴重影響船舶航行安全;(五)影響通航安全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錨泊船舶應當遵守錨泊秩序、保持安全錨泊距離,配備足夠的值班人員並保持vhf08守聽。

第十三條為避免緊迫局面和交通事故的發生,交管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議、勸告或發出警告,相關船舶應當盡早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十四條當發現船舶有交通違法行為時,交管中心可要求其立即採取糾正措施,違法船舶應當主動接受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

第四章船舶交通服務

第十五條應船舶請求,交管中心可向其提供他船動態、助航標誌、水文氣象、航行警(通)告和其它有關安全資訊服務。北京時間每日1000時和1600時或其他認為必要時,交管中心將在vhf08頻道進行廣播,內容包括本港動態、航行警(通)告、助航標誌、氣象水文及其它有關航行安全資訊。第十六條應船舶請求或交管中心認為必要時,可為船舶提供助航資訊服務;船舶不再需要時,應當及時報告交管中心。

第十七條應船舶或其所有人、經營人、**人的請求,交管中心可為其傳遞打撈或清除汙染物等資訊。

5第十八條應船舶或其所有人、經營人、**人的請求,交管中心還可為其提供本細則規定之外的其他服務。但申請人事先與交管中心商定有關事宜。第五章通訊

第十九條vhf08頻道和25頻道為交管中心的工作頻道,其中vhf 08頻道為船舶守聽和呼叫頻道,vhf25頻道為船舶與交管中心之間業務通話頻道;vts區域內船舶應當在vhf08頻道上保持連續守聽,並及時回答交管中心呼叫詢問。第二十條使用vhf通話時應該簡明、扼要,使用的語言為漢語普通話或英語。

第二十一條任何船台和岸臺都應當遵守公共通訊秩序,除本規則要求的報告外,任何船台和岸臺不得占用和干擾交管中心的工作頻道;

第二十二條當有船舶遇險或海難救助時,無關船舶不得影響遇險救助通訊。

第二十三條按規定要求配備船舶自動識別系統(以下簡稱ais)的船舶應當使ais裝置始終保持工作狀態,確保ais資訊準確。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對違反本細則的船舶和人員,主管機關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給予行政處罰。對違反本細則並涉嫌犯罪的人員,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第二十五條本細則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免除船長對本船安全航行的責任,也不妨礙在引航過程中引航員和船長之間的職責關係。

第二十六條為避免危及人命、財產或環境汙染等緊急情況發生,船長或引航員在背離本規定的有關條款時,可延時報告交管中心;緊急情況解除後,應當及時向交管中心補報並說明原因。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細則所指滄州vts區域是以黃驊港南側防波堤堤頭燈(38°20′24.559″n117°55′22.647″e)為圓心,28海浬為半徑所做的弧與大陸岸線所圍成的扇形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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