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測系統安全執行現場管理措施

2022-12-09 11:33:02 字數 2900 閱讀 8731

(一)、總則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是用於各礦井瓦斯、一氧化碳、溫度、風速、風機開停等引數實施監測監控的多級監管專用資訊網路系統;必須保證網路24小時可靠執行。

各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按《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設定監測監控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專職技術員,機構歸通風部門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系統執行管理制度、值班制度、操作規程、瓦斯超限管理制度、感測器及控制器檢查調校制度。

保證監測監控中心站的資訊保安,完善防火、防盜、防雷、防靜電、ups電源等設施,確保系統在完好狀態下執行。

(二)、系統執行和基礎管理

1、礦總工程師根據年度採掘作業計畫,組織通風部門對年度內各類監測監控裝置及各類可攜式檢測儀等裝備數量進行清查、核實,不能滿足要求時,要及時作購置計畫予以補充。要編寫核定報表,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報集團公司通防部備案。

2、凡應安設監測裝置的地點,施工隊或技術部門技術員在編制《採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時專門對安全監控裝置的種類、數量、安裝位置(含分站、動力開關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鋪設、控制區域及感測器懸掛)、控制引數(報警、斷電、復電)等做規定,並繪製監測裝置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報總工程師審查簽字。

3、使用單位在開工前三天必須根據已批准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全監控系統安裝申請單》,經通風、機電部門及礦總工程師批准後,分別送通風和機電部門。通風、機電部門根據《安全監控系統安裝申請單》及時派員協助使用單位進行監控系統的安裝。

4、監測裝置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具體要求在入井前至少經過48小時通電執行、調校,各項指標符合規定後方可下井安裝,嚴禁不合格裝置、儀器入井。入井安裝後的甲烷感測器要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進行再次調校其標準度。

甲烷感測器、可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每隔7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調校一次、並測試其瓦斯電閉鎖功能是否靈敏可靠。其它感測器也要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確保各項指標符合規定。特殊情況下要隨時進行除錯、校準。

並認真填寫記錄。

拆除監測裝置時,必須編制《安全監測監控裝置拆除報告單》,經礦公司總工程師批准後,由使用單位、通風部門派員拆除。通風部門要建立安裝、拆除記錄台賬。

井下安裝好的監控系統儀器,只有經總工程師、通風部門同意後,指派專職監測工進行符合規定的調整,其他任何人員無權更改其安裝狀態;嚴禁任何人對已設定的監控引數隨意調整。

監測裝置發生故障時,必須在4h以內處理正常;在故障期間,監控系統控制範圍內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切斷負載電源。出現不符合安全管理規定的移動、解除閉鎖功能、破壞監測裝置的事件,礦分管安全的副經理負責組織相關部門按事故進行追查、處理。

甲烷感測器、可攜式報警儀、光學檢測儀出現檢測資料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進行現場管理,監測人員必須在4h內採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處理完畢。

出現供電系統停電、控制區瓦斯超限斷電情況時,監控系統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經人工檢測控制區域內瓦斯濃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後,方可人工復電。

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執行6-12個月,應按計畫分批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維護、除錯、校正。

安全監測工下井時必須攜帶光學甲烷檢測儀或可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對巡查路線的監測感測器進行對比測試。

監控中心值班員、監測技術員必須對當日系統資訊進行分析、整理,在監測**中註明出現的問題及處理措施和結果,按監測**報送程式報通風部、礦長和總工程師審閱。

通風部監測維修班負責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協助安裝、拆除、日常調校和管理工作。並負責採掘工作面及相關地點以外的監測系統的管理。

採掘工作面及相關地點的監測裝置和線纜由施工部門負責使用、管理,施工過程中要加強監測裝置的保護,不得損壞監測線纜、裝置及感測器。否則按事故分析、追查、處理。

對需要移動的感測器、電纜,由瓦檢員、安監員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移動感測器必須輕拿輕放,不得隨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誤報警或感測器損壞。

與安全監測監控關聯的電器裝置、電源線及控制線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由監測維修班和施工隊電工共同處理。

檢修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或相關裝置需暫停執行監控系統前,必須書面請示通風部門、礦總工程師,徵得同意、制定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採掘工作面及相關地點需要延長或縮短監控線纜時,要提前告知監測維修工;由監測維修工負責延長或縮**纜。

礦井主要裝置的**監測系統需併入監控系統執行時,要作兩系統相容的論證,只有在協議許可情況才准併入。

監測監控中心站必須建立以下管理臺帳、日誌、記錄、卡片、報表:

(1)安全監控裝置、儀表臺帳;

(2)安全監控裝置故障登記表。

(3)檢修記錄。

(4)巡查記錄

(5)感測器調校記錄;

(6)中心站執行日誌。

(7)安全監控**表。

(8)報警、斷電記錄月報

(9)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

(10)安全監測裝置使用情況月、季報表

(11)礦井瓦斯超限分析處理記錄。

(12)礦井裝置安裝記錄。

22.礦井安全監測系統必須安裝可靠的防雷電裝置,並定期檢查,確保正常使用。

23.監測監控裝置必須定期除錯校正,校正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濃度、斷電點、復電點、控制邏輯等。監測氣體的監測儀器及裝置用空氣樣或校準氣樣每7天除錯和校準一次,風速感測器用風速計校對,溫度感測器用標準溫度計校對。

並做好標校記錄。

24.監測監控中心站應24小時值班,值班人員發現井下瓦斯超限時,必須立即向通風部門、排程室值班人員匯報,排程室值員向礦值班領導匯報,礦值班領導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意見;當瓦斯超限時間≧5分鐘時,礦值班領導要及時向礦總工程師、安全礦長、礦長匯報;瓦斯超限時間≧10分鐘時,礦總工程師要向集團公司總工程師、通風瓦斯部負責人匯報。

出現井下大面積瓦斯超限時,排程員、礦值班領導必須立即下令切斷超限區域的所有電器裝置的電源,撤出人員,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25.瓦斯超限簡訊自動傳送流程

1、當瓦斯超限濃度≧1%,持續時間達1分鐘時,給礦總工程師和當班領導發手機簡訊。

2、當瓦斯超限濃度≧1%,持續時間達10分鐘時,給礦總工程師、當班領導、礦安全副經理和礦長、集團公司安監部長、通風瓦斯部長發手機簡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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