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衛生工作管理制度

2022-10-28 13:12:09 字數 2895 閱讀 3538

1.用人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設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2. 用人單位必須制定並落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衛生檔案管理制度。

2.1用人單位必須重視建立詳細的職業衛生檔案,其應包括:

2.1.1廠企基本情況:

單位簡史、生產工藝流程圖、存在有毒有害的種類和工序、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及評價、有毒有害作業群體分布及其健康評定和職業性四種人(職業病、疑似職業病、觀察物件及職業禁忌症)情況等。

2.1.2職業健康情況:

勞動者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藉貫、婚姻狀況、出入廠時間、勞動合同時限、健康狀況、工種調動、工資發放及出勤情況等)、職業史、危害因素接觸劑量、勞動保護、現病史、職業性健康檢查結果及其健康評價等。

2.1.3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檢測情況:包括危害因素種類、監測或檢測時間、地點、濃度(強度)、國家允許標準及評價結論等。

3. 用人單位必須做好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工作,並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

3.1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內容包括:用人單位基本情況,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濃度或強度,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材料、防護措施和應急救援設施等。

3.2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應當在建設專案竣工驗收後30日內申報,生產技術、工藝、材料等發生變更後30日內申報變更內容。

4. 用人單位必須做好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及其相關衛生知識的培訓工作,並形成制度長抓不懈。

4.1單位負責人和安全技術部門、醫療部門、工會組織及車間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定期接受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衛生培訓。

4.2車間工人必須參加結合本單位職業病危害的特點而設的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用人單位應設立考核管理和文字培訓資料。

5. 用人單位必須建主健全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防護設施定期檢修保養制度。確保防護措施正常運轉,是有效控制職業病危害的重要保證。

5.1產生有毒有害及其它有害因素的生產場所應採用密封、通風、吸塵、淨化等防護措施,並與生產裝置同步執行。

5.2用人單位必須確立負責檢修保養部門和人員,制定各類防護設施的檢修保養週期,記錄檢修情況及時間,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和做好應急處理等。

6.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的個人防護用品發放制度,嚴格把好個人防護用品的購置關,根據各工序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制定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表,合理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做好發放個人防護用品的登記和管理。

7.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選購、運輸、貯存、使用及銷售管理制度,選購原材料應以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為原則。

7.1提供、運輸、貯存、使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質的原材料,應當有中文說明書並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產品成份檢驗報告、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7.2貯存有毒有害原材料的場所應當在規定的部位設定危險物品標識或者放射性警告標識。

8.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及定期檢測制度,對極度危害、高度危害的化學品和產生高危害物質的工藝或場所應設定監測系統自動報警裝置,並應由專人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和登記管理,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執行狀態。

9.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定期組織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評價。檢測、評價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布。

10.用人單位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應當立即採取相應治理措施。

11.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省級以上人民**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12. 用人單位應建立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理預案和職業病報告制度。

12.1按照《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

12.2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應當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勞動安全監督部門、工會組織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要及時、準確,內容包括事故時間、地點、發病情況、患者去向、死亡人數、可能發生事故的原因、己採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13.用人單位一旦發現職業病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按國家職業病報告規定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14.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在醒目位置設定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化學毒物預防知識、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

15.用人單位必須建立未成年工和女工職業衛生保障制度。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滿16周歲而未滿18周歲)。

不得安排懷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幼兒有害的作業。應設定女工衛生室,有專人負責並建立女工衛生個人檔案。

16.用人單位必須建立招工及勞動合同管理制度。招工過程嚴格把關,防止冒名頂替或招收童工(未滿16周歲),同時把好崗前體檢關,杜絕職業禁忌症患者進入禁忌崗位;

16.1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

16.2在己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有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告知。

17.建立有害作業轉移承包管理制度。

17.1不得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17.2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承包時,應當在協議書上清楚載明職業衛生專項工作要求(包括:工序、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配置、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檢測及其作業人員的定期職業性健康檢查等)。

18. 建立防暑降溫和健康保健衛生管理制度。落實各項防暑降溫措施,暑天高溫期間控制加班加點,合理調整作息時間;改進落後的高溫作業工藝,增添必要的通風降溫裝置; **清涼飲料及提供充足的開水,保證工人身體水鹽代謝;高溫作業禁忌症患者應及時調離高溫作業崗位,作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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