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生產企業增值稅納稅籌畫 A

2022-10-26 23:27:06 字數 3403 閱讀 5415

一、 服裝銷售時的納稅主體籌畫

服裝公司有許多銷售網點直接面向市場,那麼,選擇什麼樣的納稅主體最有利呢?對於各銷售網點,可以測算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均衡點,即:

不含稅銷售額×毛利率×17% = 不含稅銷售額×4%

根據上式可以得到以下結論:

當毛利率 = 23.53%時,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稅負相同;當毛利率大於23.53%時,一般納稅人稅負大於小規模納稅人稅負;當毛利率小於23.

53%時,小規模納稅人稅負小於一般納稅人稅負。服裝公司為了能夠達到以合理的關聯定價轉移利潤,可以在生產流通過程中適當增加流通環節。最後將生產過程形成的高額附加值轉移至各銷售網點實現。

這樣,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合理降低了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稅負。

對於毛利率高的服裝,可以與毛利率低的服裝搭配起來成套銷售,可以降低整體毛利率,使毛利率水平趨於均衡,合理降低稅負。

二、 合理遞延納稅期限進行節稅

納稅期的遞延也稱延期納稅,即允許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或延遲繳納稅款。稅款遞延的途徑是很多的。企業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可根據國家稅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一些合理的稅收籌畫,盡量地延緩納稅,從而獲得節稅利益。

稅法對納稅期限的有關規定

1.稅法對納稅期限的規定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乙個月。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款的大小分別核定;納稅人以乙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一日起至十日內申報稅款並結清上月應繳稅款。

2.稅法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

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並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等等。例項分析從上述規定中我們不難看出,納稅期限最長只有乙個月,並且必須在次月十日內繳清稅款。因此,在納稅期限上籌畫餘地很小。

只有在推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上進行籌畫,才能達到延期納稅的目的。要推遲納稅義務的發生,關鍵是採取何種結算方式。納稅人普遍採取的方式有以下兩種:

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的籌畫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都以合同約定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因此,企業在產品銷售過程中,在應收貨款一時無法收回或部分無法收回的情況下,可選擇賒銷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

毫無疑問,採用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可以為企業節約大量的流動資金,節約銀行利息支出。

納稅人可以合理選擇結算方式,採取沒有收到貨款不開發票的方式就能達到延期納稅的目的。例如:對發貨後一時難以回籠的貨款,作為委託代銷商品處理,待收到貨款時出具發票納稅;盡可能採用支票

三、 核算兼營行為進行節稅(這個部分可以不要,因為我想不起來適用到服裝生產企業的例子,不知道如果說這個企業如果有自己的車隊運輸自己的產品行不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專案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專案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綜上所述,把握兼營非應稅勞務時注意三個「兩」。

(1)指納稅人的經營範圍包含兩種業務,即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2)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和提供非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即不是發生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即貨款向兩個以上消費者收取;

(3)兩種行為如分別核算,分別徵收兩種稅,即增值稅和營業稅,對兼營的行為不分別核算或不準確核算的,一併徵收增值稅。

四、 利用「混合銷售節稅」 (例如該企業在發出自己的服裝時用自己企業的貨車運輸,它是一項有著緊密從屬關係的買賣行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款,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2)《細則》第五條第二款,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徵收增值稅。

(3)《細則》第五條第五款,本條第二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綜上所述,在把握混合銷售行為時應注意三個「一」。

①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強調同一項銷售行為;

②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是同時從乙個購買方取得的;

③混合銷售只徵收一種稅,即或徵增值稅或徵營業稅。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計稅原理是「應納增值稅稅額=企業經營的增值額*增值稅稅率」;由於「增值率=企業經營的增值額/經營收入總額,令增值率=d」,所以:

應納增值稅稅額=經營收入總額*增值率*增值稅稅率

營業稅的計稅原理為: 應納營業稅稅額=經營收入總額*營業稅稅率

比較二者稅負高低,當二者稅負相等時則有: d*增值稅稅率=營業稅稅率

由此可得出結論:當實際的增值率小於d時,繳納增值稅比較合適;當實際增值率等於d時,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完全一樣;當實際的增值率大於d時,納稅人籌畫繳納營業稅比較合算。

五、 打折節稅

(參考書籍:《增值稅業務實訓》,北京大學出版社,姜敏張彤著,2023年1月版)

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納稅人採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註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註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

由於銷售折扣發生在銷售貨物之後,本身不屬於銷售行為,而是一種融資性質的理財費用。因此,銷售折扣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企業應按照全部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折扣銷售僅限於貨物**的折扣,銷貨方可按折讓後的貨款作為銷售額;實物折扣應按增值稅條例「視同銷售貨物」中的「贈送他人」計算徵收增值稅。

降價銷售和折扣銷售是一些企業進行**慣用的手段。降價銷售是指賣方通過調低商品銷售**來銷售商品,具有相對的長期性、普遍性和穩定性;折扣銷售是賣方在特定情況下給予**優惠。折扣銷售往往是短期的、有特殊條件的和臨時性的,如批量折扣、季節折扣、一次性清倉折扣等。

降價銷售一方面會產生減少利潤的負面效應,另一方面又會產生**和節稅的正面效應。

按照我國稅法規定,折扣銷售如果在同一張發票上註明,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也可以產生與降價同樣的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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