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城縣六塘中心小學

2022-10-21 21:30:09 字數 4855 閱讀 4208

學校章程

六塘教字﹝2016﹞3號

《柳城縣六塘中心小學學校章程》於2023年4月29日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討論通過,並經縣教育局《關於申請核准(六塘中心小學學校章程)報告的批覆》檔案核准,現予以公布。

《柳城縣六塘中心小學學校章程》於公布之日起實施。

柳城縣六塘中心小學(蓋章)

2023年5月3日

柳城縣六塘中心小學學校章程

本章程於2023年4月29日,經教職工(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討論通過。

目錄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學校的管理體制

第三章教師和職工

第四章學生管理

第五章教育教學管理

第六章學校安全管理

第七章學校財產、財務管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學校的辦學管理行為,依法維護學校、教職工及廣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全面實施依法治校,促進學校辦學的穩定、健康、可持續發展,積極推進素質教育,貫徹落實好黨的教育方針和國家的教育興國戰略。根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和《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等教育法律、部門規章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柳城縣六塘中心小學

學校位址:柳州市柳城縣六塘鎮六塘街

第三條學校性質:學校是一所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小學,學制6年)。

第四條辦學宗旨: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認真落實教育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堅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以人為本,遵循教育規律和學生成長規律,以「自信教育」為特色,讓學生做最好的自己。

辦學理念:揚起自信的風帆,爭做最好的自己

校訓:自信無限精彩

校風:自尊自愛自信自強

教風:嚴謹求實謙虛勤奮

學風:誠實合作鑽研拼搏

第五條辦學目標:創設幸福家園,引領師生做最好的自己。

第六條辦學特色:自信教育。通過如自信課堂建設、自信閱讀秀、自信書畫展示、自信陽光活動、自信班級建立等各主題活動實施。

第七條校徽學校標識設計元素:

靈動的海浪,揚起的帆船,初公升的太陽。

創意闡述:校標下方的「1924」是學校創辦的時間,中心是 「lt」的變形字母,意為「六塘」。從字母變形的外**,似人駕駛帆船在大海中航行,圖中的海浪意為知識的海洋,與「lt」的變形字母合起來構成乙個人駕駛帆船在大海中航行的圖案,喻意著我們學校全體師生在知識的海洋中揚起自信的風帆,劈波斬浪,勇往直前,爭做最好的自己。

左上方有一輪初公升的太陽,寓意我們學校全體師生在黨溫暖陽光的沐浴下,自信、快樂地度過每一天。

在色彩搭配上,以藍色和橘紅色為主,配合環形的自然之綠,構成和諧的整體。藍色寓意理想和寬廣,孩子們步入六塘中心小學,就開啟了自己人生的希望之旅;綠色寓意自然與和諧,是學校優美自然環境和和諧校園氛圍的體現,靈動的橘紅色,代表了自信與活力,形容六塘中心小學的孩子們是一群充滿自信、活力四射的社會主義**人。

整個標誌設計,靈動不失沉穩,生機不顯浮躁,融入了學校辦學特色,契合了孩子們的心理特徵,簡潔、美觀、富有童趣,給人極強的視覺衝擊。

第八條學校紀念日:11月8日

第二章學校的管理體制

第九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全面負責學校行政工作。

第十條校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並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任免。

第十一條校長的職責:

(一)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按教育規律辦學。自覺抵制各種違反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傾向,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努力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人。

(二)認真執行黨的知識分子政策和幹部任用政策,團結、依靠教職工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組織教師學習政治和研究業務,使之不斷提高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文化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注意培養班主任、中青年教師成為業務骨幹,努力建設學習型的教師隊伍。依靠黨組織,積極做好教師和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覺接受黨組織的監督,充分發揚民主,重視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發揮廣大教師和職工工作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認真執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決定。

(三)擬訂並實施學校的發展規劃,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學校規章制度;組織學校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科研活動和健康向上的文化娛樂活動,保證教育教學整體質量的穩步提高。

(四)依法(勞動合同法)聘任和解聘學校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按照程式實施獎勵和懲罰;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的財產。

(五)逐年增加專項經費,加強校園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改,建立和完善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責任制度,強化安全管理手段,避免學校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發生。

(六)發揮學校教育的主導作用,加強學生的法制教育和安全知識教育;建立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合作互動機制,努力促進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的協調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環境。

(七)執行上級主管部門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其他授權,負責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校長的權力:

(一)重大事務決策權:校長對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事務等重大問題有最後決定權;

(二)人事管理決定權:根據學校發展需要,設定或調整行政領導人員的崗位,報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決定引進或分流教職員工;

(三)財經審批權: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籌集、管理和使用學校行政經費。學校財務由校長實行一支筆審批核定;

(四)獎懲處理權:校長對在教育教學工作中成績優秀的教職工進行獎勵,對在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或在工作**現重大事故的教職工按分管許可權進行處罰或作出處罰意見;

(五)校本課程設定實施權:校長可根據學校實際和辦學特色調整校本課程設定,在完成國家規定課程的前提下,開設適合學生發展需要的課程。

第十三條學校根據編制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設定合理設定相應職數的副校長和教學、行政管理等職能部門,各部門在校長的領導下,負責學校相應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所承擔的職責對校長負責。

副校長和各職能部門的負責人由校長聘任。

第十四條學校的黨組織是學校的政治核心。黨組織的書記主持學校黨組織的工作。

第十五條學校黨組織的職能:

(一)保證和監督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始終堅持社會主義的辦學方向。

(二)抓好學校黨組織的自身建設,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三)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對學校共青團、工會、教代會及其他群眾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深入了解,全面掌握教職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狀況,做好**工作和群眾工作。

(四)定期聽取校長工作通報,研究分析學校工作情況和學生思想的政治狀況,討論學校發展的長遠規劃、學年和學期教學計畫、學校的改革發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層以上行政幹部人選等重大事項,評議學校行政領導幹部。

(五)支援校長依法行使職權,保證校長正確決策的落實。

第十六條校務委員會是學校開展行政管理工作的諮詢機構。

校務委員會由學校黨政領導成員和教職工代表組成,由校長兼任委員會主任。校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召開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校長辦公會(行政會)是學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決策會議,討論、決定涉及學校教學、行政工作的重大事宜。學校行政會實行集體民主討論,校長決定的決策體制。

校長辦公會(行政會)一般應當有以下人員參加:(包括校長及其他校級、副校級班子成員,工會主席等),請學校黨組織負責人出席會議。根據會議討論的內容,必要時可以請學校有關部門的領導(中層領導)和相關的教職工參加。

校長辦公會(行政會)原則上每週召開一次,由校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學校成立教職工大會(或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加強學校辦學活動的民主監督和管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為一屆,每學年召開1-2次會議,閉會期間日常工作機構為學校的工會委員會。

第十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修改學校章程;

(二)審議學校的發展規劃,審核預算決算;

(三)審議學校工作報告,教職工聘任制和校內結構工資實施方案,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實施細則,教職工紀律要求、獎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四)討論決定教職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項;

(五)評議和監督校長、副校長和各職能部門負責人依法履行職責的工作情況,建議校長或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教職工予以獎懲;

(六)接受、審議教職工(代表)提案,並提交有關職能部門研究辦理。

第二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應當經過全體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代表通過以後生效。

第二十一條學校的教師和其他職工有權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學校實行校務公開,校務公開的原則和範圍參照**行政機關政務公開的原則和範圍執行。

第三章教師和職工

第二十三條學校實行教職工全員聘任(用)制。教師和職工經評定具備任職條件以後,由學校按照教職工職務的職責、條件和任期聘任(用)期限,經協商一致,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由校長和受聘的教職工簽訂聘任(用)合同,依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學校教師享有《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聘任(用)合同規定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學校其他職工的權利義務依據有關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確定。

第二十五條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六條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及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制度,沒有取得教師資格的,不得從事教學工作。

第二十七條學校支援和鼓勵教師從事教學(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認真選派、鼓勵教師參加各級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和進修活動。

第二十八條學校應當對教職工的思想品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績效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實施繼續聘任(用)、職務晉級、實施獎懲的依據進行評判。

第二十九條對取得教育教學成果並獲得上級獎勵,或者對學校做出了重大貢獻的教職工,學校根據獎懲規定給予相應的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工,學校根據獎懲規定給予必要的處分。

第三十條學校設立教師申訴調解委員會,成員由黨總支書記、工會主席、安保主任、教務處主任、政教處主任、總務處主任和教師代表組成,成員為七人,委員會主任由黨總支書記擔任,負責召集工作小組會議,討論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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