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慈善總會義工管理辦法

2022-10-19 13:57:06 字數 2498 閱讀 944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和規範慈善義務工作者(以下簡稱義工)的服務工作,全面推進xx市慈善事業的健康發展,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促進社會和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慈善義工、慈善義工組織及其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義工,是指出於奉獻、友愛、互助、進步和自覺承擔為國家、社會、他人服務的責任,經過註冊登記,自願、無償地以自己的時間、精力和技能等資源,為推進社會文明進步和社會和諧,參與社會服務和慈善公益活動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慈善義工組織是指依法登記註冊、專門從事義務工作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以及從事義工服務活動的機關、非營利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等團體義工。

第四條義工服務活動應當堅持自願參加和服務的原則;堅持不為任何物質報酬、無償服務的原則;堅持登記註冊、依法服務的原則;堅持嚴格程式、嚴格紀律、誠信服務的原則和厲行節儉、非營利性的原則。

第五條義工服務範圍包括安老撫幼、助殘濟困、助醫助學、保護環境、社群服務、公益服務、緊急救援以及其他社會公益性活動。

第六條xx市慈善總會負責組織、協調全市慈善義工工作,各鎮、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轄區內慈善義工具體專案的落實。

慈善義工服務接受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學校及其他組織應當鼓勵和參與慈善義工服務,宣傳慈善義工精神,維護慈善義工及慈善義工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慈善義工

第八條慈善義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慈善義工分會章程;

(二)熱心參與慈善事業;

(三)自願從事義務服務;

(四)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工作能力;

(五)年從事義務服務達到50小時以上。

團體義工的條件由慈善義工分會的章程規定。

第九條慈善義工的登記

(一)自願從事義務服務的人員持申請書、身份證和職業證明及影印件向市慈善總會提出申請;

(二)市慈善總會組織工作人員對申請登記的慈善義工進行面談諮詢;

(三)對符合慈善義工條件的個人或團體,填寫《xx市慈善義務工作者(團體)登記表》,並建立檔案。

第十條慈善義工的註冊

(一)對登記慈善義工由市慈善總會組織進行慈善義工基礎培訓;

(二)登記慈善義工培訓合格後,發給《xx市慈善義工服務記錄冊》,按區域或所屬單位編入慈善義工服務組織,一年內服務時間累計達到50小時以上者,由市慈善總會給予正式註冊;

(三)註冊的慈善義工,確定服務專案,賦予慈善義工編號,並發給《慈善義工證》和《xx市慈善義工標誌卡》;

第十一條慈善義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義工組織的合法性有知情權;

(二)有選擇與個人知識、技能和興趣相符的服務專案的權利;

(三)有獲得服務指導和培訓機會的權利;

(四)有了解參與慈善義工服務的價值及成效的權利;

(五)有提供服務時獲得安全保障和享受意外傷害保險的權利;

(六)有對慈善義工組織提出建議、批評與監督的權利;

(七)有自願加入或者退出慈善義工組織的權利;

(八)有困難時優先得到慈善義工服務的權利。

第十二條慈善義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慈善義工的章程;

(二)不得向服務物件收取報酬或者借錢、借物和謀取其他利益;

(三)在服務期間不得接受服務物件的捐贈;

(四)不得以慈善義工組織的名義組織或參與違反慈善義工服務原則的活動;

(五)對服務物件的隱私、背景及資料予以保密。

第十三條註冊慈善義工退出自由,退出時應向所在慈善義工組織提交書面申請,並交回《慈善義工證》和《xx市慈善義工標誌卡》;註冊慈善義工無正當理由1年內累計服務不足50小時或不參加慈善義工組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註冊慈善義工如有嚴重違反法律或義工章程的行為,經市慈善總會批准,予以除名。

第三章慈善義工組織

第十四條市慈善總會設立xx市慈善總會義工管理中心,是市慈善總會的內設機構。在鎮、街道辦事處設立慈善義工工作站。

第十五條市慈善義工管理中心的職責如下:

(一)負責建立、健全慈善義工服務的規章、制度:

(二)負責建立、健全慈善義工和慈善義工服務工作的檔案;

(三)負責慈善義工的招募、培訓、指導、管理、監督和表彰;

(四)負責組織開展慈善義工服務活動;

(五)負責慈善義工服務工作的宣傳與交流;

(六)負責為慈善義工服務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六條慈善義工組織開展義務服務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慈善義工章程的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

第十七條慈善義工組織可以自行或者聯合招募慈善義工。招募時,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公告義務服務工作計畫。

慈善義工組織應當依照義工服務計畫開展義務服務。義務工作計畫應當包括義工招募、培訓、使用、考核及服務專案等事項。

第十八條團體慈善義工以集體形式開展義工服務的,應當在活動前報義工管理中心批准,活動後將義工服務情況報義工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九條慈善義工組織的工作經費包括**扶持、社會捐贈和資助及其他合法收入,必須專款專用。慈善義工組織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接受**有關部門和捐贈、資助者及慈善義工的監督。經費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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