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英選舉與鄉村治理

2022-10-17 23:30:13 字數 4942 閱讀 6452

一、精英:鄉村治理無以迴避的乙個群體

20世紀70年代以來的中國農村改革是一種以下放權力為主要表徵的分權式改革。分權式改革的推進意味著村民獲得了日益增多的自主權和自由度,也意味著強行政控制的村治體制面臨解體。與此同時,備受農民群眾青睞並且得到國家回應的民主化村莊治理模式迅速發展起來。

其標誌就是以村委會選舉為核心的村民自治。

當前對村民自治的關注重在於其民主方面,而對治理方面的研究比較弱。即使已有研究,也多在對其價值和效能的評判。然而,無論是思考村民自治的價值功效,以推測「草根民主」到底能走多遠,還是探索民主化村莊治理模式的選擇,都不能置鄉村的具體場域不顧。

關注村民自治不能迴避對特定鄉村社會的性質的思考,因為特定鄉村社會的性質不僅型構著鄉村的選舉風景,而且還在一定意義上決定著選舉後的村治執行和村莊政治。

必須理解特定鄉村社會的性質有兩層含義:一是不能忽視鄉村社會的性質。因為村莊內諸多活動是脫離不了鄉村社會性質的掌控,受制於鄉村社會的性質。

二是不能忽視我國鄉村社會政治經濟發展不平衡的事實,必須看到我國從來就不存在統一農村的客觀實際,注意區分不同地域的鄉土性質,分清四種不同型別的村莊[1],及其村莊治理的不同內涵,避免籠統地談論村民治理的不適宜性。理解特定鄉村社會的性質,並不在於要抓住鄉村社會的固態容貌,而是要掌握其線索和構成因素。掌握這些線索和構成要素,必須思考村莊內部結構。

在村莊內部結構中,起關鍵作用的無疑是生產力中最活躍的因素——人,以及人與人之間的關係。

「無論乙個人是否喜歡,實際上都不能完全置於某種政治體系之外」,[2](p5)然而,「在大多數政治體系中,對政治事務極感興趣,關心並了解政治,活躍於政治事務的人,一般來說,往往是少數……簡言之,大多數人是無政治性的」[2](p131)。因此,在村莊治理中,對鄉村治理產生影響的是有政治性的人。在這些人中,起主導作用的就是鄉村精英。

從理論上講,民主化村莊治理,是村民通過民主的方法獲得村莊秩序。民主,作為一種妥協機制,就是少數服從多數,讓少數與多數達成一種相對的勢態均衡。然而,村級民主是社會民主而非國家民主,它必須找出一種與國家暴力不同的機制來完成自己的任務。

這種機制在鄉村社會就是鄉村精英運作機制。從歷史實踐來看,自皇權不下縣的封建帝國到民主法制的現代社會,任何時代的任何鄉村社會都有精英。

根據《牛津英語詞典》的解釋,「精英」一詞首先指優秀的社會群體,並很快隨著精英理論(尤其是帕雷託的精英理論)的傳播而被廣泛採用。本文的鄉村精英,在比較分析的基礎,傾向於仝志輝先生在《村民選舉參與中的精英動員》一文中所作的概念「在小群體的交往實踐中,那些比其他成員更能調動更多社會資源獲得更多的權威性價值分配的人,就可稱之為精英」[3]。也就是說,它強調的是精英動員資源的能力,而不侷限於擁有資源的量,這在調查過程中也得到了印證。

鄉村精英一旦行動起來,就會對村莊治理產生不可低估的影響,真可謂村莊治理「成也精英,敗也精英」。尤其是在村委會選舉中,總會看到村莊精英忙碌的身影,傳遞選舉資訊,製造選舉波瀾,增添選舉成敗係數。

鄉村精英的產生,本身與村莊選舉沒有必然的聯絡,二者之間既有相對獨立性,又有內在的邏輯關聯:村委會選舉是村莊民主化治理的焦點性事件,村莊治理離不開村莊性質的因子。因此,村委會選舉粘連於村莊性質,而村莊性質的主要參照物是鄉村精英。

藉此,可以看到這樣一幅景觀:鄉村精英——選舉——村莊治理。也就是說,這三者之間存在著雙向互動的關係。

二、鄉村治理體制的轉換啟用了鄉村精英

治理,在政治學領域,是指官方或民間組織在既定範圍內運用公共權威維持秩序,滿足公眾需要。它強調國家和公民社會的合作,而且這種合作是一種非強制和自願的合作。美國學者丁·庫伊曼從社會控制的角度界定了治理,他認為治理是一種在社會政治體系**現的模式或結構,是所有被涉及的行為者互動式參與努力的「共同」結果或後果。

也就是說,它關注的是治理過程的權威性、互動性和多元性。

鄉村治理尤其如此。缺乏權威性、互動性和多元性的鄉村治理可能是只「治」而不「理」。就其權威性而言,在乙個政治體制下,固然法律是權威確定的制度根基,行政權力是權威確立的直接基礎,但是自古以來的「皇權不下縣」,法律和王權不入鄉舍,鄉村自生權威的邏輯一直適用於鄉村。

一方面,以政治技術政治機構為配套的皇權若抵達鄉村,不僅成本昂貴而且鄉土社會無以承受:另一方面,鄉土社會是無訴的社會,鄉村權威只能內生於鄉土社會自身。就其互動性而言,根據「誰授權,就對誰負責」的原理,鄉村社會的公共機構——村委會與其成員——村民之間應該是互動的,權力**和權力執行蘊涵著一種交換式契約關係,而非權威與依附單向的垂直關係。

就其多元性,庫伊曼論證說,社會控制主體的多元性是有效自治的必要前提。帕特南的驗證也啟示人們:多個治理主體的出現和公共權力的多元化凸現出鄉村社會發展的態勢,只要治理主體都能在一定的範圍內,遵守共同的遊戲規則,在既有的平台上博弈,就能使鄉村社會朝預定的目標前進。

鄉村社會政治格局及已有的眾多研究均表明,鄉村治理體制轉換啟用了鄉村精英,現代鄉村精英是鄉村治理權威性、互動性和多元性的生動的體現。

在傳統的村莊治理模式下,鄉村社會在時間和空間上缺乏開放性,權力結構較固化。作為鄉土社會權力場域的精英特色固定。在封建社會,鄉村精英主要由鄉紳、紳士階層來扮演,縉紳階層的特有社會地位使其成為鄉村與國家交流的橋梁。

在近代社會,鄉村精英主要是有財富、有聲譽的人,甚至地痞流氓、土豪劣紳也躋身入內。[4](p213)新中國成立後的30年間,高度集中的行政體制導致農民心理人格超同質化,鄉村社會出現了迪爾凱姆所描述的「機械團結」的局面。因此,這一時期鄉村精英是代表國家利益而很少體現鄉村社會要求的單

一、一元的政治精英。

按照吉登斯的說法:只有在現代民族-國家的時代程序中,隨著公共教育的加強,傳統價值日益退守並頑固存在,農村價值形式和話語權威呈多元姿態並產生壯大。[5](p12)20世紀80年代,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使農村原有的組織體系喪失了調控手段,原有的一元化意識形態隨之瓦解,加上村民自治制度在相關法律規範的支撐下在廣大農村迅速鋪開。

社會資源控制的分化導致的農村權力結構日趨開放、多元的狀態為廣大鄉村精英政治參與提供了制度保障和生存邏輯。他們憑藉自身的個人素質和制度優勢,在農村脫穎而出,成為有別於其他一般村民的少數鄉村精英。

「乙個非正式的權威人士是力圖通過乙個有益於人的信仰(反貪,減負,民主等)來建構自身的權威地位,因此,他們的權威一方面是個人努力的結果,另一方面則是特定時代觀念及其面臨危機的表現。」[6](p56)這同樣適合於鄉村精英在新的治理模式下被啟用的現實。在村民自治制度框架下,國家對鄉村社會的動員初見成效,村民因市場訓練而產生的權利意識和主體意識相對提高了,參與熱情日益激發,然而國家並未將這種參與要求通過正式制度設計使其得以正確抒發,從而導致了亨廷頓所描述的「社會動員與制度供給不足的矛盾」。

為了把這種矛盾及其爆發控制在最小的範圍內,國家允許或者默許了公共**的存在。因為,現代國家把人民主權當作自身存在的前提,而這種主權就是公共**,否則,現代民主就失去存在的根據。[7](p106)

一定意義上說,這種公共**的形成在鄉土社會更有其生長的土壤。任何乙個村莊都有乙個村民集中的場所,比如村落的小商店、村部、小河邊。這種公共場所就是村民議政之地,就是鄉村社會的「資訊港」。

「資訊港」既誕生了鄉土社會有識之士,又在有識之士的直接推動下,不斷地煥發生機,直接或間接地促進鄉村社會的秩序化和民主化,這些有識之士就是鄉村精英。鄉村治理體制的轉換為鄉村精英活力的迸發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條件。同時新的鄉村治理模式對鄉村精英的需要也啟用了鄉村精英。

根據賀雪峰的分析,村莊秩序的生成具有二元性:行政嵌入和村莊內生。事實上,在這種二元性的村莊秩序生長邏輯過程中的最終依託還在於村莊內生性,尤其是在國家與鄉村關係緊張的時期。

國家權力再強而有力,也還是衝不破村莊內在的人與人之間的**、模糊的約定,互相依賴的網路或「遊戲規則」。在新的村治模式下,依然如此。一方面是自古以來就有皇權不下縣的傳統,另一方面是現行的法律規章都明顯規定基層政權對村治是指導而不是領導。

更主要的原因還在於作為國家政權最末梢的鄉政權根本無暇,也無力直接面對乙個個馬鈴薯狀的村民。傳統、法規也好,基層政權的現實情況也好,最終都把目光聚焦於鄉村精英。鄉村精英確實不負眾望,既幫助鄉政權向村莊傳達國家旨意,收取稅費,完成計畫生育任務,調控鄉村社會秩序,又代表民眾向上表達意向和要求,反映自身利益、期望。

藉此,鄉村精英在民主化體制下得以啟用:從其生長土壤來看,在新的鄉村治理體系下,鄉村精英有了比傳統鄉村精英更堅實的生長根基。最明顯之處即在於有國家明確法律規範的支撐和鄉政權現實執行的需要。

從其活動方式來看,新的鄉村治理體制下,鄉村精英有了傳統鄉村精英無法具備的公開、正當的活動舞台。村委選舉即是明證。從其力量源泉來看,在新的村莊治理體制下,村莊民眾的民主意識得到了較大增強。

這種意識是傳統鄉村精英所渴求而無法獲及的,更是現代鄉村精英的重要力量源泉。

三、鄉村治理中的精英與村民:互動抑或牽制

依據擁有權力的形式和影響力的**,可以將當前鄉村精英分為體制內精英與體制外精英。在行政權力確立之前,體制內精英與體制外精英是高度融合的,直到20世紀初,國家為提高對社會資源的統攝能力,重構農村基層權力結構,才使體制內精英浮出水面,由此也就出現了體制內精英與體制外精英的分化,只不過在開始之初,體制外精英缺乏足夠的影響力。

村治模式的轉換啟用了鄉村精英,既使體制內精英具備深厚的制度生長土壤,又使體制外精英從幕後走向台前,在村治執行過程中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和關注。體制內精英與體制外精英因自身的生長環境不同,而使自己在不同型別的村莊有不同的特質和表徵。根據筆者長期的調研和觀察,可以看出鄉村精英的一些特點。

1. 體制內精英

近年來,農村出現了一些新的變化:經濟社會分化程度低,村民社群關聯程度較低。正是這兩低的村貌,決定了這種性質村莊的體制內精英既不源於特殊的經濟能人,也不源於擁有特殊傳統權威的人士,而是在很大程度上源於權力經過國家靈活變通以後在村域內的繼承。

體制內精英一旦實權在握,也就有了用權的地方和理由,也使自己成為決定村莊治理最為根本的基礎。但是,在村莊內伸張、運用權力,體制內精英不得不思考兩個問題:一是自己出任村幹部的動機;二是如何處理與體制外精英和普通村民的關係。

就第乙個問題而言,體制內精英顯然背離了杜讚奇在其權力文化網路中的動機分析——出於提高社會地位威望、榮耀並向大眾負責的考慮,而是基於獲得利益的價值原因。即使當村幹部總是挨人罵,可體制內精英仍爭著去當這個「小官」,因為當村幹部換來的收入,相對普通的村民收入而言,還是合算的。誠然,向利是人的本性的使然,只是體現在不同的人身上程度不同而已,但問題是體制內精英過分強化了這一點,他們不僅憑藉國家的支撐,利用手中掌握的權力,使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天平發生傾斜,傾向自己,嚴重扭曲了自己「當家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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