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CPA第七章城鎮土地使用稅法

2022-10-15 23:33:04 字數 2899 閱讀 4365

第七章城鎮土地使用稅法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國有土地為徵稅物件,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

一、納稅義務人與徵稅範圍

(一)納稅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是使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華機構、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及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個人也是納稅人。

納稅人通常包括以下幾類: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稅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稅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二)徵稅範圍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屬於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不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注意】公園、名勝古蹟內的索道公司經營用地,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稅率、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稅率——有幅度的定額稅率,是該土地所在地段的稅率。

1.城鎮土地使用稅單位稅額有較大差別。最高與最低稅額之間相差50倍,同一地區最高與最低稅額之間相差20倍。

2.經濟落後地區,稅額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稅率表中規定的最低稅額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可適當提高,但需報財政部批准。

(二)計稅依據——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

1.以測定面積為計稅依據,適用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納稅人。

2.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適用尚未組織測量土地面積,但持有**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納稅人。

3.以申報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適用於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納稅人。

(三)應納稅額計算:

(全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公尺)×適用稅額

三、稅收優惠

(一)《暫行條例》或其他法規中規定的統一免稅專案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7.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8.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9.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土地上的多層建築,對納稅單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築面積佔建築總面積的比例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10.對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11.為了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支援重點產業的發展,對石油、電力、煤炭等能源用地,民用港口、鐵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設施用地,三線調整企業、鹽業、採石場、郵電等一些特殊用地劃分了徵免稅界限和給予政策性減免稅照顧。

重點關注以下幾條:

(2)對企業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4)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範圍內經營採摘、觀光農業的單位和個人,其直接用於採摘、觀光的種植、養殖、飼養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中「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規定,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15)對核電站的核島、常規島、輔助廠房和通訊設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線路用地),生活、辦公用地按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核電站應稅土地在基建期內減半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的減免稅專案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佔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

5.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8.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則上應按規定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但在商品房**之前納稅確有困難的,其用地是否給予緩徵或減徵、免徵照顧,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根據從嚴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確定。

15.向居民供熱並向居民收取採暖費的供熱企業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對既向居民供熱,又向非居民供熱的企業,可按向居民供熱收取的收入佔其總供熱收入的比例劃分徵免稅界限;對於兼營供熱的企業,可按向居民供熱收取的收入佔其生產經營總收入的比例劃分徵免稅界限。

第三節耕地占用稅法

耕地占用稅是對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徵收的一種稅,它屬於對特定土地資源占用課稅。

一、納稅義務人與徵稅範圍

(一)納稅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二)徵稅範圍:包括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而占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

【解析1】耕地是指種植農業作物的土地。

【解析2】占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也視同占用耕地,必須依法徵收耕地占用稅。

【解析3】在占用之前三年內屬於上述範圍的耕地或農用土地,也視為耕地。

二、稅率、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稅率

耕地占用稅實行地區差別定額稅率:每平方公尺5~50元。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最多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稅額的50%。

(二)計稅依據及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平方公尺)×適用定額稅率

三、稅收優惠與徵收管理

(一)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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