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調整的經濟法思考

2022-10-15 05:42:02 字數 2828 閱讀 1663

張守文 2013-07-07 16:50:00   **:首都法學網

(北京大學法學院北京 100871)

內容提要:在經濟結構與經濟法的「雙重調整」過程中,經濟結構的調整有賴於經濟法的有效調整,但「重政策而輕法律」的現實問題卻非常突出,為此,需要對經濟法的規範結構和立法結構進行「雙重調整」,以更好地解決相關的重要經濟法問題,提高經濟結構調整的法治化水平。

關鍵詞:雙重調整經濟法經濟結構

一、問題的提出

經濟增長與經濟結構調整密切關聯,直接影響經濟發展的質與量。片面強調經濟增長,必然導致弊端叢生,無法逾越「增長的極限」,使經濟發展難以為繼[1]。為此,在關注經濟增長的同時,尚需適度改變國民經濟系統的構造,使經濟結構更加優化。

由於經濟系統的結構決定其功能,經濟結構調整是一國需要不斷解決的基本問題[2],具有長期性和永續性,而並非臨時性的應急措施,因而無論是否發生金融危機,無論是否倡行「低碳」經濟,經濟結構都要適時調整。

經濟結構調整離不開有效的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其中,對於經濟政策及其政策工具等經濟手段,學界已有諸多**,而對於相關的法律制度及其調整手段,則研究明顯不足[3]。事實上,經濟結構調整直接影響相關主體的權利和利益,故法律手段亦不可或缺;對於各類主體所從事的經濟行為,尤其需要經濟法加以規範。

縱觀經濟現實,不難發現,在諸多行業和領域,要實現經濟的有效發展,既需要在經濟層面不斷進行經濟結構的調整,也需要在法律層面加強經濟法的調整,從而形成了「經濟結構調整與經濟法調整共存」、「政策性調整與法律性調整同在」的格局,由此便提出了值得關注的「雙重調整」問題[4]。

上述的「雙重調整」,與經濟、社會、政治、法律領域的諸多複雜問題直接相關,是乙個跨越巨集觀、中觀與微觀各個層面,涉及發展經濟學、發展社會學、發展政治學和發展法學方面的問題[5],貫穿於一國經濟發展的始終,直接決定一國的經濟能否穩定增長和健康發展。但由於諸多方面的原因,對於「雙重調整」問題的系統、綜合**尚亟待深入,尤其需要從經濟法的視角展開思考和**。

本文認為,經濟結構調整有賴於經濟法的有效調整,必須處理好政策性調整與法律性調整的關係,解決在「雙重調整」過程中普遍存在的「重政策而輕法律」的問題;為此,需要加強經濟法的規範結構和立法結構的調整,解決「雙重調整」方面的重要經濟法問題,從而提高經濟結構調整的法治化水平。

依循上述思路,本文試圖說明:提高經濟結構調整的法治化水平,是經濟法學乃至整個法學領域的新的重要命題。國家層面的經濟結構調整行為作為一種巨集觀調控行為,涉及調控主體和調控受體的諸多權責問題;只有引入和強調經濟法的調整,才能確保經濟結構調整行為的規範性,才能更好地保護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在促進經濟穩定增長的同時,保障社會公益和基本人權,實現經濟法的調整目標。

二、 經濟結構調整有賴於經濟法的有效調整

經濟結構調整與經濟法調整,分屬於不同的型別和層面。從總體上說,經濟結構的調整有賴於經濟法的有效調整,並且,後者對於確保前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價值。透過調整經濟結構過程中所採取的諸多措施,可以更加清晰地發現兩者之間的內在關聯。

一般說來,經濟結構包括產業結構、投資結構、消費結構、分配結構、地區結構等,這些多層次、多類別的結構之間存在著複雜的關聯,涉及社會、政治、法律等諸多領域,直接影響經濟、社會的穩定發展和國家的長治久安。我國自2023年經濟危機爆發以來,在經濟結構調整方面採取了許多措施,力**決各類結構失衡或發展不協調的問題。例如,我國在產業結構方面,提出了「十大產業」的調整和振興規劃[6];在消費結構方面,強調要提高國民的消費能力,不斷擴大內需,並實施了「家電下鄉」等諸多措施[7];在分配結構方面,基於國家、企業和個人在分配比例上的失衡問題,以及在個人分配領域的分配不公問題,也採取了調整財稅政策等多種措施[8];在區域結構方面,為了解決區域發展的不平衡,以及城鄉二元結構等問題,也發布了一些促進區域發展的規定[9],等等。

上述調整經濟結構的諸多措施,已大量體現為政策和法律措施的並用,直接對應於法律上的權義結構和權益結構。因此,對於經濟結構調整不能僅從經濟角度理解,還需要從法律層面認識。要確保經濟結構的調整能夠遵循法定的實體和程式規則,以實現對相關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就離不開經濟法的有效調整。

經濟結構調整之所以有賴於經濟法的有效調整,是因為經濟法調整對經濟結構調整會產生重要的影響或反作用,能夠為經濟結構的調整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有助於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目標的實現。從現實情況看,經濟結構調整具有突出的政策性,而經濟法調整則具有突出的法律性。由於經濟結構調整涉及各類主體的權利、利益,需要解決好政策與法律的關係,因此,經濟結構調整離不開經濟法的全面規制和有效調整。

經濟法的有效「調整」,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經濟法要對相關的經濟關係作出調整;另一方面,經濟法制度也需要在經濟結構調整過程中相應地作出改變,並為經濟結構調整提供法律前提和制度基礎,這也是各國加強經濟結構調整立法的重要原因。與此同時,還要強調經濟法調整的「有效性」。

由於調整經濟結構的目的是提高經濟執行的效率和效益,因而經濟法的調整也必須符合「績效原則」,即通過促進經濟結構的優化,確保結構調整目標的實現,從而促進經濟的良性執行和協調發展[10]。

此外,經濟法的有效調整,還具有突出的「規制性」,即具有把積極的鼓勵促進與消極的限制禁止相結合的屬性。這與經濟結構調整所體現出的政策性是內在一致的。例如,產業結構的調整,就涉及調整手段的強制性與任意性、約束性與引導性,等等。

全面把握經濟法調整所具有的規制性,有助於更好地理解和解決經濟結構調整的法治化問題。

三、「雙重調整」顯現的突出問題

雖然經濟結構的調整有賴於經濟法的調整,但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在經濟結構與經濟法的「雙重調整」過程中,卻存在著非常突出的「重政策而輕法律」的問題,即調整經濟結構的各類經濟政策,如財政政策、金融政策、產業政策、外貿政策等受到高度重視,而與之相應的立法和執法則較為滯後,導致經濟結構調整的法治化水平相對較低。如前所述,經濟結構的調整本屬經濟問題,但因其涉及相關主體的產權變動和利益調整,因而必須依法明確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尤其應當對**的巨集觀調控權作出法律限定。但目前許多領域的立法卻或尚付闕如,或級次較低,導致政策的主導作用更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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