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規程摘要

2022-10-10 19:09:03 字數 4626 閱讀 5032

2016版《煤礦安全規程》摘要

第三條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活動。

第四條煤礦企業必須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各級負責人、各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目標管理、投入、獎懲、技術措施審批、培訓、辦公會議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事故報告與責任追究制度等。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裝置、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並做好記錄。

煤礦必須制定本單位的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

第十二條煤礦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畫,並根據具體

情況及時修改。

第十三條入井 (場)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等個體防護用品,穿帶有反光標識的工作服。

煤礦必須建立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第十七條煤礦必須建立礦井安全避險系統,對井下人員進行安全避險和應急救援培訓,每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演練。

第三十條基建礦井必須編制建井 (礦)地質報告,並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組織審定。

第三十一條掘進和回採前,應當編制地質說明書。

第三十二條煤礦必須結合實際情況開展隱蔽致災地質因素普查或探測工作,並提出報告,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定。井工開採形成的老空區威脅露天煤礦安全時,煤礦應當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條生產礦井應當每5年修編礦井地質報告。

第三十八條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並組織相關人員學習。

第六十一條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和有煤塵**危險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和石門揭煤工作面,嚴禁使用鋼絲繩牽引的耙裝機。

第七十條礦井進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須安裝安全監控、人員位置監測、通訊聯絡系統。

第七十一條建井期間應當形成兩迴路供電。暫不能形成兩迴路供電的,必須有備用電源。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型別複雜和極複雜的礦井進入巷道和硐室施工前,其他礦井進入採區巷道施工前,必須形成兩迴路供電。

第八十條開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時,必須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設定防止跑車裝置,在掘進工作面的上方設定跑車防護裝置,跑車防護裝置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者作業規程中明確。

斜井(巷)施工期間兼作行人路時,必須每隔40m設定躲避硐。

第八十二條井筒開鑿到底後,應當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統, 並在進入採區施工前完成。永久排水系統完成前,在井底附近必須設定臨時排水系統。

第八十三條立井鑿井期間的區域性通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區域性通風機的安裝位置距井口不得小於20m,且位於井口主導風向上風側。

第九十五條採(盤)區開採前必須按照生產布局和資源**合理的要求編制採(盤)區設計。

下山採區未形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等生產系統前,嚴禁掘進回採巷道。

第一百條在同一採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型別和不同效能的支柱。

第一百零一條採煤工作面遇頂底板鬆軟或者破碎、過斷層、過老空區、過煤柱或者冒頂區,以及託偽頂開採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四條採用綜合機械化採煤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編制工作面設計。

(二)運送、安裝和拆除綜採裝置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三)當採高超過3m或者煤壁片幫嚴重時,液壓支架必須設護幫板。當採高超過4.5m時,必須採取防片幫傷人措施。

第一百二十五條礦井必須制定井巷維修制度,加強井巷維修,保證通風、運輸暢通和行人安全。

第一百三十條報廢的井巷必須做好隱蔽工程記錄,並在井上、下對照圖上標明,歸檔備查。

第一百三十九條礦井每年安排採掘作業計畫時必須核定礦井生產和通風能力,必須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第一百四十條礦井必須建立測風制度,每10天至少進行1次全面測風。

第一百四十一條礦井必須有足夠數量的通風安全檢測儀表。儀表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單位進行檢驗。

第一百四十三條貫通巷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巷道貫通前應當制定貫通專項措施。

(二) 貫通時,必須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

(三) 貫通後,必須停止採區內的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系統,風流穩定後,方可恢復工作。

第一百四十五條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回風井時,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6m/s,且必須裝設甲烷斷電儀。

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中必須裝設自動報警滅火裝置、敷設消防管路。

第一百四十七條新建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煤層容易自燃礦井及有熱害的礦井應當採用分割槽式通風或者對角式通風;初期採用**並列式通風的只能布置乙個採區生產。

第一百四十九條採煤工作面必須在採(盤)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統後,方可回採。

第一百五十五條開採突出煤層時,工作面回風側不得設定調節風量的設施。

第一百五十六條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後每3年至少測定1次。生產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改變一翼或者全礦井通風系統後,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礦井通風系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必須按季繪製通風系統圖,並按月補充修改。

第一百五十八條主要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其中1套備用,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 n內開動。

防爆門每6個月檢查維修1次。

至少每月檢查1次主要通風機。

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試運轉和通風機效能測定,以後每5年至少進行1次效能測定。

第一百五十九條每季度應當至少檢查1次反風設施,每年應當進行1次反風演習。

第一百六十二條礦井開拓或者準備採區時,在設計中必須根據該處全風壓供風量和瓦斯湧出量編制通風設計。

第一百六十四條安裝和使用區域性通風機和風筒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每15天至少進行一次風電閉鎖和甲烷電閉鎖試驗,每天應當進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區域性通風機與備用區域性通風機自動切換試驗,試驗記錄要存檔備查。

第一百六十七條井下充電室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回風風流應當引入回風巷。

井下充電室風流中以及區域性積聚處的氫氣濃度,不得超過0.5%。

第一百六十八條井下機電裝置硐室必須設在進風風流中。

井下個別機電裝置設在回風流中的,必須安裝甲烷感測器並實現甲烷電閉鎖。

採區變電所及實現採區變電所功能的**變電所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

第一百七十條每2年必須對低瓦斯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鑑定工作,鑑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高瓦斯、突出礦井不再進行週期性瓦斯等級鑑定工作,但應當每年測定和計算礦井、採區、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湧出量,並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新建礦井設計檔案中,應當有各煤層的瓦斯含量資料。高瓦斯礦井應當測定可採煤層的瓦斯含量、瓦斯壓力和抽採半徑等引數。

第一百七十一條礦井總回風巷或者一翼回風巷中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一百七十五條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定柵欄、警標,禁止人員進入,並向礦排程室報告。

第一百八十條礦井必須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檢查制度,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 礦長、礦總工程師、爆破工、採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等下井時,必須攜帶可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可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和可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可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二) 所有採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裝置的設定地點、有人員作業的地點都應當納入檢查範圍。

(五) 瓦斯檢查工必須執行瓦斯巡迴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並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並通知現場工作人員。

(七) 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甲烷濃度每天至少檢查 1次,密閉外的甲烷濃度每週至少檢查1次。

(八) 通風值班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通風瓦斯**必須送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閱。

第一百八十五條新建礦井或者生產礦井每延深乙個新水平,應當進行1次煤塵**性鑑定工作,鑑定結果必須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一百八十七條礦井應當每年制定綜合防塵措施、預防和隔絕煤塵**措施及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礦井應當每週至少檢查1次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或者巖粉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一百九十二條突出礦井在編制生產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計畫時,必須同時編制相應的區域防突措施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

第一百九十三條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及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採區的設計,必須有防突設計篇章。

第一百九十四條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必須編制防突專項設計。

第一百九十六條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安裝、更換、維修或者**支架時,必須採取預防煤體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二百條突出礦井必須編制並及時更新礦井瓦斯地質圖, 更新週期不得超過1年。

第二百零九條採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預抽區段煤層瓦斯的鑽孔應當控制區段內的整個回採區域、兩側回採巷道及其外側如下範圍內的煤層:傾斜、急傾斜煤層巷道上幫輪廓線外至少20m,下幫至少10m;其他煤層為巷道兩側輪廓線外至少各15m。

(二) 穿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鑽孔應當控制整條煤層巷道及其兩側一定範圍內的煤層。

第二百一十一條採用預抽煤層瓦斯防突措施的區域,必須對區域防突措施效果進行檢驗。

檢驗無效時,仍為突出危險區。檢驗有效時,無突出危險區的採掘工作面每推進10~50m至少進行2次區域驗證,並保留完整的工程設計、施工和效果檢驗的原始資料。

第二百二十一條突出煤層的石門揭煤、煤巷和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進風側必須設定至少2道反向風門。爆破作業時,反向風門必須關閉。

第二百二十三條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撤離人員集中地點、起爆地點必須設有直通礦排程室的**,並設定有供給壓縮空氣的避險設施或者壓風自救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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