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的風險

2022-10-09 14:27:04 字數 997 閱讀 5932

作者:袁真富

**:《中國智財權》2023年第03期

面對權利人的訴訟攻擊,被告如何舉證,有時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任何乙個合格的律師都清楚,不是所有的證據都可以拿到法庭上去「坦誠相見」。律師必須為當事人考慮:

提交該證據是否會對當事人產生不利的影響或後果?

有時,乙份證據雖然有利於被告的主張,但同時又是一把雙刃劍。比如,被告的證據雖然可以拿來支援現有技術抗辯,但又暴露了**或利潤,如果最終被法院認定現有技術抗辯不成立,仍然構成專利侵權,那麼這份證據極有可能會被法院作為計算賠償數額的依據或參考因素。

再如,在新產品方法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要證明自己沒有使用原告的專利方法,可能需要提交自己使用的生產工藝,然而又擔心原告可能因此而掌握了自己更加先進的工藝技術,甚至擔心自己的技術秘密由此洩露,或者因喪失了新穎性而在將來無法獲得專利授權。

這種擔心不無道理。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已經在張長順與永瑩輝**(上海)****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2012)滬高民三(知)終字第3號)】中明確指出,如果向法院提供的證據載有技術方案或外觀設計,在沒有保密要求時可以視為已經「公開」:

「被上訴人張長順主張現有設計抗辯的依據是其提交的乙份載有md0447a-1型燈具產品的**的產品圖冊,該產品圖冊早在2023年鄭州中院審理(2005)鄭民三初字第117號一案的過程中已在法庭上經過舉證和質證,且記錄並歸檔於該案的卷宗資料中」,因此,「在2023年鄭州中院**前至少**時已經公開。」其理由是:「……第三,東莞瑩輝公司(案外人,作者注)將該產品圖冊作為證據向鄭州中院提供,該證據應當交換給案件的當事人張長順,不承擔保密義務的張長順獲得該證據副本時,該產品圖冊即意味著公開。

第四,該產品圖冊在2023年鄭州中院的公開**中被作為證據出示,不承但保密義務的公眾想要得知該產品圖冊就可以旁聽庭審而獲知該產品圖冊上的相應設計內容,從而使該產品圖冊處於能夠為公眾得知的狀態。第五,該產品圖冊記錄並歸檔於該案的卷宗資料中,2023年鄭州中院相應案件審結後,不承擔保密義務的公眾在履行一定手續後就能夠從鄭州中院的案件卷宗中獲得該產品圖冊,這也使該產品圖冊處於能夠為公眾得知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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