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的舉證方法

2021-08-25 10:39:18 字數 1587 閱讀 8891

作者:鄭海武

**:《中國檢察官·經典案例版》2023年第01期

案名:柯某某信用卡詐騙案

[基本案情]某年某月某日21時許,被告人柯某某分別在番禺區某鎮吉祥道洛溪新城聯想電腦專賣店、某街橋東路40號六福珠寶金行及市橋街東湧路130號泰興隆珠寶行,通過冒用被害人樓某的姓名以刷卡消費的手段使用被害人樓某的工商銀行儲蓄卡(卡號為955880120810069xx)和中國郵政儲蓄卡(卡號為9551003380002108xx)在上述地點分別購買了膝上型電腦和珠寶首飾等物,共消費人民幣142651元。

一、本案的證據情況

本案在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後,公安機關移送審查的證據有:

(一)書證、物證

1.被害人樓某錢包中的工商銀行儲蓄卡、中國郵政儲蓄卡、交通銀行卡的查詢存款/匯款通知書。

2.被害人所持有的工商銀行儲蓄卡和中國郵政儲蓄卡被用於在洛溪新城聯想電腦轉賣店和六福珠寶行、泰興隆珠寶行購物的交易憑單以及聯想電腦轉賣店的客戶檔案記錄。

3.在被告人柯某某家中的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和物品**。

4.被告人的身份材料。

(二)其他證據

1.被害人在案發時一起吃飯的朋友梁某某的證言、洛溪新城電腦城、六福珠寶行、泰興隆珠寶行員工的證人證言以及撿到已被使用並被丟棄的被害人的銀行卡的證人證言。

2.本案的被害人對其案發當天與朋友一起吃飯時,發現錢包不見和後來發現其錢包中的銀行卡中的存款被竊取的陳述。

3.本案被告人柯某某的無罪供述。

4.鑑定結論:(1)在被告人家中搜收繳到的用被害人銀行卡購買的兩部手提電腦中的一部的鑑定**;(2)被告人使用被害人銀行卡後在交易憑單上所簽的假名的筆跡鑑定。

5.現場勘查筆錄:從勘查筆錄上反映了被害人懷疑錢包被盜的具體位置和被害人的銀行卡被用於購物的具體位置。

二、根據本案的證據狀況所採取的舉證方法

本案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罪名是盜竊罪,但通過兩次補充偵查之後,本案仍然無法找到相應的證據證實被害人的錢包是被告人所偷,而被告人則認為其家中的電腦是其在路邊與他人購買(但此人找不到),其也沒有到過洛溪新城聯想電腦轉賣店、泰興隆珠寶行、六福珠寶行購買過電腦和珠寶。故此本案在定性上已經無法認定被告人具有盜竊的行為,。故此,在確定本案的現有證據所能達到的證明限度內,如何應用現有證據進行舉證,以達到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目的要求,便成為該案的核心問題。

從當前的刑事庭審實踐來看,由於所面臨的案件的具體情況複雜多樣。因此,公訴人在制定舉證方法上也就不可能千篇一律。而是根據具體情況和證據狀況,運用靈活多樣的舉證方法。

從實踐中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1)時間順序法:就是按照犯罪發生的時間順序來安排、組織證據的方法;(2)先易後難法:

就是先將控辯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情節分組舉證予以證明,然後再重點舉證有爭議的事實及情節;(3)犯罪構成法:就是按照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組織、出示證據的方法;(4)環環相扣法:這種方法主要適用於被告人拒不供認,只有間接證據證明犯罪的案件,其特點是間接證據必須形成證據鏈條,證據與證據之間首尾相扣,根據間接證據所得出的結果必須是唯一的,結論應當是肯定的而不是或然的;(5)循偵法:

即以偵查破案過程為主線,依次進行舉證的方法;(6)中心突破法:即共同犯罪案件中先選擇易於突破的被告人向法庭舉證,然後,迅速向法庭舉出其他輔助證據予以佐證,以鞏固被告人供述情況的真實性,最後再突破其他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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