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技術導則目錄

2022-10-04 03:48:04 字數 4474 閱讀 2391

目錄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建設用地的分類與適建範圍

第三章建築容量控制指標

第四章建築間距

第五章建築物退讓

第六章建築物的高度控制

第七章建築基地的綠地

第八章城市景觀和環境

第九章市政道路管線

第十章附則

附件一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

附件二建築密度及容積率控制指標表

附件三計算規則

附件四建築間距圖示

附件五建築離界距離圖示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南昌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市城市規劃區內編制城市規劃、實施城市規劃管理、進行建設,應當遵守《南昌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和本規定。

建設專案還應當符合相關專業技術規範。

第二章建設用地的分類與適建範圍

第三條建設用地分為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地和特殊用地。

第四條建設用地的劃分和使用應當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則,按照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執行;未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按照分割槽規劃和建設用地適建範圍的規定執行;建設用地適建範圍未列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專案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和基礎設施等條件,確定適建性。

需要改變建設用地性質或者超出規定的適建範圍的,應當符合以下規定,並依法對規劃進行調整:

(一)不得對相鄰地塊以及歷史文化遺跡、自然環境造成負面影響;

(二)不得突破原用地開發強度,導致該區域環境質量下降;

(三)不得新增大量**、車流,影響城市道路交通系統的有序執行;

(四)不得擅自占用綠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和公益設施用地。

第五條取得城市規劃道路一側土地使用權的,其建築密度、容積率等規劃技術指標按照實際用地面積(淨地)計算。

第三章建築容量控制指標

第六條建設專案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經依法批准後方可實施。建設用地面積大於5000平方公尺的,其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配套的管線工程詳細規劃。

第七條建設專案的建築容量應當符合控制指標(含建築容積率和建築密度,下同)。

科研機構、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體育場館以及醫療衛生、文化藝術、幼托設施等建設專案的建築容量控制按照有關專業規定執行,但不得超過居住建築的控制指標。

第八條市城市規劃區內的蓮塘組團、昌東組團、灣裡組團、望城組團和樂化組團的中心地區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按照新城區的控制指標執行;其中心地區、一般地區由所在縣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專案建設用地規模未達到以下標準的,不予批准:

(一)低層、多層、中高層住宅為5000平方公尺;

(二)多層公共建築為1500平方公尺;

(三)高層居住建築高度小於或者等於50公尺的為2000平方公尺;

(四)高層居住建築高度大於50公尺的為3000平方公尺;

(五)高層公共建築高度小於或者等於50公尺的為3500平方公尺;

(六)高層公共建築高度大於50公尺的為4000平方公尺。

建設用地規模未達到上款規定標準,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予核准建設:

(一)鄰接土地已完成建設,原有道路改道或者有其他類似情況,無法調整、合併的;

(二)因道路、市政公用設施等限制,無法調整、合併的。

第十條建設用地範圍內建設了開放空間的建設專案,可以相應增加建築面積,但增加的建築面積總量不得超過核定建築面積的百分之二十。

在建築物內部(包括地面層和其他樓層)或者外部提供全天候對外開放的步行空間或者通道,將周邊建築物與城市街道、廣場、遊園、購物中心等公共空間連在一起且有效寬度不小於4.5公尺的,可以作為城市公共通道,並按照開放空間增加建築面積。

增加建築面積的標準為:

(一)核定建築容積率小於2的,每提供1平方公尺有效面積的開放空間可增加1平方公尺;

(二)核定建築容積率大於或者等於2小於4的,每提供1平方公尺有效面積的開放空間可增加1.5平方公尺;

(三)核定建築容積率大於或者等於4小於5.5的,每提供1平方公尺有效面積的開放空間可增加2平方公尺;

(四)核定建築容積率大於或者等於5.5的,每提供1平方公尺有效面積的開放空間可增加2.5平方公尺。

第十一條居住小區內建築架空層不得作為開放空間;用作停車、綠化、居民休閒等公共用途的,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建築面積可不計入建築容積率;但不得圍合、改作他用或者**、出租,建築密度按照規定計算,

第十二條建設專案應當按照以下標準建設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庫):

(一)居住建築:

1、一類居住區:機動車每戶不少於0.6至1個泊位,非機動車每戶不少於1個泊位;

2、二類居住區:機動車每戶不少於0.3個泊位,非機動車每戶不少於2個泊位。

(二)公共建築:

1、行政辦公:機動車每100平方公尺建築不少於0.3至0.5個泊位,非機動車每100平方公尺建築不少於3個泊位;

2、商業、金融、服務業、市場等:機動車每100平方公尺建築不少於0.25至0.4個泊位,非機動車每100平方公尺建築不少於5個泊位;

3、文化娛樂:機動車每100平方公尺建築不少於0.5至0.6個泊位,非機動車每100平方公尺建築不少於4個泊位。

機動車、非機動車室外停車場的泊位數不得低於核定標準泊位數的百分之十五。核定標準泊位數按照總建築面積換算成的最小標準泊位數計。

停車場(庫)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不得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或者停用。

第十三條室外機動車停車場每泊位占地20至30平方公尺,多層停車庫和地下停車庫每泊位占地25至35平方公尺;非機動車停車場(庫)每泊位占地1.5至1.8平方公尺。

停車場出人口通道與城市道路相交,應當盡量採用正交布置,確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則上不小於75度。

第四章建築間距

第十四條居住建築應當綜合考慮用地條件、群體組合和空間環境等因素,盡可能採用南偏東15度至南偏西15度朝向,原則上不再建設東西向居住建築。

第十五條中高層以下居住建築的間距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南北向(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東、西45度以內,下同)平行布置(包括兩建築夾角小於或者等於30度,下同)的,在八一大道、陽明路、三經路、沿江北路、撫河北路、站前西路所圍合的範圍內,不小於南側建築物高度的0.8倍,在老城區的其他範圍內不小於南側建築物高度的1.0倍,在新城區不小於南側建築物高度的1.1倍。

(二)垂直布置的:

1、山牆連續寬度小於或者等於16公尺,其南北向間距在老城區不小於南側建築物高度的0.5倍,在新城區不小於南側建築物高度的0.6倍,但不得小於9公尺,山牆不得開窗、挑陽台;

2、山牆連續寬度大於16公尺,按照平行布置的間距控制。

(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

1、兩幢建築的夾角小於或者等於30度的,間距最窄處按照平行布置的間距控制;

2、兩幢建築的夾角大於30度、小於或者等於60度的,間距最窄處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間距乘以0.8計算,但不得小於南側建築物高度的0.8倍;

3、兩幢建築的夾角大於60度的,間距最窄處按照垂直布置的間距控制。

(四)南北向平行布置,相鄰居住建築之間地面有高度差的:

1、南側居住建築低於北側居住建築高度的,以兩建築高度完全重疊的部分計算間距,但不得小於9公尺;

2、南側居住建築高於北側居住建築高度的,以兩建築高度完全重疊的部分加上南側居住建築高出北側居住建築的部分計算間距,但不得小於9公尺。

(五)位於同一裙房之上的幾幢建築,計算建築間距可以扣除裙房的高度;計算與其他相鄰建築間距時,應當包括裙房高度。

(六)相鄰居住建築底層均設有架空層或者儲藏間的,計算間距可以不包含底層架空層或者儲藏間的建築高度。設有架空層或者儲藏間的居住建築在南側,未設的居住建築在北側,按照南側居住建築包含架空層或者儲藏間在內的建築物高度計算間距。

第十六條中高層以下居住建築的山牆間距,在老城區不得小於4.5公尺,在新城區不得小於6公尺,按照此規定不能滿足消防間距或者通道要求的,應當按照消防間距或者通道要求執行;山牆不得挑陽台。

點式居住建築的東西側有居室窗戶的,其與相鄰居住建築的間距按照本規定第十五條執行。

第十七條高層居住建築的間距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高層居住建築與高層居住建築平行布置的:

1、建築高度在50公尺以下部分,南側建築面寬大於或者等於30公尺的(即條式居住建築),其間距在老城區為南側建築物高度的0.7倍,在新城區為0.8倍,但均不得小於24公尺;建築高度在50公尺以上部分按照每4公尺增加1公尺計算;

2、建築高度在50公尺以下部分,南側建築面寬小於30公尺的(即點式居住建築),其間距在老城區為南側建築物高度的0.6倍,新城區為0.7倍,但均不得小於24公尺;建築高度在50公尺以上部分按照每4公尺增加1公尺計算。

(二)高層居住建築與多、低層居住建築平行布置的:

1、多、低層居住建築在高層居住建築北側的,間距按照本條第(一)項第1目執行;

2、多、低層居住建築在高層居住建築東、西側的,間距不得小於13公尺。

(三)高層居住建築與高、多、低層居住建築垂直布置的,間距不得小於13公尺。

(四)高層居住建築與高、多、低層居住建築的山牆間距,按照消防間距控制,但山牆有居室窗戶的,間距不得小於13公尺。

第十八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層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不得小於8公尺,低層居住建築與北側多層居住建築的間距不得小於9公尺,多、低層居住建築與北側高層居住建築的間距不得小於13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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