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標延長工作時間即使付酬仍然違法

2022-09-28 19:09:11 字數 774 閱讀 3985

當前許多用人單位為追求經濟效益,經常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而部分勞動者為了增加個人的收入,也願意接受用人單位延長工作的時間的安排,甚至有些勞動者還主動申請用人單位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以獲得更多的勞動報酬,這種雙方意向一致、貌似合理的勞資現象,其實不經意間很可能就違反了法律規定。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第九十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處罰。

上述法條是為保障勞動者健康權、休息權及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而設立的。通過法條可以看出,法律允許延長工作時間,但有法定標準,即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並且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而不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理解的那樣,只要支付高於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就可以隨意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延長工作時間超出法律規定的標準,即使支付高於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也仍然違反法律。

延長和縮短工作時間的情形

相對於標準工作時間而言,在實踐中會發生工作時間長於法定工作時間和短於法定工作時間兩種情形 即延長工作時間和縮短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包括加班和加點,俗稱加班。縮短工時制度,是相對於標準工時制而言,員工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本身就包含了縮短工作時間的內涵,8小時是最高限,在8小時之內公司可以根據自己的...

工作時間節點

開盤前工作計畫表 蘭亭序永和九年,歲在癸丑,暮春之初,會於會稽山陰之蘭亭,修禊事也。群賢畢至,少長咸集。此地有崇山峻嶺,茂林修竹 又有清流激湍,映帶左右,引以為流觴曲水,列坐其次。雖無絲竹管弦之盛,一觴一詠,亦足以暢敘幽情。是日也,天朗氣清,惠風和暢,仰觀宇宙之大,俯察品類之盛,所以遊目騁懷,足以極...

員工有效工作時間

員工有效工作時間,從30 到80 調查資料表明,員工有效工作時間只有30 40 超過60 的工作時間都是無效的!如何解決這個難題?大師亞當斯 說,難題總是以簡單的方法解決 調查資料表明,員工有效工作時間只有30 40 超過60 的工作時間都是無效的!如何解決這個難題?大師亞當斯 說,難題總是以簡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