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後包租屬無效合同

2022-09-25 14:48:07 字數 983 閱讀 4051

2001 年年底,我購買了一間商鋪,並與開發商簽訂了預售合同。雙方同時在補充的返租協議中約定:開發商**我出租該商鋪,並在交房當月起三年內每月付給我總房價款的0.

5%作為回報。預售合同中的交房期限為2002 年6月,但時至今日開發商仍未交房,導致我的返租回報無法兌現。故來信請問我能否向開發商要求其支付延期交房的返租回報金及利息?

市民馬先生馬先生:從來信反映的情況看,開發商採取了售後包租的方式預售商鋪,即開發商以在一定期限內承租或者代為出租購房者所購商品房。根據2001 年6月1日起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顯然,你與開發商簽訂預售合同時商鋪尚處於預售階段,並未竣工。因此,開發商當時不得以售後包租的方式把商鋪銷售給你,這會導致預售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另外,你與開發商在返租協議中約定的自交房月起,開發商三年內每月支付總房價款的0.

5%作為返租回報,由於該協議屬於附條件的合同,即開發商交房後才開始履行返租義務,現在開發商並未交房,那麼返租協議所附條件也就無法生效了。因此你僅可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向開發商主張預售合同無效,並請求返還已支付的房款,並賠償相應的損失。

目前,在房地產銷售市場還不是很規範的情況下,少數開發商用返本銷售或售後包租等形式售房,在那些「豐厚回報」的背後其實質是開發商的融資行為。有些開發商通常許諾購房者在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後,可以由開發商**將其房屋出租,以獲得的租金來折抵剩餘的房款;或者向購房者承諾在交房時如有任何問題均可要求退房。開發商採取如此優厚的條件預售商品房,其目的無非是想盡快獲得資金,因此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的預售合同,實際上是非法集資,屬於《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合同。

在此提醒購房者,尤其是一些商鋪投資者,在與開發商簽訂售後包租協議時,應了解該商品房是否竣工,如果是期房,則最好不要簽訂售後包租協議,同時還要注意查詢開發商的實力、信譽。現在比較規範的做法是待房屋交付使用後,由購房者和開發商簽訂協議,雙方約定所購房屋交由開發商統一包租或者統一管理規劃經營,由購房者保留每年一定比例的收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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