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荷作業指導書

2022-09-11 17:30:04 字數 3769 閱讀 3881

檔案控制代號:hajj-368-08

作業指導書

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荷試驗

控制狀態:受控□ 非受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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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批准:

2008-08-01發布2008-08-01實施

淮安市建築工程檢測中心****

第一章、使用範圍

1.1方法名稱及依據

單樁豎向抗壓靜載試驗

本方法依據《建築基樁檢測技術規範》jgj106-2003

1.2試驗目的:採用接近於抗壓樁的實際工作條件的試驗方法,確定單樁豎向抗壓極限承載力,作為設計依據,或對工程樁承載力進行抽樣檢驗和評價。

第二章、儀器裝置及其安裝

2.1試驗載入宜採用油壓千斤頂。當採用兩台及兩台以上千斤頂載入時應併聯同步工作,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採用的千斤頂型號、規格應相同。

2)千斤頂的合力中心應與樁軸線重合。

2.2載入反力裝置可根據現場條件選擇錨樁橫樑反力裝置、壓重平台反力裝置、錨樁壓重聯合反力裝置、地錨反力裝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載入反力裝置能提供的反力不得小於最大載入量的1.2倍。

2)應對載入反力裝置的全部構件進行強度和變形驗算。

3)應對錨樁抗拔力(地基土、抗拔鋼筋、樁的接頭)進行驗算;採用工程樁作錨樁時,錨樁數量不應少於4根,並應監測錨樁上拔量。

4)壓重宜在檢測前一次加足,並均勻穩固地放置於平台上。

5)壓重施加於地基的壓應力不宜大於地基承載力特徵值的1.5倍,有條件時宜利用工程樁作為堆載支點。

2.3荷載測量可用放置在千斤頂上的荷重感測器直接測定;或採用併聯於千斤頂油路的壓力表或壓力感測器測定油壓,根據千斤頂率定曲線換算荷載。感測器的測量誤差不應大於1%,壓力表精度應優於或等於0.

4級。試驗用千斤頂、油幫浦、油管在最大載入時的壓力不應超過規定工作壓力的80%。

2.4沉降測量宜採用位移感測器或大量程百分表,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測量誤差不大於0.1%fs,分辨力優於或等於0.01mm。

2)直徑或邊寬大於500mm的樁,應在其兩個方向對稱安置4個位移測試儀表,直徑或邊寬小於等於500mm的樁可對稱安置2個位移測試儀表。

3)沉降測定平面宜在樁頂200mm以下位置,測點應牢固地固定於樁身。

4)基準樑應具有一定的剛度,梁的一端應固定在基準樁上,另一端應簡支於基準樁上。

5)固定和支撐位移計(百分表)的夾具及基準樑應避免氣溫、振動及其他外界因素的影響。

2.5試樁、錨樁(壓重平台支墩邊)和基準樁之間的中心距離應符合表4.2.5規定。

試樁、錨樁(或壓重平台支墩邊)和基準樁之間的中心距離表4.2.5

2.6當需要測試樁側阻力和樁端阻力時,樁身內埋設感測器應按本規範附錄a執行。

2.7試樁製作要求。

2.7.1試樁頂部一般應予加強,可在樁頂配置加密鋼筋網2-3層,或以薄鋼板圓筒作成加筋箍與樁頂混凝土澆成一體,用高標號砂漿將樁頂抹平。對於預製樁,若樁頂未破損可不另作處理。

2.7.2為安置沉降測點和儀表,試樁頂部露出試坑地面的高度不宜小於600mm,試坑地面宜與樁承檯底設計標高一致。

2.7.3試樁後成樁工藝和質量控制標準應與工程樁一致,為縮短試樁養護時間,混凝土強度等級可適當提高,或摻入早強擠。

2.8從成樁到開始試驗後的間歇時間,在樁身強度達到設計要求的前提下,對於砂類土,不應少於7天,對粉土不應少於10天,對於非飽和粘性土不應少於15天,對於飽和粘性土不應少於25天。

第三章、現場檢測

3.1檢測現場按上述方法就緒後,將電動油幫浦站上的換向閥手柄放在「0」位置,逆時針旋轉溢流閥上的調壓螺帽至最上端,接通電源,油幫浦站進行空轉正常後將換向閥門手柄轉到千斤頂頂公升位置上(p1或p2上)。

3.2試驗載入方式,採用慢速維持荷載法,每級載入為預估極限荷載的1/10,第一級按2倍分級荷載加荷,根據千斤頂標定公式換算出每級載入聯於千斤頂上油幫浦站上的壓力表數值。

3.3順時針旋動調壓螺帽給千斤頂乙個初始壓力,使得千斤頂與主梁緊密接觸,然後記下測讀沉降的百分表的初始讀數,再順時針旋動調壓螺帽使壓力表數值達到第一級加荷數值,停止加壓關掉電源。

3.4沉降觀測,每級載入後間隔5、10、15min各測讀一次,以後每隔15min測讀一次,累計1h後每隔30min測讀一次,每次測讀值記入試驗記錄表。

3.5沉降相對穩定標準:每一小時的沉降不超過0.

1mm,並連續出現兩次(從分級荷載施加後第30min開始按1.5h內連續三次每30min的沉降觀測值計算),認為已達到相對穩定,當樁頂沉降達到相對穩定標準時,再施加下一級荷載。

3.6終止載入條件: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即可終止載入;

3.6.1某級荷載作用下,樁頂沉降量大於前一級荷載作用下沉降量的5倍。

注:當樁頂沉降能穩定且總沉降量小於40mm時,宜載入至樁頂總沉降量超過40mm。

3.6.2某級荷載作用下,樁頂沉降量大於前一級荷載作用下沉降量的2倍,且經24h尚未達到穩定標準。

3.6.3已達載入反力裝置的最大載入量。

3.6.4已達到設計要求的最大載入量。

3.6.5當工程樁作錨樁時,錨樁上拔量已達到允許值。

3.6.6當荷載–沉降曲線呈緩變型時,可載入至樁頂總沉降量60~80mm;在特殊情況下,可根據具體要求載入至樁頂累計沉降量超過80mm。

3.7終止載入後即進行解除安裝與解除安裝觀測;每級解除安裝值為每級載入值的2倍。解除安裝時,每級荷載維持1h,按第5、15、30、60min測讀樁頂沉降量;解除安裝至零後,應測讀樁頂殘餘沉降量,維持時間為3h,測讀時間為5、15、30min,以後每隔30min測讀一次。

第四章、檢測資料分析與判定

4.4.1檢測資料的整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確定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時,應繪製豎向荷載-沉降(q-s)、沉降-時間對數(s-lgt)曲線,需要時也可繪製其他輔助分析所需曲線。

2當進行樁身應力、應變和樁底反力測定時,應整理出有關資料的記錄表,並按本規範附錄b繪製樁身軸力分布圖、計算不同土層的分層側摩阻力和端阻力值。

4.4.2單樁豎向抗壓極限承載力qu可按下列方法綜合分析確定:

1根據沉降隨荷載變化的特徵確定:對於陡降型q-s曲線,取其發生明顯陡降的起始點對應的荷載值。

2根據沉降隨時間變化的特徵確定:取s-lgt曲線尾部出現明顯向下彎曲的前一級荷載值。

3出現第4.3.8條第2款情況,取前一級荷載值。

4對於緩變型q-s曲線可根據沉降量確定,宜取s=40mm對應的荷載值;當樁長大於40m時,宜考慮樁身彈性壓縮量;對直徑大於或等於800mm的樁,可取s=0.05d(d為樁端直徑)對應的荷載值。

注:當按上述四款判定樁的豎向抗壓承載力未達到極限時,樁的豎向抗壓極限承載力應取最大試驗荷載值。

4.4.3單樁豎向抗壓極限承載力統計值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參加統計的試樁結果,當滿足其極差不超過平均值的30%時,取其平均值為單樁豎向抗壓極限承載力。

2當極差超過平均值的30%時,應分析極差過大的原因,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綜合確定。必要時可增加試樁數量。

3對樁數為3根或3根以下的柱下承臺,或工程樁抽檢數量小於3根時,應取低值。

4.4.4單位工程同一條件下的單樁豎向抗壓承載力特徵值ra應按單樁豎向抗壓極限承載力統計值的一半取值。

4.4.5檢測報告除應包括本規範第3.5.5條內容外,還應包括:

1受檢樁樁位對應的地質柱狀圖;

2受檢樁及錨樁的尺寸、材料強度、錨樁數量、配筋情況;

3載入反力種類,堆載法應指明堆載重量,錨樁法應有反力梁布置平面圖;

4加解除安裝方法,荷載分級;

5第4.4.1條要求繪製的曲線及對應的資料表;與承載力判定有關的曲線及資料;

6承載力判定依據;

當進行分層摩阻力測試時,還應有感測器型別、安裝位置,軸力計算方法,各級荷載下樁身軸力變化曲線,各土層的樁側極限摩阻力和樁端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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